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图书出版过程中,有这样一种情况,第一次出版时,出版社往往都能如约履行合同,按照实际印数支付基本稿酬及印数稿酬,但出版社却向著作权人隐瞒了重印、再版图书的事实。当著作权人进行追究时,出版社就以“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中不包括知情权”等理由推诿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典型案例:
汪飞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稿酬、赔偿损失8万元;退还原告书稿、照片及电脑软件;终止合同;不得再印和销售该书,并销毁已印的书。
被告重庆出版社答辩认为:
1、被告共印刷该书两次,共计印刷8000册,但被告已按照一万册的数量向原告支付了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2、因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在交稿时应书面申明本稿为作者手稿或复制稿,是否要求退还。若甲方未作申明,即视为由乙方自行处理稿件。”而原告在交稿时未作申明,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自行处理稿件,无退还书稿和软盘的义务。
3、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无终止合同的理由。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不包括知情权,原告不享有此知情权,因此不存在被告侵犯原告知情权的问题。
最后判决:由被告重庆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汪飞来经济损失30000元;解除原告汪飞来与被告重庆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并由被告重庆出版社退还原告汪飞来的书稿、照片及电脑软盘;驳回原告汪飞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本文案例摘编自(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509号)
[点评]
根据《著作权法》第31条第三款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可见,作者对图书的重印、再版情况具有知情权,即不论出版社是否已经预付稿酬,出版社在决定重印、再版图书之前都得通知著作权人,而这与著作权里是否包含知情权没有关系,所以重庆出版社以“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不包括知情权,原告不享有此知情权,因此不存在被告侵犯原告知情权的问题。”进行答辩,是不能够成立的。
综上所述,出版社在对图书进行重印、再版时,应当告知著作权人并支付稿酬,这是著作权人应享有的知情权。(作家通讯》2008年第1期“作家权益”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