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目前,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对于人们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并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学科。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科学。
中华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内容比过去广泛。1930年(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说明其概念已远远超出过去所称“古物”、“古董”的范围。
20世纪30年代中,“文物”一词又重被使用。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这里“文物”的概念已包括了不可移动的文物。
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
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文物依照其特点、历史文化背景、规模大小有很多分类,但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界定,按照大小、规模和可移动性分类,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二大类;按照文物所有者划分,分为国有文物(公有文物)和私有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即古迹,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石窟、寺庙
大型石刻
大型壁画
史迹(历史遗迹)
代表性建筑
实物
艺术品
工艺美术品
手稿
图书资料
化石
文物集中地
收藏文物的集中地为博物馆,其他文物集中地包括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并由省级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文物的价值和作用,不只是表现在对具体文物的研究、说明个别方面的个别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把微观研究的成果,综合起来,在宏观上研究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及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从而从不同的侧面探索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通过文物所反映的历史上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状况,可以探索和揭示人类社会活动与自然界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演变规律,运用人们不断认识的客观规律自觉地、能动地协调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界环境系统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文物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
文物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中国是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物丰富多彩。自古以来,中国就十分重视对文物的研究,以不同种类的文物为研究对象,逐渐形成了金石学、古器物学、甲骨学、敦煌学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文物学在中国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物学在中国是一门古老的学科。然而,从现代意义上讲,文物学在中国又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它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我和一些专家就建立文物学科学问题进行了探讨。在长期的文物考古专业工作,以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我有机会接触各类文物,并在此过程种积极主动地向专家学者和广大文物考古工作者学习,从而更迫切地感到应该建立文物科学,以指导文物研究、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地发展、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李晓东,1936年生,山西芮城人。1961年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毕业。长期从事文物考古研究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研究员。曾任河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局长、国家文物局巡视员和综合财务司负责人等职,现任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主要着作《文物学》。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着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着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着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着名烈士、着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着名烈士、着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七)历代着名艺术家或着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着名烈士、着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着名烈士、着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五)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七)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八)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着名烈士、着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九)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着名烈士、着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具有一定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七)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五、博物馆、文物单位等有关文物收藏机构,均可用本标准对其文物藏品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六、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一、玉、石器时代确切,质地优良,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和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有刻文、铭记、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考古学一种文化类型、一个地区或作坊杰出成就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
二、陶器代表考古学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和纹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三彩作品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紫砂器中,器形完美,出于古代与近代名家之手的代表性作品。
五、铁器在中国冶铸、锻造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钢铁制品;有明确出土地点和特别重要价值的铁质文物;有铭文或错金银、镶嵌等精湛工艺的古代器具;历代名人所用,或与重大历史事件有直接联系的铁制历史遗物。
六、金银器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年代、地点确切或有名款,可作断代标准的金银制品。
七、漆器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典型工艺品种和特点的;造型、纹饰、雕工工艺水平高超的;着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书法绘画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较高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名人手迹;明清以来特别重要艺术流派或着名书画家的精品。
十一、古砚时代确切,质地良好、遗存稀少的;造型与纹饰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工艺水平很高的端、歙等四大名砚;有确切出土地点,或流传有绪,制作精美,保存完好,可作断代标准的;历代重要历史人物使用过的或题铭价值很高的;历代着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二、甲骨所记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比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能起断代作用的。
十三、玺印符牌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官私玺、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
十五、牙骨角器时代确切,在雕刻艺术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反映民族工艺特点和工艺发展史的;各个时期着名工匠或艺术家代表作,以及历史久远的象牙制品。
十八、珐琅时代确切,具有鲜明特点,造型、纹饰、釉色、工艺水平很高的珐琅制品。
十九、织绣时代、产地准确的;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工艺水平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不同织绣品种的典型实物;色彩艳丽,纹饰精美,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着名织绣工艺家的代表作。
二十、古籍善本元以前的碑贴、写本、印本;明清两代着名学者、藏书家撰写或整理校订的、在某一学科领域有重要价值的稿本、抄本;在图书内容、版刻水平、纸张、印刷、装帧等方面有特色的明清印本(包括刻本、活字本、有精美版画的印本、彩色套印本)、抄本;有明清时期着名学者、藏书家批校题跋、且批校题跋内容具有重要学术资料价值的印本、抄本。
二十一、碑帖拓本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时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历代名家重要题跋的拓本。
二十二、武器在武器发展史上,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在重要战役或重要事件中使用的;历代着名人物使用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武器。
二十四、文件、宣传品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内容重要,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传单、标语、宣传画、号外、捷报;证章、奖章、纪念章等。
二十六、名人遗物已故中国共产党着名领袖人物、各民主党派着名领导人、着名爱国侨领、着名社会活动家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手稿、信札、题词、题字等以及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用品。
部分收藏爱好者,在如何正确理解文物与古董、古玩、艺术品的辩证关系方面还存在着模糊认识。“文物”是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对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价值的东西,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如建筑、碑刻及各种艺术品等。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与此同时,《文物保护法》还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直到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关于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国际上起初曾定为1830年,起源于1930年美国的关税条例。该条例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可以免税。以后在国际上,不少国家把这一年定为文物的年代下限。后来美国在1966年通过了新的关税条例,又规定“自免税进口报单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税进口。因而按国际上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但是也有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另作规定,如希腊就把1450年作为文物的年代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