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这12条重要内容与所有教培从业者相关!

以下摘取的,是我个人认为很重要的,且适用于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内容,并把核心部分红线标识出来了。

如果有留意过往各地发布的非学科规范文件的,就很清楚差距在哪里。

这到底代表着什么?是不是不用说就明白了?

假如你还不明白的话,可以去翻一翻今年发布的所有刺激消费和刺激经济的文件,几乎都非常一致的没有把教育培训服务消费纳入其中。

这4条内容可以合在一起看,第一条首先明示:所有未经审批的机构,不管学科和非学科都属于违规!

所以,别再问什么体能能不能做?音乐培训可不可以……不是按业务形态来分类,是按有无拿到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分。

有证,暂且合规;无证,一定不合规。

同时在后面还附上了惩处力度,另外3条也是惩处力度,所以放在一起讲讲。实话说,如果不看附则,光看第一条: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罚款,会觉得这个数据很大。

当你看完附则里关于“违法所得”的定义之后就会发现,或许对于大部分机构而言,罚款金额还不如5万以上10万以下的力度大。

不过,这里要非常注意一点:假如预付款被用掉了,且无法自筹资金来退费的话,那这个数据是很要命的。

从罚款金额来看,还是考虑到了整个行业的实际盈利情况的,尤其是考虑到了非学科的盈利能力。要不然不可能是最高10万以下就能过得去的。

现在跟过去最大的不同在于,真正明确了什么部门具备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权限。过去很大程度上处于真空状态,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想管。毕竟,ZF成本和风险远大于ZF收入。

10月15号之后,上述实施机关均可以在一定的权限内管辖和处罚校外培训机构。最关键的是,这些工作的实施,是能为对应部门带来规定的产出的。

所以,个人看法是,别再抱着之前“雷声大雨点小”的观点,抱着侥幸心理。

这里为什么要特地划出来呢?是在于有些朋友问到,高中补习在不在这个范畴之内。

就我个人的观点,得看当地的经济状况。如果经济状况好,手抬高一寸,过了也就过了;手放低一寸,罚了也就罚了。毕竟,中小学生的中字,是可以有两种解释的,一是初中,一是高中。

另外,对于国际教育,也是同样的看法。国际教育培训的学生假如符合3周岁以上这个年龄段,或许也得注意。如果主做大学生市场,那就放飞自我吧。

显然,这次的《办法》出台,跟之前的“双减文件”出台,都一样的下足了功夫。且对于整个行业的商业模式,运行规则了解,远超大部分经营机构10年以上的企业主。

不只是从行业本身去规范,还直接把场地提供者、网络平台运营者,以及家长都纳入进来了。

堵住一切可能存在的漏洞。一旦发现不合规的机构,不但处罚举办者,连场地提供者,网络平台运营者也连带处理。

哪怕你实在是想开机构,除了自有场地还能让你无证折腾之外,其他的方法都堵住了。即使你是自有场地,家长不来你这里报名也是白搭。

接下来是业务范围的问题,简言之,你拿到的办学许可证上写的经营科目是什么,就只能做什么。

其余不符合经营科目的,全部叫做“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一旦被坐实,就老老实实改正吧。

只要把机构的可上课时段卡死在一定的区间之内,就能大大挤压机构的盈利空间。上课时段限制住,也就意味着整体耗课被限制,与之相对应的是,机构能招募的学生总数是降低的。

是不是就能把机构能做多少流水,完成多少耗课,有多少利润给卡住了?

接着不管三七二十一,拿着家长的未耗课收入去回本,去支付成本,去分红,去扩张规模……

未来,可没这么容易了。

你可以继续钻空子,只是一旦被发现,那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回归教育属性,规范科学经营,成本控制优先,努力完成耗课,然后才是持续扩大招生。

否则,低头招生,抬头招生,睁眼招生,闭眼招生,就请做好持续追加投资的准备吧。

其他的几点也很重要,建议自行阅读。

社会性竞赛,在很大程度上为机构加速耗课和创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且,有不少机构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实施,就是以考核和比赛作为核心出口的。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措辞:组织或参与。尽管机构很多时候只是参与,但也是违规的。

最后,哪种情况会从重处罚?容易出现问题的是1和6。毕竟,规范的内容实在是太细了,并且是直指要害,完全是从教培机构的商业和财务模型出发的。

看起来文字内容不多,但每一条都不是无关紧要的。

财务合规的重要性,远大于证照合规。假如财务无法合规,那我个人的经验来看,是不建议贸然去做证照合规的。

另外,说个小插曲:你知道为啥各地的机构爆雷,最后没有扩大化吗?是因为有某种力量在介入,把爆雷机构未完成的耗课,以任务的形式分发给了区域内相对合规的机构。

THE END
1.第1307期建诺每日法评: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部分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保障学生权益,整顿校外培训市场中的不规范办学等不良行为,2023年出台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如下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有线下专门场所或线上特定平台,拥http://www.jiannuo-lawyer.com/view.php?id=1735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出台:详解及影响分析近年来,中国校外培训机构的迅速发展也导致一系列教育问题的出现,例如各机构质量参差不齐、收费过高、无序竞争等。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教育部颁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本文将围绕这一政策进行解读,分析校外培训机构立法可能产生的影响。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805801202&efid=b5xypIvuMb26ufC_uV-7nQ
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政策解读这就是于2023年8月23日正式公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文件的出台又一次将“双减”的话题推上了热搜,作为“双减”政策实施2年后官方出台的关联政策,是对两年来治理成效的进一步巩固,针对2年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反馈汇总,积极听取各方声音,让执法者依法办事,同时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校外https://www.hnzjzx12.com/zixun/132.html
4.教育部:涉校外培训举报数量下降,将推进相关行政处罚办法出台教育部将加快推进《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出台进程。 新京报讯(记者冯琪)6月13日教育部通报涉校外培训的投诉举报问题工作进展,前10批次问题线索已核查处置完毕,实现动态清零,第11、12批次问题线索也已全部由地方核查处置完毕。教育部表示,将加快推进《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出台进程。 http://m.bjnews.com.cn/detail/1686658784168808.html
5.薛二勇: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要着眼于良性教育生态的建设和引导对校外教育培训的规范治理是宏观教育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也因此,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关键环节建设的重要基础。《办法》在什么背景下制定,体现了怎样的思想?本期特邀专家进行解读。——编者 2022年11月,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www.shmbjy.org/item-detail.aspx?NewsID=17562
6.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全文)《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怀进鹏? 2023年8月23日?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https://www.school520.com/home/article/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