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必需的原则,现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等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出范围
劳务费是指向劳务提供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考务(监考)费、评审费、编辑费、课题费、调研费、咨询费等。
二、开支标准
(一)讲课费
1.学校教师为本校上课的讲课费,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在绩效工资总额内支付。
2.学校外聘教师的讲课费,按专业技术职务,每课时酬金标准: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50元、高级不超过200元。
3.除学校外的单位,请本单位或非本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培训班等讲课的,按照《嘉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嘉财政〔2014〕312号)的标准支付讲课费。科级及以下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处级领导参照副高职称、厅级领导参照正高职称、省(部)级领导参照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
(二)稿费
1.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部门举办的刊物(网站),对录用稿件、信息,稿酬和著作稿费统一按每千字30元、图片每张30元标准支付。
3.以市委办、市府办两办名义发文表彰或省级主管部门发文表彰的优秀调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可分别按不超过1500元、12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稿费奖励。
(三)考务(监考)费
(四)评审费
1.全国、全省、全市统一组织各类工作人员录用、人才招聘和职称(资格)评定的评委费,公务员录用和高级职称评定的评委(面试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它人员录用和中级以下职称评定的评委(面试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标准支付。
2.各类专业技术性项目的外聘专家评审费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标准支付。对于技术复杂、评审难度大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建议标准,报市财政局审定评审费支付标准。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应依据和书面说明。举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工作的,不得发放评审费或其他劳务费。省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能比照其它规定。
(五)咨询费
以会议形式组织或通讯形式组织的课题研究项目咨询费,按照《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嘉财政(2016)298号]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其它项目的咨询费,比照嘉财政(2016)298号文件执行。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或其他政府采购确定的项目咨询费,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
(六)其他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一次性服务项目需支付的劳务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天或每项不超过500元标准支付。
各项劳务费支出,在单位一般公用经费或经财政批准使用的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列支,不另行增加财政经费预算。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各项劳务费发放的审批管理。每项劳务费的发放都必须填制《劳务费发放审批单》(详见附件),并按单位内部财务审批制度要求审批,做到先审批后发放。
(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原则上应打入收款人的银行卡。支付给单位的劳务费,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支付。
五、其他
(一)本通知明确的劳务费标准均已包含误工补贴及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区域范围内的交通费。
(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财政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