公布日期:2004-01-05施行日期:2004-01-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1-05
施行日期2004-01-05
发布部门民政部
正文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更名、区域界限的调整以及政府驻地的迁移等事项。
一、审批程序
(一)制定年度计划
年初,审核出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指示,结合各地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申报情况,起草当年的区划调整变更审批计划草案,处长审核签字后保司领导。司长审阅同意后报主管副部长。主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报国务院备案。
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要报请部领导批准。
(二)审核
1、处级审核
审核出根据年度计划和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对区划调整的理由和方案进行论证,对重大区划调整问题应进行实地考察;有关数据和口径以正式出版发行的统计年鉴为准;申报材料要规范、齐全,材料不齐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补报;审核顺序按照省(市、区)上报的排队顺序进行,需要调整顺序的,要有省政府的正式意见。审核人员根据上述情况,填写《初审情况表》和《设市对应指标情况表》,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处领导。
处长审阅后,提交处务会。处务会审核通过后,由处长签名报主管司领导。
2、司级审核
主管司领导审阅后,提交司务会。司务会审核通过后,司长签名报主管副部长。
3、部级审核
主管副部长审阅后,提交部长办公会。部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务院。
(三)批准
国务院批准后,根据行政区划行文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民政部发文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四)建档
受到国务院转来的各地关于区划调整的请示,由专人建立档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有关报批材料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及时归档。
(五)监督
1.公开区划调整审批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地方民政部门和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2.处领导经常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司领导和党支部每年结合双重民主生活会检查一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二、纪律
1、审核人员要严格按审批标准和程序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2、只接受国务院转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示事项。只听取省级政府和民政厅(局)关于区划变更的汇报,不直接听取地(市)、县(市)的汇报。
3、上级交办件要附有批示复印件。
4、不得泄露各级领导有关区划调整的批示和审核进度情况。
5、听取地方区划调整汇报须2人以上,不得在家中接待,实地考察须2人以上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