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企业将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处理,第三方运营处理机构运营中出现排放不达标等情况,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答: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关于第三方运营单位的责任规定,否则环境违法违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被处罚对象为本企业。
3、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营资质是否需要运营资质?
答: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文件要求,我厅已于2014年5月5日发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的函》(粤环函〔2014〕538号),正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和临时资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4、危险废物在工厂内储存期限是否有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您咨询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问题,现行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一般要求一年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年度管理计划中如实申报。
5、医院和工业项目使用酒精(乙醇)作溶剂是否要申请VOCs总量指标?
答:使用乙醇做溶剂的工业企业项目,需要申请;医院日常使用,属于生活源排放,而且医院使用大部分属于无组织排放,暂不需要申请总量指标。
6、自建猪舍一年才出栏不到100头生猪的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评?
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做报告书,其余做登记表。根据您对项目的描述,若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建议做登记表备案。
7、生活垃圾渗滤液滤干后的污泥是否属于危废?
8、固体组分质量百分含量占多少以上才是高固体分涂料?
答:高固体分涂料是指溶剂含量比传统涂料低得多的溶剂型涂料;一般指固体组分质量百分含量为60%~80%的溶剂型涂料。
9、水泥厂脱硫、脱硝项目建设是否需做环评报批?
答: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6条“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10、垃圾焚烧飞灰跨市转移需要在两地环保部门办理什么手续呢
11、企业将工业废水排到另企业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是否可以共用排污许可证?
答: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不得共用。
12、无组织排放企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畴的排放大气污染物(包括无组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均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13、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
14、vocs年排放量超过多少吨需要申请总量?
答:300公斤/年。(广东省)
15、更换的坏LED日光灯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未提及“LED日光灯”,仅规定“废含汞荧光灯及其他废含汞光源”为危险废物,代码900-023-29。
16、镀锡后产生的废锡渣是哪一类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答:危险废物名录对废物归类的确定应以废物特性为前题,线路板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锡渣建议按336-059-17进行处理。
17、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造纸废渣)可送入垃圾焚烧厂焚烧,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可否跨市转移焚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焚烧处置企业无需特殊许可资质,可以跨市转移焚烧。
18、关于废弃的玻璃钢储罐废物属性
答:清洗干净后的废玻璃钢建议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最好先综合利用。
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废气和废液处理和处置要求如下:经监测仪器分析完成后废气和多余废气应通过管路直接排向室外。在线分析仪器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收集储存,并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监测仪器废液应按规定收集,并在桶上明确标识,酸碱溶液分桶盛放。
20、清理机台产生的拉伸油、拉伸膏以及使用完后产生的废弃包装桶是否属危险废物?
答:清理机台产生的拉伸油、拉伸膏属于危险废物。拉伸油、拉伸膏使用完后产生的废弃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
21、装动植物油的桶属于危废吗
22、一般企业噪声监测频次是如何要求的?
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法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因此,排污单位对企业噪声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是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23、关于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的问题
24、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答:依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14号)要求,重点控制区新建燃煤锅炉项目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暂未明确规定珠三角地区燃油、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待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颁布实施后,珠三角地区燃油、燃气锅炉可参照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广东省)
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及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根据现行环境统计制度要求,目前纳入统计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主要包括:SW01冶炼废渣、SW02粉煤灰,SW03炉渣、SW04煤矸石、SW05尾矿、SW06脱硫石膏、SW07污泥、SW08放射性废物、SW09赤泥、SW10磷石膏和SW99其它废物。
26、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包含哪些内容?
答:1、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2、对于排VOCs的企业,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应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出库记录或证明;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VOCs排放情况监测报告(应含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VOCs废气治理效率);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和运维记录,如各类吸附剂、吸收剂和催化剂的更换记录,热源、光源、等离子体源及其它辅助设备的维护维修记录等。
27、企业厨房油烟净化器净化出来的油怎么处理?有何标准?
答:企业厨房油烟净化器净化出来的油属于植物油,不按危废管理;建议送餐厨废物处理企业处理。
28、请问镍氢电池是否属于危废?如果属于,在危险废物名录里的编码是多少?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规定,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属于危险废物。镍氢电池暂未列入。
29、环保手续齐全企业转让,生产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均不改变,企业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是否还有效?排污许可证可以变更吗?
30、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
答:建议根据《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中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对项目变动情况进行判定;并根据《关于环评管理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保[2015]52号)要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