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科学实验等)的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本准入实施办法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七)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培训材料;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和资金管理
(一)举办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明确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对应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培训机构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资金监管要求。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正式开展校外培训前将托管协议报经营地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一)培训机构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制定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二)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培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标有“校外培训”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调整。
(三)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行政)机构、监事(会)。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等组成;已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或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校长、经理)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科技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七)必须根据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八)从业人员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管理。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和平台、网站长期公示。
(九)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以及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聘用人员应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十)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所聘用从业人员培训行为的全过程管理监督,维护未成年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杜绝在培训期间侵犯未成年人身心等行为发生。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
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
(二)培训材料
(四)培训设施
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
六、办学场所和安全保障
(一)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二)办学场所产权清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三)办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四)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培训场所。
(七)培训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培训科目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及安全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防护用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七、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
(二)审核登记流程:
1.办理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自主申报。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须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有关规定,承诺有关捐资事项。
3.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3)公示。对拟同意出具准入审批文件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出具准入审批文件。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准入的意见,并出具审批文件。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20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登记:通过准入审批后20日内,申请人持设立审批文件及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5.设立监管账户。培训机构应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理完成后15日内到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完成签订托管协议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在取得专用账户后10日内将监管账户信息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监管。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将本机构信息主动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按要求落实在该平台合规运营,配合全流程监管。
(四)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举办者应在初次设立登记审批意见书到期前1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年检申请,非初次设立的教育机构举办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年检申请,由经营地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年检通过的,可以继续举办;年检不通过的,准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年检要求的,撤销审批意见书。
(五)本准入实施办法为基本要求,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抓紧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申办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入,并将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登记情况及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八、其他事项
(一)本准入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县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审批,凭审批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已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录入并落实资金监管等要求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可继续使用平台上的原名称和资金监管信息等,视情以补齐缺件和变更等形式完成重新审批登记及更新平台信息的全部要求。未按时完成重新审批登记要求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出台前已设立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办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校外培训项目分类有疑义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科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别。
(四)本准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标准由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4.受理通知书
5.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
6.办结通知书
7.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
8.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登记表
9.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内容清单
10.福州市____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20__年度检查登记表
11.审计发现存在问题或违纪事实
12.福州市____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定表
附件1
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营利/非营利)
举办者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从业人数(人)
教学教研人数(人)
场所面积(平方米)
教学面积(平方米)
年培训规模(人)
最大培训量(人)
培训对象
£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高中生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股东(法人、自然人)
投入方式
出资额(万元)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培训类别
培训项目
□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
□科学实验£□其它
举办人签字(签章):
培训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材料审核
审核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
审核
现场审核
公示情况
经办签字:
行政审批决定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登记备案情况
备案办结情况
经办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岗位
学历、职称
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
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
附件3
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教材名称
图书出版号
备注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教材;
2.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4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设立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年月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应当于年月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于年月日申请设立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附件5
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
从业人数
教学教研人数
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学面积
注册资金
(万元)
年培训规模
审批通过培训类别
审批机关意见
□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备注:此审批意见书有效期2年
附件6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设立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出具审批结论。
你(单位)于年月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附件7
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
联系人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变更原因
培训机构盖章:
批准
附件8
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登记表
经办人
注销原因
举办者(单位)意见
收回《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记录
附件9
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内容清单
年检内容主要检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办学行为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教师资格达标,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财务管理规范,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资金运转正常,学校办学场所合规,设施完备,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无安全隐患,是否建立资金监管账户,无公办在编教师在校任职。
年检报送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年检自查报告
2.福州市____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20__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0)
3.20__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中应附有审计单位盖章的《审计发现存在问题或违纪事实》(附件11)。
4.福州市____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定表(附件12)。
5.机构章程如有修改,应附有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改说明以及董事会(理事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的会议纪录。
6.获得20__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学校应提交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附件10
福州市____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20__年度检查登记表
单位全称(盖公章):所属街道:
机构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以办学许可证为准)
机构实际控制人
办学许可证号
办学业务范围(以办学许可证为准)
资产总值万元
开办至今累计投入万元
现有设施设备总价值万元
20__年财务情况
收入万元
支出万元
余额万元
纳税总额万元
房屋结构
自有或租赁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专户监管协议(签订日期)
签订银行名称
存款通知单(金额:万元)
是否公示收支唯一账号(需填写详细账号)
党员数量
是否成立党组织
党组织负责人
教职工总数
持教师资格证人数
大专以上教师数
是否成立工会
工会会员人数
专职教师数
共人
现有学生总数
20__年招生数
外籍教职工数
外教教师数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区科技局意见
(公章)
区教育局意见
附件11
审计发现存在问题或违纪事实
被审计单位:审计单位盖章:
审计小组负责人签字:
机构积累用于分配和校
外投资情况
机构
收费情况
机构20__年1月至12月财务收支情况
机构执行财经制度等其
它情况
附件12
福州市____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定表
单位全称:(盖公章)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考核要点及分值
检查办法
自评分
考核分
A1
依
法
办
学
30分
B1
法人
治理
8分
C1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的人员构成符合法定要求。4分
C2机构制定的章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并已通过本机构、区科技局、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和加盖公章,章程要明确表达是否要求合理回报。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有部门落实举措。4分。
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各种证件,提交总结。
B2
制度
健全
12分
C3变更机构名称、校址、业务范围,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董(理)事会成员以及修改机构章程能及时报经营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培训机构设分支教学点或合作办学等,应事先报分支教学点或合作办学经营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无擅自开设分支教学点。3分
C4机构人员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各部门人员责任明确。教职工人数与学生配比合理。按总课时数配足教师。3分
C5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挂牌名称与办学许可证一致。3分
C6.相应证件均在办学场所显眼处悬挂。3分
B3
办学
规范
10分
C10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报备表等证件齐全按规定公示在学校醒目之处;租凭合同有效。2分
C11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无存在转包或承包经营现象。2分
A2
机
构
管
理
20分
B4
队伍
建设
6分
C12校长持证上岗,年龄不超过70周岁。2分制定师德师风规定,无发生违规现象2分
C13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內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2分
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各种证件。
B5
员工
待遇
C14举办者、法人代表按《福州市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或按福建省劳动厅印制《劳动合同书》与每一位教职工签定聘用合同。3分
C15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劳动法定的最低标准。3分
C16以本机构名义为全体教职工办理了“五险一金”。2分
C17每月按时发放教师工资,无拖欠,落实教师带薪休假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2分
B6
场地
4分
C18办学地址与办学许可证登记的地址一致,布局合理;办学建筑面积达标,使用年限明确。2分
C21.教室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学校附近无污染源,无安全隐患。2分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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