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劳务报酬发放,根据《新医院财务制度》(2011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以及《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等文件精神,参考《河北省中医学院劳务报酬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劳务报酬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费等非工资性收入。
第四条支付给在读研究生及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报酬,月累计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代扣代缴。
第五条支付给研究生的劳务报酬,必须打入学生银行卡中。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报酬,必须打入其本人的银行卡中(信用卡除外),不得以个人名义提前垫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原则上不予现金支出。
第二章劳务费
第七条对于医院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聘请的各种媒体或记者,支付的劳务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专家咨询费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发放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性质,在发放的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三章专家咨询费
第八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医院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负责本项业务活动部门(或课题组)的人员,不能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
第四章外聘专家培训费、讲课费
第十条因教学、科研工作等需要,经医院同意外聘专家、教授的讲课费,医院应按上级主管学校规定或教研经费规定的课时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教学或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院内开展职工培训发生的讲课费(税后),按以下标准执行: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医院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会议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在职职工绩效工资外收入
第十三条院内在职职工作为专家,承担其他部门(或非本人参加的)有专项经费的项目评审、设计、论证、教学等工作的,按专家咨询费方式领取咨询费收入,其资金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按医院有关科研教学规定发放的教学、科研奖励等专项奖金,有关部门(项目或课题组)按规定分配到个人,经院领导审核签字,由财务处随当月工资发放。
第十六条具有特殊情况的经费支出,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另行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医院各部门发放劳务报酬,应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