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托管的法理分析
四、托管的法律性质(一)证监会的法律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原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行使的证券市场监督权。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2000年4月30日高检发法字〔2000〕7号)进一步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网站(
第三章托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本部分从托管人的确定,托管人的作用以及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美国的托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在托管中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三、托管的法律基础美国法中的托管都是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负有信托义务。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作为托管人,在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托管人与委托人、被托人之间关系;托管人、委托人和被托管人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以后的有关托管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托管和其他行政处置方式的关系
一、接管和托管的关系(一)接管概述接管是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但不至于立即关闭,还有挽救的希望或者为了迅速的控制金融风险,由证监会采取的行政措施。接管刚刚写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但具体的操作程序并没有过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对接管的适用范围,接管的目的,接管的期限,接管终止都有规定。停业整顿和接管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控制证券公司金融风险,恢复证券公司的经营能力,但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停业整顿一般用于不太严重的中小型问题证券公司,一般为暂时的支付风险,而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靠证券公司通过变卖劣质的非盈利资产,保留优质的盈利资产或者借用外力进行重组,从而恢复正常的经营。因此停业整顿更多的体现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优化资源的配置。接管通常用于大型问题证券公司,这些证券公司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出现金融危机,通过接管,证监会可以迅速高效的金融风险,查出违法行为;接管还有维持证券公司证券类业务的正常营业,使证券公司平稳的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之目的。
首先,从接管的法律依据看,在南方证券被接管时,并没有任何关于证券公司被接管的法律规定;从南方证券被接管的公告中可以看出,接管南方证券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接管行政处罚的效力值得怀疑,按照规定,南方证券有权利就接管行为,申请证监会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从接管的主体看,接管南方证券的主体有证监会,深圳市政府,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证监会是证券公司的监管机关;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的作用;深圳市是南方证券的总部所在地,南方证券的许多股东,就是深圳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安部的职责是履行犯罪的侦查。除了证监会主管南方证券的监管外,其他的三个部门都和南方证券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即使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也仅仅赋予证监会接管证券公司的权利,证监会的接管的行政权力和公安部的行政权力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他们共同接管证券公司也是很牵强。
三、托管和撤销的关系证监会做出撤销证券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仅仅适用于《关于撤销鞍山证券公司的决定》(2002年8月6日证监机构字[2002]236号),而其他证券公司的退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2005年修订前)的201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规定。究其原因有人认为:鞍山证券是由中央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1997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其投资入股的证券公司脱钩问题的通知》,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有心清理一些在1997年银证脱钩过程中未完成脱钩的证券公司,主要是因为过去债务负担沉重——原则是能救则救,整顿后,再移交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对那些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题的证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都采取“不接受”的政策,因此证监会并没有真正接受鞍山证券。在关闭鞍山证券公司时,证监会比照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其做出撤销的决定,并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