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会有哪些问题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潘美玉等一、审查规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年1月21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公布了《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种文书格式。审查鉴定意见之前,首先审查鉴定意见的文书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一般要载明委托单位、委托日期、鉴定过程、鉴定结论、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日期等内容。
(一)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1)审查委托书、委托鉴定函、委托协议等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首先审查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委托协议是否齐备。
案例5-1陈某、匡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委托主体不适格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案例5-2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点:关于某市明正司法鉴定所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某明正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75号伤残鉴定意见书和该所2017年7月20日、1月21日出具的有关该鉴定意见的补充材料及说明的证明效力问题。
(2)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
刑事诉讼中,具有委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
实务中常见问题:1被害人直接委托鉴定,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直接将被害人(单位)在报案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出示;2同时委托二家以上的鉴定机构鉴定;3转委托,即非由侦查机关直接委托,而由第三方机构转委托;4委托人(单位)不具有委托资格。出现上述情形,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审查鉴定委托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
侦(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首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则鉴定委托程序存在瑕疵。
案例5-3王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争议焦点:派出所是否可以直接对外委托鉴定
案例5-4张某某、廖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能否对外委托鉴定
(4)审查选择的委托机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
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事项的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由于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严格管理。
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监察机关没有设立鉴定机构,法律对其委托哪一层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由于法律并未完全禁止越级委托,因此审查重点在于核查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客观的情形。
(二)审查委托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受理日期、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四)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列明鉴定依据
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依法开展的活动,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列明鉴定依据,以便证明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五)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
鉴定意见应详细载明鉴定及论证过程。鉴定过程应当客观、翔实、清晰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及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等。
案例5-5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鉴定及论证过程不齐全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余某某舌体损伤,致其功能障碍,构成重伤的补充鉴定意见书,其鉴定主体、鉴定资质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形式要件不完备。庭审质证中辩护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书中对鉴定余某某语言障碍采用什么方法、采用什么仪器、舌体神经检查有无临床记载等内容,鉴定人未作出合理解释,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排除不了合理怀疑,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必须直接回应委托事项,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注意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超出委托事项,是否存在未委托而鉴定、已委托漏鉴定的情形,鉴定结论是否对委托事项逐一出具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审查鉴定人的签名是否符合要求
(1)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2)因工作疏忽漏签或忘签,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鉴定意见可采信为证据。
(3)鉴定人未实际参与鉴定而签名,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4)他人代签名。如鉴定人实际参与鉴定且认可鉴定结论,从理论上说,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实务中,解释或补正难以让法院相信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和严谨性,所以代签名型的鉴定意见最终被采信为定案证据的可能性不大。
(5)无认定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对于认定人未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司法实务的裁判规则不一致,大部分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如无其他瑕疵,可以直接采信为定案依据;少数法院则将价格认定书归入书证,如无其他瑕疵,也可采信为定案依据;极少数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要求公诉机关补正,如无法作出补正,最终以无鉴定人签名为由不采信为定案依据。
案例5-6张某滥用职权案
争议焦点:鉴定人未签名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经查,河南某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5-7李某某、黎某等盗窃案
争议焦点:没有认证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本案中,由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价格认证人的签名,经通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也未补充。而以甘肃省公安厅的甘公法制[2018]14号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作出批复,即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书证,无须价格认证人签名。法院认为,该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且前后矛盾。因此,公诉机关所举的由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因无价格认定人员的签名,通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也未对该证据补证,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又因该证据本案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故对该份价格认定书不予采信。
案例5-8陆某某、张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傅某某、陈某等非法经营案
争议焦点:无鉴定人签名的检验报告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检验报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定。涉案检验报告存在“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情形。
(2)部分涉案检验报告的唯一检验依据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2010〕14号文附件2”,经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2010〕14号文件为《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检测目录和检测方法的通知》,其附件2为“减肥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方法”。从文件名称来看,该文件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的检测,而非认定药品的检测方法。将某种物质进行药品属性的认定,应当依据药品的检验方法作出。
(3)检验报告仅载明了检验结果,而没有关于检验过程、检验方法的具体说明,对其检验的规范性要求无法判定。
综上所述,涉案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八)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5-9姜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对被害人张某甲的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中鉴定人(王某某)没有签名、盖章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轻伤意见有异议,张某甲的损伤不构成轻伤,二份轻伤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因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的鉴定书的鉴定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7项之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的鉴定书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文书的出具日期
(十)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附有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案例5-10袁某、秦某甲玩忽职守案
争议焦点:未附鉴定机构资质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经查,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分三次向国家上交了采矿权价款,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作出的鉴定报告是依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规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2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有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在庭审中因被告人袁某、秦某甲的辩护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十一)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附件是否齐全
案例5-11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鉴定意见的附件不符合法定要求,该份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刘某某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形式要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2条的规定,伤情鉴定应附被鉴定人免冠正面照及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8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但本鉴定意见书没有这些附件,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9项的规定,该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