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最终以确立君主立宪制而宣告结束,但在当时并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宪法。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和法令,使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完善起来。
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规定:此后英国国王必须是新教徒,国王必须在国会的同意之下才能够行使内政和外交权力。根据这一法案,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虽然枢密院大臣仍由国王任命并向国王负责,但国王手中只剩下行政权,而国会权力却有所提高:立法权、军权及财政大权完全属于国会。
《王位继承法》是《权利法案》的补充文件,由国会在1701年6月通过。这个文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规定了威廉和玛丽死后的王位继承问题。如果威廉和玛丽死而无嗣,王位由玛丽之妹、忠于新教的安娜继承;安娜死后,也无嗣,王位由信奉新教的德意志汉诺威选帝侯继承。其次,对王权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国家颁布每项法令必须经枢密院大臣签字方能生效;司法官为终身制,只有不称职者方可由国王任免;国王不得干涉立法和司法;国王无权赦免国会弹劾的案件。根据这个法令,大臣只对国会负责而不对国王负责,国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在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度和国会制度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但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国会权力仍然不够大,因为各部大臣仍由国王遴选,且多是上院议员、国王亲信。后来,经过一系列惯例,国会制度才得到最终确立。
英国的内阁制是从枢密院演变而来的。最早的枢密院是英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查理一世时代,枢密院设置许多委员会分掌各项行政事务,其中外交委员会的权势最大,亦为英王所信赖。威廉三世经常从这个委员会中召集少数枢密大臣,议事于密室,从而逐渐形成了国王直辖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1694年,威廉三世为了在对法作战中,防止党争,增强行政效率,曾采纳桑德兰伯爵的建议,专任国会下院多数党辉格党的领袖为枢密大臣。1698年,当托利党在选举中获胜并在下院中形成多数时,国王为了避免与下院发生磨擦,又让辉格党大臣辞职而另任命托利党人为枢密大臣。于是,在威廉三世在位时期便开创了这样一个先例,即国王必须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为枢密大臣。自此,由于枢密大臣与国会多数派议员同属一党,使得立法与行政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根据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国会通过的所有法案都必须经枢密院大臣签字方能生效。这样,批准法律的部分权力由国王转到枢密大臣的身上。威廉三世的后继者安妮女王在位初期又形成了这样的先例:枢密大臣所推荐的法案为国会两院通过后,国王必须批准;如果国王否决了这项法案,那么枢密大臣就必须辞职,而国王仍只能从下院多数党中任命大臣。不过,从1707年以后,国王就不再行使否决权了。这意味着国会开始享有绝对的立法权。
安妮女王于1714年逝世,根据《王位继承法》,54岁的德意志汉诺威选帝侯继承了英国王位,是为乔治一世。乔治一世是地地道道的德意志人,他关心汉诺威更甚于关心英国,只把英国王位看成是加强汉诺威侯国地位的手段。加上他不懂英语,不谙英国事务,从1717年起,国王不再出席和主持内阁会议。内阁中逐渐产生了主持会议的首席大臣,后来称为首相。因此,在乔治一世任国王时期,开创了英王不得参加内阁会议及内阁首席大臣领导内阁的先例。这意味着内阁完全摆脱了国王的控制。
1721年,辉格党成为国会下院的多数党,其领袖罗伯特.沃尔波被任命为财政大臣,主持内阁会议,开创了国会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首相职务的先例。一般认为,沃尔波是英国第一个内阁首相。
1742年,由于同西班牙作战不利,沃尔波的政策遭到国会下院的反对,沃尔波和他领导的内阁集体辞职。于是,又开创了内阁必须对下院集体负责,而下院对内阁的施政方针不予支持时,内阁必须全体辞职的先例。
1783年,托利党人小威廉.庇特出任首相。第二年,因得不到下院支持,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庇特领导的托利党在新的选举中获胜。这又造成了一个先例:内阁在得不到下院支持时,可以解散下院,由重新选出的下院决定内阁的去留。
这样,在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演变后,到18世纪末,英国终于确立了资产阶级国会制度。这个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国会掌握全部立法大权,国王没有否决权;第二,作为最高行政机构的内阁由下院产生,国王只能指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阁;第三,内阁对下院负责,首相或有关大臣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第四,内阁必须得到下院的信任,一旦下院投不信任票,内阁或者辞职,或者解散国会而重新选举,由新选出的下院决定内阁的去留;第五,国会有弹劾大权及罢免法官的权力。
由此可见,在英国资产阶级国会制度下,国会不但是最高立法机关,而且也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与此同时,国王失去一切权力,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
2.18世纪英国的内外政策
君主立宪政体和国会制度的确立,使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能够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政治环境里集中精力发展经济。而英国政府为了满足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要求,也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政策,加速了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
在英国革命前,圈地运动被视为贵族的"个人的暴行",为封建王朝多次下令禁止。从1709年起,圈地运动合法化了。国会不断通过圈地法令,批准地主圈占农民土地的申请。1760年以前,国会共发布208项圈地法令,侵占村社农民土地达31万英亩;1761-1796年,圈地法令有1482条,而1797-1820年又发布1727条,一共约圈地318万英亩。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引起了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自由劳动力的大批出现及国内市场的扩大。
英国政府极力保护和促进商业、航运和工业的发展。在征服苏格兰后,政府取消了苏格兰和英格兰之间的边界关税,国内实现了贸易自由。
英国对外实行保护关税政策,同时鼓励本国工业品和农产品的输出,一再降低或取消各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甚至实行出口补贴。
为了开拓海外市场和掠夺殖民地,英国进行了一系列对外战争。17世纪50-70年代,英国经过三次对荷兰的战争,迫使荷兰接受了英国1651年颁布的《航海条例》。进入18世纪以后,英国与法国、西班牙等国因为争夺殖民地而发生过几次大规模的战争。根据1713年的《乌特勒支和约》,英国从西班牙手中夺得了独占西班牙美洲殖民地黑奴贩卖权,从法国手中夺得北美洲阿卡狄亚、纽芬兰、哈得逊湾一带地方。通过1740-1748年的奥地利皇位继承战争和1756-1763年的七年战争,夺得了法国的北美殖民地;加拿大、密西西比河与阿勒根尼山之间的土地。1763年,英国又夺得西班牙的佛罗里达。七年战争以后,英国拥有的殖民地遍及世界各地。到18世纪80年代,英国又宣布澳大利亚为英属殖民地。
英国建立起殖民帝国以后,便加紧对各殖民地的掠夺。1757-1815年的58年间,英国掠夺印度的财富达10亿英镑之多,除了欺骗、不等价交换以外,英国资产阶级还颁布法令,垄断殖民地贸易,如东印度公司享有垄断印度商业特许权。英国通过对殖民地的掠夺,积累了大量资本,为进一步扩大生产准备了资金,同时也扩大了英国手工工场产品的销路,市场需求商品量与日俱增,刺激了工商业的发展。
在对外战争期间,英国政府为筹措军费发行了高利息的国债券,然后增加捐税,特别是消费税,来偿还国债和支付利息。这些国债的利息都落入大商人、大银行家的手中,其中大部分资金转化为工商业资本。
工业革命不仅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飞跃、扩大了国内市场、改变了产业结构,而且也改造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工业革命还使社会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两个新的相互对抗的阶级——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诞生了。伴随着这两个阶级的诞生,英国社会状况和社会运动也发生了明显的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