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留学生教育学院,430070)
提要:现代汉语中,具有移动义的“切”类动词在语义和句法上都具有显著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说明将所有处所格成分都排除在核心语义格和必有配价之外的观点是不够科学和全面的。与表示移动义的“切”类动词相联系的语义角色的句法分布有优势分布和非优势分布的差别,受制于很多语言因素。
关键词:“切”类动词;移动;句法;语义;处所
1.引论
“移动”,《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的解释是“改换原来的位置”(第1606页)。狭义的移动义动词在语义上具有[+改换位置]的语义成分,在句法上必然和处所性成分在一个小句中共现,经常出现在“从+起点+动词+到+终点”等句法格式当中。
表示移动义的“切”类动词总是与动作工具或受事的空间物理位置改换有关,一般不表达动作施事的移动。“切”类动词都包含有“使……分离”的意思,比如“切”,词典的释义是“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第1101页);“割”,词典的释义是“用刀截断”(第458页)。根据我们对《汉语动词用法词典》的统计,“切”类动词主要包括“裁1;铲;锄;剁;割;剪;锯;掘;砍1;拉(lá);劈(pī)1;切;剔1;剔2;挖;咬;凿;铡”等18个词项[下标表示《汉语动词用法词典》里面的义项编号。参见孟琮、郑怀德、孟庆海、蔡文兰编,汉语动词用法词典,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切”类动词的分类
2.1不表示移动义的“切”类动词
“切”类动词句有时与工具、受事的移动无关,句中可能出现的处所是动作的原点(P)(Place),它只能出现在动词的前面,处所的格标记只能用“在”,不能用“从”、“到”等显著的起点或终点标记。比如“在厨房切菜”,“在院子里劈柴火”,这时的“切”类动词不是移动义动词。
“切”类动词句还会形成下面这样的常见句式:
[1]切了些肉在盘子里→在盘子里切了些肉
剁了些排骨在高压锅里→在高压锅里剁了些排骨
砍了些树根在筐里→在筐里砍了些树根
割了些小麦在筐里→在筐里割了些小麦
上例逼似有置放义的“放”类动词的用法;但是,说这些动词本身有置放义,好像又说不过去,目前所能看到的研究置放义动词的著述中,好像也没有把“切”类动词看作是置放义动词的。其实,“切”类动词的这一用法,在句法变换上与“放”类动词具有显著的差异:
[2]A.切在盘子里→切在哪儿?≠切哪儿?
割在筐里→割在哪儿?≠割哪儿?
剁在锅里→剁在哪儿?≠剁哪儿?
锯在地上→锯在哪儿?≠锯哪儿?
B.放在盘子里→放在哪儿?→放哪儿?
吊在梁上→吊在哪儿?→吊哪儿?
挂在绳子上→挂在哪儿?→挂哪儿?
贴在墙上→贴在哪儿?→挂哪儿?
很明显,A组在变换成“V哪儿”之后,“哪儿”有理解成为询问动作触及的受事的强烈趋势;而真正的B组置放义动词却不同,用“V在哪儿”还是“V哪儿”提问,几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其中的处所是终点格G(Goal)。我们认为上例的句子中的“切”类动词隐含了一个类似于“放”的动词,其移动义是由“特定动词+介词‘在’”这一特殊句式所表示的。在我们的讨论中,暂时只考虑单个的移动义动词,不涉及有移动义的短语或句子结构。
“切”类动词经常带一些公认的结果格角色,比如“切了一个缺”,“挖了一个洞”,“凿了一个窟窿”等等,这时起点、终点等处所格成分都无法出现,也不是我们所说的狭义移动义动词的用法。
“切”类动词还有大家经常提到的“切这把刀”、“剁那把斧头”等用法,同样,这时句中也无法出现终点或者起点,可以不看作是移动义动词的用例,我们不讨论。
2.2表示受事格移动的“切”类动词
当“切”类动词句表示典型受事移动时,它可以联系受事移动的起点S(Source),这时的起点格是处所化了的典型受事,它只能位于动词之前,其格标记既可以用“从”等,也可能用“在”。比如:
[3]从/在大蛋糕上(S)切了一块
从/在山上(S)挖了一些土
表示典型受事移动的“切”类动词句和联系单纯原点的“切”类动词句在语表形式上一致,这是可能产生歧义的根本原因。
2.3表示工具格移动的“切”类动词
“切”类动词句还可以表示工具的移动,其中又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只突显工具移动的终点,不能再和起点共现。这时的终点是经过了处所化的非典型受事,它既可能出现在动词前面,也可能出现在动词后面,其处所格标记通常只限于“在”:
[4]不小心在脚上(G)锄了一锄头/一锄头锄在脚上(G)了
惊慌中在手上(G)拉了一刀/一刀拉在手上(G)了
其二是同时突显工具移动的起讫轨迹,这时起点和终点可以看作是经过了处所化的典型受事,它们可以同时出现在一个句子当中,比如:
[5]从左边(S)裁到右边(G)
从上面(S)剪到下面(G)
我们还想具体说明一下由方位词的标记作用产生的“处所化”问题。可以断言,除了极少数的结果补语以外,大部分结果补语是不可能出现在包含处所宾语的句子里面的,比如“V垮”、“V惯”等动补结构的结果补语就不可能是指向处所宾语的,但是我们却可以这样说:
[6]坐沙发→坐垮了沙发
坐(在)沙发上→*坐垮了沙发上
睡大床→睡惯了大床
睡(在)大床上→*睡惯了大床上
看来“坐沙发”、“睡大床”中的“沙发”、“大床”并非处所格,倒是理解为受事格或工具格可能更科学一些。朴素一点讲,我们认为,只有能够进入“在L+V”或者“V+在L”等格式当中“L”[“L”指传统意义上的处所格(L)(Location)。我们的想法是将L进行分化,具体说可以概括为“L=P+S+G”。]的位置的词才能算是处所格,“名+方”整体能够进入上述“L”的位置,其整体具有处所的角色,但其中的“名”并非总是具有处所的格角色。
3.表示移动义的“切”类动词的句法表现
3.1表示动作受事移动的“切”类动词
联系受事移动的“切”类动词总是表示通过动作,从大的整体的典型受事上“分离”出来一部分这种意义,受这种语义因素的影响,这时的典型受事在语表形式上也常常分居动词前后两个位置,受事整体一般居前,一般可以处所化为动作的起点,我们记作S;受事经过动作之后,分离出来的部分居于动词之后,但它不能和整体受事同时处所化,仍然保持着动作受事的格角色,我们记作O。所以,表示受事移动的“切”类动词语义框架可以概括为V:{A,S,O}形成的句式主要是[为了和起点格(S)(Source)区别开来,我们把句子形式记作C(Clause)。C1中A表示施事(Agent),O表示受事(Object)。]:
C1:A+S+V+O
C1中的S是典型受事的处所化形式,所以介词格标记一定要出现,实例有:
[7]张三从/在坝上铲了一些土
张三从/在墓里掘了一些铜钱
张三从/在牛骨头上剔了一些肉
包含未处所化的典型受事的“切”类动词句可以不看作是移动义动词的用法,比如“张三在切蛋糕”,“李四在剪纸”等。“切”类动词的“把”字句和“被”字句形式,比如“他把蛋糕切了一块”、“蛋糕(上)被他切了一块”等,受事不能再添加方位词或介词等格标记进行处所化,也就是说,这样的“切”类动词句无法和处所格发生联系,也可以看作是该类动词的非移动义用法。
表示受事移动的“切”类动词句中还可能出现纯粹的原点P,原点P位置比较灵活,可能居于C1中S的位置,这时句子可能会产生歧义;不过,原点P一般不能是典型受事的处所化,而且可以和S共现。比如“张三在山上(P)从古墓里(S)掘了一些铜钱”,“张三在厨房里(P)从牛骨头上(S)剔了一些肉”。
3.2表示工具移动的“切”类动词
表示工具(I)(Instrument)移动的“切”类动词,有两种不同的用法。
其一包含处所化了的非典型受事,其语义框架可以描述为是V:{A,I,G},主要形成两种句式:
C2:A+I+V+G
C3:A+I+G+V
[8]C2:他把刀切在手上了;他把锄头挖在脚上了;他把凿子凿在手上了
C3:他把刀在手上切了一下;他把锄头在脚上挖了一下;他把凿子在手上凿了一下
*他把刀在手上切了;*他把锄头在脚上挖了;*他把凿子在手上凿了
[9]C2.1:A/I+V+G:刀切在手上了;锄头挖在脚上了;凿子凿在手上了
C3.1:A/I+G+V:刀在手上切了一下;锄头在脚上挖了一下;凿子在手上凿了一下
C3还是需要动量成分。
C2和C3当中的终点G是非典型受事的处所化,所以也不再有表示处置义的“把”字句和表示被动的“被”字句形式。
第二种表示工具移动的“切”类动词,其语义框架是V:{A,I,S,G},其中的S和G都是典型受事的处所化形式,主要形成两种句式:
C4:A+I+S+V+G
C5:A+I+S+G+V
C4和C5的实例有:
[10]C4:他用/拿剪刀从上面裁到下面;他用/拿牙签从里面剔到外面
C5:他用/拿剪刀从上面往下面裁纸;他用/拿牙签从里面往外面剔肉
C4、C5在格标记等问题上和C2、C3形成了有趣的对立:C2和C3的工具格标记一般只能用“把”,不能用“用”或者“拿”;C4和C5则正好相反,介词格标记一般不能用“把”,只能用“用”或者“拿”等。不仅如此,C4和C5还无法形成工具格做主语的形式。从这种意义上看,我们可以说,在C4和C5当中的工具性成分是典型的工具格,而C2和C3当中的工具性成分则是非典型的工具格,兼具有动作主体的特征,可以实现为句子的主语。
表示工具移动的“切”类动词也可以包含原点P,同样,原点P也不能是处所化的了典型受事或者非典型受事。
4.从上述讨论中得到的启示
根据上面的观察和分析,我们想初步的澄清几个问题,为汉语“句法-语义”研究模式的深化和革新提一些意见和建议。
4.1处所格不一定就是非核心格、非必有配价
我们看到,对于表示移动义的“切”类动词而言,表层句法中的处所性成分,本身就是典型受事或者非典型受事经过添加方位词和介词格标记从而处所化形成的,它们被处所化以后就不再具备典型受事格的句法表现形式,只能被看作是处所格;这样,起码我们可以保守地说,将所有的处所性成分都排除在核心格和必有配价之外,是观察上的不仔细,逻辑上的过分概括。
更进一步讲,我们也不赞成将任何一种语义角色完全排除在核心格和必有配价之外,唯一可行的方案是针对具体的动词类别做出具体分析,基础性的描写研究也许比过早的建立理论更为重要和实际。
4.2语义角色的句法分布有优势分布和非优势分布的差别
语义角色表达的是句中名词性成分和动词在语义层面上的关系,有什么样的关系,该名词就有什么样的语义角色。与此同时,各种语义角色还必须在句法表层得以实现,将这种关系现实化。由于语义和句法,意义和形式不一定总是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语义层面上的语义角色可能会实现在句法表层的多个位置上,有的实现为主语,有的则实现为宾语,还有的可能实现为状语、补语,甚至是定语。比如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动作的受事可能实现在状语或补语的位置上,工具也可能实现在主语或宾语的位置上。
另一个很显然的问题是,尽管语义角色可能实现在句子各个位置上,但是特定语义角色进入各个句法位置的机会并不是均等的。某个语义角色实现在某个句法位置上可能比实现在其他句法位置上更为常见,自由类推性更强,受限制更少,我们把这个句法位置称之为该语义角色的优势分布;相反,这个语义角色实现在其他句法位置上自由类推性更弱,可能受到的限制也更多,我们把这些其他的句法位置称之为该语义角色的非优势分布。
第一,所谓“自由类推”,是指在特定句法结构的特定句法位置上,可以由不同类型的句法单位进行自由替换的纵向聚合关系,具有这种纵向聚合关系的句法单位类型越丰富,该句法结构的自由类推程度就越高;反之,具有聚合关系的句法单位的类型越少,该句法结构的自由类推程度就越低。
以“工具宾语”为例,“坐汽车/椅子/条凳”都能说,但“坐大床/席梦思/下铺”就不太能说,“坐桥/石头/电视机”则根本不能说;相反,“睡大床/席梦思/下铺”可以说,“睡汽车/椅子/条凳”就不太能说,“睡桥/石头/电视机”还是根本不能说。这些现象可以用认知语言学的“距离象似性”原则来解释:经常共现的语法单位之间关系较为密切,距离象似性较大,自由类推程度也较高,可以无标记;不经常共现的,自由类推程度较低,需要有标记的形式。比如,一定要这样说的话,可以将这些宾语进行处所化,以形成有标记的形式,说成“坐(在)大床上/席梦思上/下铺上”,“坐/睡(在)桥上/石头上/电视机上”,“睡(在)汽车上/椅子上/条凳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里的对立原因也可以解释为“坐/睡”等动词在语义完整性上需要一个处所性成分来补足,在句法上需要一个处所格配价项目与之共现。]。
同样,与C2和C3的变体形式C2.1和C3.1相比,C4和C5中的工具成分更为典型,C2.1和C3.1是非优势分布,推类自由度较小;C2、C3和C4、C5是优势分布,类推自由度较大。比如“用电锯切,用手切,用细线切”等都可以成立,而工具主语形式的“电锯切,手切,细线切”等都不太能说。
再比如,C4和C5表示工具角色的移动,但是这时的“切”类动词不能只和起点格共现的,也不能只和终点共现,除了对举之外,必须是起点、终点同现:
[11]C4:*他用/拿剪刀从上面裁(纸);*他用/拿牙签从里面剔(肉)
*他用/拿剪刀裁到下面;*他用/拿牙签剔到外面
C5:*他用/拿剪刀往下面裁纸;*他用/拿牙签往外面剔肉
[12]你从上面剪,我从下面剪。
你从左边挖,我从右边挖。
你往东边锄,我往西边锄。
你往前面凿,我往后面凿。
4.3语义角色的句法分布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
单个动词和动补结构的句法语义表现是不一样的,不应该将二者混为一谈。汉语独有的动补结构是句法-语义相结合的研究模式中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比如“切”和“切下”,“切”既可以表示受事的移动,也可以表示工具的移动;但是“切下”就只能表示受事的移动,不可能表示工具的移动。
和上面说到的动补结构的情形恰恰相反,还有些动词在入句后尽管没有出现表面上的补语,但实际上可能是存在着某个没有语音形式的“轻动词”(lightverb)[参见徐烈炯,《生成语法理论》,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可以形象地说,动补结构是“AB≠A”,而轻动词则是“A≠A”。比如:
[13](淘米)淘盆里;(打醋)打瓶子里;晒屋顶上头[这一横排的例子引自孟琮等编,《汉语动词用法词典·说明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院子里劈着一些干柴;盘子里切着些熟牛肉;高压锅里剁了些排骨
这些例子中的动词表面上常常和处所成分共现,但很明显的是,这种句法表现没有动词在语义结构上的基础,说处所格是它们的核心语义格和必有配价恐怕连一般人的语感都通不过。这种非常能产的句子形式往往成了支持各种理论的证据,这恐怕也不太科学。
参考文献
[1][美]C.J.菲尔墨著,胡明扬译2002《“格”辨》,北京: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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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鲁川、林杏光1989《现代汉语语法的格关系》,《汉语学习》第5期。
[6]孟琮、郑怀德、孟庆海、蔡文兰编1999《汉语动词用法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
[7]沈阳、郑定欧主编1995《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8]沈阳2000《配价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北京:语文出版社。
[9]沈阳主编2000《配价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北京:语文出版社。
[10]杨成凯1986《Fillmore的格语法理论(上)(中)(下)》,《国外语言学》第1期、第2期、第3期。
[11]杨宁1990《现代汉语动词的配价》,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2]袁毓林、郭锐主编1998《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第二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3]袁毓林1998《汉语动词的配价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
[1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2005《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
AStudyontheSemanticandSyntacticProblemsof“Qie-typed”VerbswhichhaveaMOVINGSememeinModernChinese
PanTai
CollegeofForeignStudents’Education,WuhanUniversity,Wuhan,Hubei,China,430070
Abstract:Agroupofverbswhohavethesamesemanticandsyntacticcharacteristicswith“qie”inmodernChinese(wecallthem“qie-typed”verbs)allhaveaMOVINGsememeandalotofdistinctlysemanticandsyntacticcharacteristicswhichcanshowtheopinionputtingeveryLocationoutofCentralCasesandCompulsiveValencesisnotcorrectandcomprehensiveenough.TheCasesrelatedwith“qie-typed”verbshavesuperiordistributionsandinferiordistributionswhicharerestrictedbyalotoffactorsinacertainlanguage.
Keywords:“qie-typed”verbs;MOVING;semantics;syntax;Location
作者简介:
潘泰,男,博士,武汉大学留学生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兴趣:汉语及汉语语言学,对外汉语教学理论及实践。
项目说明:
本研究受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基于本体演化和事件结构的语义网模型研究》支持,项目编号11&ZD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