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志》编纂小组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观和方法论,用志书朴素的语言、融观点于朴实记述之中,力求在宏观与微观的记述中客观如实地反映20年来西安市文物事业发展的真实面貌,并彰显西安当代文物工作者励精图治、创新工作、成就事业的风采。志稿注重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不存在政治倾向上的“瑕疵”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记述。整个分志始终秉持社会主义新编方志为时代礼赞、为改革讴歌、为行业立碑的坚定态度和鲜明立场。
二、篇目构架基本合理
与首轮《西安市志·文物分志》相比较,二轮市志《文物分志》总体结构变动较大。我们认为,这种变动是合理的,是一种进步。从主观上讲,它反映出20年来对文物事业认识程度的深化;从客观上讲,也反映出20年来文物工作的构成状况,弥补了上届修志的不足与遗漏。其谋篇布局符合第二轮西安市志的整体规划。采用系列式条目体,按照“事以类从、横排竖写、贯通古今”的原则,设置分篇、类目、条目3个层次,主要以条目为记述实体,部分内容含量大的条目下设子目进行记述。主体篇目分类合理、归属得当、排列有序、层次清楚、内容全面。为弥补志书因横分门类而纵贯不足的缺失,以“概述”“无题序”为纬统领属下横排的各分篇、类目、条目、子目,并与实写的条目、子目内容相互补充,形成经纬结合、纵横交错的篇目格局,较好地克服了纯条目体志书的弊端,体现了新编方志的科学性原则。可以看出,编纂这部志稿的同志是很费了一番心思的。
三、志稿特色鲜明
地方志是一种时空分割开来记述的历史。它记载的内容有上下时限,有地域范围,这就要求好的志稿具有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行业特色。首轮《西安市志·文物分志》详实客观地记述了从事物的发端开始至1990年底期间西安文物的状况及文物事业管理的发展历史,设“概述”及“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史迹、馆藏文物、博物馆、文物事业管理”7个分篇,从展现文物遗存的“古”“多”“广”等方面体现了古都西安的“古”、文物大市的“大”、文化大市的“厚重”。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在二轮市志记载的时段,我市文物事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故而第二轮文物分志在分篇一层设置了“文物调查和征集、文物保护、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博物馆与纪念馆、文物管理与业务机构”及“概述”。两轮市志在篇目框架上的变化就很好地反映了文物行业在不同时期的时代特色;志稿中文物调查与征集、所记文物的选取、文物保护及考古发掘等内容也很好地体现了西安文物的地域特色和行业特色,可以说第二轮市志文物分志稿是一部特色鲜明的分志稿。
四、语言文字平实流畅简洁
五、注重图照及表格对文字记述的配合
多数分篇皆紧扣文字表述,插入了与其互为呼应的图照和表格,共插图417幅、附表30张,对27万文字记述进行配合补充,不仅增强了直观性与形象性,并使志稿避免了呆板,显出了灵动,收到了图文并茂、相得益彰的作用和效果。
六、对首轮市志的缺漏进行了较好的补遗
如首轮漏记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情况和重要文物,等等。
基于以上之基本评估和认识,我们审稿组认为:第二轮《文物分志》稿指导思想正确,体例结构大体合理,地域特色较为鲜明,表述规范而文风朴实,已经基本趋于成熟,若再进一步充实资料,优化结构,全力打磨和修改完善,将到达第二轮西安市志分志稿验收标准,进入分卷总纂阶段。在此,我代表《文物分志》审稿小组建议对《文物分志》稿通过初审!
在《文物分志》编纂工作中,我们审稿组成员作为顾问和责编全程跟踪编纂过程,深切地体会到市文物局领导对修志工作的高度重视;深切地感知了全市文物工作者对修志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也亲眼看到文物分志编纂小组深入领会修志要领、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合理使用人员力量、广泛搜集资料、深入研判事实、精心设计篇目、专心纂修志稿的辛勤付出。《文物分志》编纂工作者殚精竭虑、含辛茹苦、数易其稿、精心打磨,以为时代立碑的强烈责任心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动了我们,也使我们理解了西安作为全国文物大市的含义,这个“大”不仅仅是因为文物多、等级高,而最主要的是西安文物工作者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意识投入事业,独创了文物行业的西安模式,推动并引领全国文物事业发展方向的巨大成就。今天,我们参加的这个会是第二轮西安市志中第一个相对成熟并到达分志验收标准的分志审稿会。我们恭喜文物分志承编单位和参与编纂工作的所有人员!借这个机会,我也代表文物分志审稿小组,感谢文物局的领导,感谢文物分志编纂小组所有成员,感谢为文物分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咨询和审稿的所有人员。
一、关于篇目结构和篇目名称
在肯定二轮市志《文物分志》总体结构的基础上,建议对部分结构作一些微调。这涉及到篇目名称、涵盖内容及排序。
1.《文物调查、普查及征集》分篇。建议改为《文物调查》与《文物征集》两个分篇。从逻辑上说,调查与普查并不是相互并列的两个概念,文物调查包括了文物普查,普查是“普遍调查”的缩略名称,相对于重点调查而言,一个是面的调查,一个是点的调查。
其中,《文物调查》分篇之下再分《专题调查》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两个类目,在《专题调查》类目下设条目分述蓝田猿人旧石器遗址调查、灞河流域新石器遗址调查等10处重点调查的内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类目,目前下分组织机构、普查队伍、田野调查、普查成果、普查新发现等5个条目,建议作调整。一是“组织机构”之下,似可不必再细分市级组织机构与区县组织机构,内容不变,用两段话就可交待清楚;二是“田野调查”的条目名称,建议改为“普查方法”,这样可能与记述内容更相吻合。三是“普查成果”与“普查新发现”两个条目可以合并,仍用“普查成果”的名称,因为普查新发现本属于普查成果。
《文物征集》分篇中,目前分为:西安博物院接收移交文物、西安博物院接收捐赠文物、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纪念馆接收捐赠文物、临潼区文物收购、临潼区文物移交、蓝田县文物移交、高陵县文物征集7个类目,这种分法,一是不符合志书“横分条目”的体例原则;二是会使读者产生疑问:西安的其他区县文物部门难道没有做文物征集工作吗?因此,我们建议将其下所属的类目作调整,按征集方式分为《文物收购》《文物捐赠》《文物收缴移交》等3个类目,把全市这20年间的文物征集工作作总体记述,尤其对文物捐赠的条目,应进一步写得具体细化,使捐赠人在志书中得到应有褒扬。
如果《文物征集》分篇内容单薄,可以将上述两个分篇合并为《文物调查与征集》分篇,原分篇下各层内容降格处理。
2.《文物保护》分篇。《文物保护》篇目内包括《法规建设》《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大遗址保护与遗址公园建设》《文物保护技术》《文物科技保护技术应用》《文物宣传》8个类目,比较全面地囊括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工作内容。但仍建议作进一步的调整:一是建议《法规建设》类目名称改为《文物保护法规文件》,前面加“文物保护”这一限制词,与后面各类目诸篇统一;后面加“文件”一词,因为它的内容并非完全是法规,也有通知、决议、共识、宣言等没有法规性效力的文件;二是把《文物保护规划》类目移到《文物保护法规文件》之后居于第二;三是把《文物保护技术》与《文物科技保护技术应用》两个类目合并,名称改为《文物保护技术与应用》;四是建议把《文物宣传》类目改为《文物保护宣传》,因为这种宣传的主旨与重点都在于加强保护意识。
3.《法规建设》类目。目前分国际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3个条目。但细读内容,地方性法规与行业规范性文件并无实质区别,应当合并为一,而在“地方性法规”中所记述的《大遗址保护西安共识》却并不具有法规性质,只是某次会议所达成的共同观点。鉴于这种情况,建议在这一类目之下改分为《重要文件》与《地方法规》两个条目,在前一条目下记述西安宣言、大遗址保护西安共识、市政府通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内容;后一条目下记述各种条例法规。
4.《馆藏文物》分篇。目前下设“陶器、陶俑、三彩器、瓷器、青铜器、铜镜、钱币、金银器、玉器、碑碣石质葬具经幢造像、建筑材料、古籍珍善本书、书法、绘画、玺印、杂器”共16个类目。主要的问题是:一是分的类目过多;二是分类标准不统一,有的按文物的材质分,如陶器、瓷器、青铜器、金银器,有的又按文物器物类型与用途分,容易造成内容交叉,眉目不清。我们建议,主要按文物材质划分类目。即分为:陶瓷文物(下设条目:陶器、陶俑、三彩器、瓷器、建筑材料)、金属文物(下设条目:青铜器、铜镜、钱币、金银器)石质文物(下设条目:玉器、碑碣葬具、墓志经幢、造像)、书画文物(下设条目:古籍、书法、绘画)、其他文物。
5.《文物保护单位》类目。名称建议改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二字,不可省略。凡属文物,均应保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家、省、市公布的予以重点保护的单位,是一种保护级别。其下的条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安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一样,必须有重点二字,不可省略。
7.《文物管理与业务机构》分篇。篇名建议改为《文物机构》。内涵越小,外延越大,因为实际记述内容并不限于管理与业务机构,还包括经营文物的企业。篇目下设“政府管理机构、文物业务机构、文物经营企业”3个类目。在政府管理机构类目中,下分市级管理机构、区县管理机构2个条目。在文物业务机构类目中,下面分文物研究机构、文物保管机构2个条目。文物经营企业类目,下面分商业经营企业、文物修缮企业2个条目。这样调整的好处,一是可以与其他篇分级统一;二是层次比较清楚。另外,这一分篇应该作为全分志的最后一个分篇。
8.《对外交流与文物科研》分篇。建议将其分为《文物对外交流》和《文物科学研究》两个类目,并将《文物对外交流》类目下的“文物外展”条目标题改为“文物出境展览”。
二、关于概述、无题序及实写内容的关系
三、关于选图附表与文字的配合
《文物分志》选用了大量的照片和表格对文字进行补充和配合,丰富了志书的表现形式、增强了直观性,提高了可读性,这一点很好。根据目前的情况,还可以增加一些图、表,并进一步规范栏目设置和排序。如西安市文物局机构的记述,过于笼统含糊。建议除文字记述外,采用表格形式,记述自1991年至2010年的管理机构变化及历任领导任职变化更迭情况。这也牵涉到其他各分志的记述问题,以后其他各分志也应如此,使全志相同事类的记述统一规范。
另外,《西安地区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收藏单位一览表》最后两个表栏无内容,需要填写或删除。个别形状复杂文字无法记清的文物需要附照片,如“多层阁楼式石佛塔”。
再者,有多个类目之下,仅以表格反映。如外国政要来访的条目、科研项目的条目、主要简报及论文等。没有文字记述,是个很大的缺憾。实际上,并不是没有需要文字记述的内容可写,而是深入发掘的功夫还没有做到位。如外国政要来访时,到兵马俑博物馆、陕西历史博物馆等处参观,都会发表观感,当时报纸也有报道,博物馆方面有资料,可在志书中记述,提高志书的可读性。
四、关于内容的补充
《西安地区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收藏单位一览表》留有空白,主要收藏单位的情况没有反映;《文物保护技术》分篇没有分类记述文物保护技术20年间的状况和发展;个别条目无内容,如“小寨汉墓”“洪庆古墓”,这些都需要补充。博物馆纪念馆可以再多选记一些。
五、关于记述内容的订正核实
记述内容上需要再作进一步核实。如《西安地区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收藏单位一览表》中个别收藏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有误;西安理工大学西汉壁画墓被公布为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批次前后记述不一致。某遗址调查中有“高冈地带”,是不是应该是“高岗”。分类记述玺印时由“膺扬将军”子目,内文却是“鹰扬将军”,需要核实确定。
六、关于记述要素
七、关于行文规范
志书的语言应朴实准确,尽量删除宣传性的形容词。如在“枣园积炭墓”条目中,说西汉“美酒”,“酒香浓郁”之类的话应删除,有了酒精含量0.1%的量化记述就能说明问题了。关于称谓、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问题请按照2011年制定的《西安市志行文规范细则》(试行)执行。至于各级标题及正文的字体字号格式等,为了方便审稿改稿,可以在标题后加“分篇”“类目”“条目”“子目”等字样,待全志定稿后排版时再进行规范设置。图表照单独编排,不需要插入正文,但要标注插入位置或图表序号,以方便后期选择和电脑编排。相同内容记述次序要一致,如文物发掘条目的记述顺序,一般依次应为:墓葬位置、发掘原因、发掘单位、墓葬结构、出土文物及其价值、墓主介绍等。个别条目存在颠倒混乱的现象,望修改时注意按统一规范记述。全志要以第三人称记述,非引用内容避免使用“我国”“我省”“我市”,在不会引起歧义的地方可以省略主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