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是否违法?学术乱象屡禁不止学术成果被剽窃怎么维权
-论文抄袭、“冒名骗奖”……写论文异化成“生意”
-2019年1月11日,因伪造他人签名和单位盖章、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慈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范飞能被撤销2017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奖励证书和奖金也被追回;
-2018年年底,因学术不端,多篇论文存在抄袭或一稿多投,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梁莹被学校处以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七项处分;
-2018年4月23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求索》杂志社原主编乌东峰提起公诉。其长期利用党的学术期刊阵地和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大肆收取作者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论文乱象多发,我认为有部分作者为成名或为满足自身虚荣心,个人道德品质缺失、信仰缺失,是学术不端频发的重要原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说道。
-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看来,写论文、发表论文事实上已经异化成为一门“生意”,产量巨大,产值可观。“因为学者们写论文、发表论文和个人的经济收入、职务晋升等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强烈的功利性。”
-论文抄袭“不告不理”,被侵权者可提起诉讼
-针对学术圈较为普遍的抄袭乱象,赵虎律师表示,抄袭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但在认定抄袭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将“引用”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完全区分开来。“并不能简单地就认定一篇论文为抄袭。完全或者基本完全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和将他人的作品窃取拼凑改编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才是抄袭。”
-“收取版面费属于行业乱象。”赵占领律师表示,“虽不违法,但却破坏了学术环境。”赵虎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出版管理条例》被修改以前,版面费属于违法的行为,但2011年国务院在修改《出版管理条例》时,“版面费”已被删除,这也间接意味着版面费将趋于合法化。版面费的收取该如何看待,还需法律的明确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赵虎律师表示,“《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赵占领律师建议,如发现论文被他人抄袭,可以自行联系抄袭者,要求其停止侵权。此外,还可以向发表抄袭论文的刊物及抄袭者的工作单位进行举报,要求他们对抄袭的论文及抄袭者进行处理。
-将学术不端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
-严打论文乱象
-处理论文乱象仅凭一个人或一小部分人的力量难以实现,需要多方合力。
-“应当严厉处罚学术乱象。”夏学民研究员建议,不仅要取消学术不端者以前取得的各项荣誉和待遇,也要将学术不端行为与其公民个人信用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