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语境中,传统地方精英、国家行政系统和政党组织构成了村治权威的主体,共同把持着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权力。由国家主导的现代化进程贯穿了乡村权威演化的历史主线,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直接影响了村治权威的形成、更替及作用方式。一定程度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构成了划分中国村治权威类型的一个重要基础。基于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及马克斯·韦伯的权威理论,中国的乡村权威可划分为内生型、外嵌型、复合型三种理想类型。从中国的村治历史看,乡村权威基本从内生型向外嵌型、复合型演化。
【关键词】国家;社会;乡村政治;乡村治理;权威
在针对中国乡村精英和公共权威的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从历史变迁、政治权力关系、精英的社会功能等方面论述村治权威的作用、形成及更替。典型的研究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以韦伯为代表,从中国的现代化命题探究乡村社会性质与乡村公共权威。主要从绅权、族权、神权、皇权的特征和影响分析中国乡村社会的权威构成及村治权威在基层社会自治中的角色。第二,从政治社会学视角研究中国村落的政治权力结构和权威更替。如赵文词将仪式与道德话语放在国家、行动者和社区中,发现传统儒家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动之中产生了两种类型的村庄精英。杜赞奇以“国家政权建设”和“文化权力网络”为核心概念论证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后导致的权威异化。第三,以社会人类学、文化人类学为视角,探析特定村落的历史演变,以乡村政治符号及其文化载体(如仪式、信仰体系等)为对象,考察村落的非官方权威及与制度权威的互动关系。
上述三种视角的研究包含了一个重要的线索,即在国家对乡村政治的干预下,村治权威类型如何生成、如何发挥治理效力,又如何受到国家权力的影响。由此,本文选取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作为分析中国村治权威的逻辑框架。首先,国家-社会关系的变迁从动态上反映了社会变革进程,在静态上体现了社会秩序状态,是村治权威演变最重要的历史主线。可以说,国家-社会关系的变迁推动并影响了中国村治权威类型的演化;其次,国家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变量,很大程度上塑造或影响了村治权威的正当性。历史经验表明,在国家权力几乎不介入乡村政治场域的情形下,权威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是乡村社会的政治文化同国家价值保持一致。最后,综合国内外学者对乡村治理及乡村权威论述的视角,国家-社会关系不仅是宏大的历史叙事背景,更是分析村治权威主体和治理规则变化的基本理论框架。因此,本文以国家-社会关系为分析框架,借鉴马克斯·韦伯(MaxWeber)的权威理论,结合中国乡村政治及乡村治理的历史经验和现状,将乡村权威分为“内生型”“外嵌型”“复合型”三种类型,着重梳理、分析各权威类型下权威主体的特征、作用方式及国家权力、政党权力对村治权威的影响。
一、韦伯的权威理论及中国村治权威类型的划分
一般而言,权威的政治意涵包含以下方面:(1)具有高度稳定性、可靠性的政治影响力;(2)基于合法化的权力;(3)导致自愿服从的支配关系。[1]韦伯从支配与服从的角度界定权威,认为权威是基于正当性的支配,根据其正当性性质,可划分为三种类型[2]:(1)传统型权威:即“永恒的昨日的权威”,基于“古已如此”的威信、过去遵袭的习惯而变成神圣的习俗(Benutzerdefiniert),以旧日家父长(Patriarch)即家产制领主为代表。(2)卡理斯玛(Charisma)型权威:承自个人身上超凡的恩典之赐(Gnaden),表现为受支配者对某个体身上显示出来的启示性、英雄性气质和事迹、或其他领袖特质,及人格上的皈依和信赖。以先知、政治领域内的选主、民意认同的统治者(PlebiszitareHerrschen)、伟大的群众运动领袖(Demagog)、或政党领袖为代表。(3)法理型权威:依据个体对法规、成文条款之信任、及以理性规则界定的事务性职权的正当性的认同[3],以现代官僚体系为代表。韦伯着眼于论证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转化的问题,对权威类型的论述多运用社会历史学方法并从权威的演变出发。同时,这三种理想类型在历史上也难见其“纯粹”形式,需从经验角度理解韦伯所提出的权威体系概念。
自韦伯提出权威类型后,国内外许多研究试图沿用或批判其权威理论以分析传统和现代社会的权威形态。虽不能将韦伯的理论简单地应用于不同国家地区的现实权威做对应性解释,但为权威类型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指导。正是在韦伯所提出的权威理论启示下,本文通过对中国乡村权威的观察分析来梳理和推演权威类型。村治权威在本文中被定义为:依据一定正当性主导乡村治理或履行特定公共职能所具有影响力的权力支配关系。基于中国乡村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将中国的村治权威分为三种理想类型:
图1村治权威的三种类型
表1中国村治权威的类型
乡村权威的三种理想类型在现实中往往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形态。结合图1和表1可以看出,内生型权威在权威主体和正当性性质方面类似于韦伯权威理论中的传统式权威;外嵌型权威类似于法理式权威,但与法理式的纯官僚属性不同,外嵌型权威的正当性很大一部分来自执政党,与韦伯的理论中将政党权威的正当性性质部分归纳于克里斯玛不同;复合型权威与法理式权威相似,但比之于外嵌型权威中科层的高度服从规则,增加了选举意义上的民主正当性,体现出民主化特征。同时,外嵌型权威在理想状态中是没有自治权威的,乡村事务由国家全方位管控。而复合型权威的自治与内生型权威的自治也有不同,前者是现代公民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后者是传统社会中的士绅或精英自治。
二、内生型权威:传统精英的自治
内生型权威是乡村社会形成的非国家权力主导的、以地方精英为主体的权威类型,其正当性根植于传统社会的文化土壤、血缘纽带和价值体系,其作用场域是国家权力(皇权)以外的“地方舞台”,“他们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6]一方面,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精英构成了内生型村治权威主体;另一方面,地方精英处理基层事务的外部环境如社会关系、文化价值等进入了村治议题的解释框架,为阐释传统乡村社会权威的特征提供了可能。
第三,神异(信仰)权威。[24]宗教信仰和民间信仰中的“神”在世俗化过程中形成了村庙等公众承认的象征神异权威的活动中心。这些宗教化的公共场所成为村民精神寄托的载体,也形成了仲裁是非的世俗机构。在传统社会,尤其是原始村落和少数民族聚居或为原住民的乡村,如彝族的毕摩、藏族的喇嘛、摩梭人的活佛等象征神权的信仰领袖至今仍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加入“天人合一”的官僚体系(领导或主持宗教活动)是乡村精英进入世俗政治系统的一条重要途径,参加宗教活动是乡村领袖体现其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权威主体划分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在村务治理中,权威的身份往往是重合的。士绅权威有时因其宗族耆老的身份获得更多支配权,族老也会因其拥有功名而扩大在族内或族际间的影响力。内生型权威主体往往是未被官僚化的社会精英,他们行使权力所因循的祖制儒道和官方意识形态在理论上是统一的。卜正明将内生型权威主导的乡村社会称为“士绅社会”,认为其具有四个典型特征:“第一,士绅社会是由在国家的科举制度领域中因功名业绩而获得名望的个人及其家族所组成;第二,士绅社会由这些有功名、有声望的个人及其家族的社会互动所构成;第三,士绅社会的公共性质体现在它为士绅提供了‘宣扬’他们作为一个集体性的地方精英价值和荣誉的机会;第四,通过社会实践与互动士绅社会变成士绅讨论地方利害问题的公共场所。”[25]这些特征提供了内生型权威主导乡村自治、平衡国家社会关系的条件。
三、外嵌型权威:来自政党国家的塑造
与内生型权威不同,外嵌型权威形成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国家(包含政党、政府等权力主体)权力向村庄社会的渗透,国家政权建设基于统合社会的需要,使现代官僚体系替代传统地方精英成为新的乡村权威。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分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传统身份等级体系和“士农工商”社会结构开始消解。[26]20世纪之初《大公报》就宣告“士农工商四大营业者,皆平等也,无轻重贵贱之殊。”[27]在此进程中,传统权威的文化价值、知识不断蜕化,官僚化进程不断增长。原本作为中介的地方精英上与国家、下与社会的政治利益联系不断减弱,地方社会的内聚力也不断弱化。[28]当王朝国家的行政力量和传统社会秩序日渐式微,革命则塑造了新的国家形态;而现代国家建立的需要进一步使逐渐脱离了地方力量制约的乡村直面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管、意识形态统合及社会控制,国家权力属性成为外嵌型权威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一方面,政党在秩序建构中成为新的权威,体现出高度政治化和组织化的特征;另一方面,作为国家行政力量下渗至乡村的现代科层取代了士绅族老,使地方性的内生型权威转变为国家性质的法理机构。
(一)外嵌的新权威:政党权力的渗透
亨廷顿认为后发国家社会的离散程度较高、整合程度较低,在现代化进程中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党重建秩序并实现政治稳定。[29]他在对发展中国家政治体制与乡村动员的研究中提出,一个政党如果想成为群众性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稳固的基础,它就必须将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列宁的政党理论确定了共产党区别于传统政党的本质特征:(1)有明确统一的阶级理论基础和奋斗目标;(2)有极为坚强的组织纪律;(3)党的领导原则必须实行严格的以职业革命家为领导的集中制。这意味着嵌入乡村社会的共产党将会按照明确的纲领组织群众、树立权威、植入党的价值体系和行为规则。MilovanDjilas指出共产党是一种特殊阶层,是由非行政官员构成统治官僚的新阶级(TheNewClass)。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乡村权威正当性的重塑主要是通过党的组织嵌入实现的,并呈现以下特征:
(二)外嵌的法理性:官治权力的统摄
在传统中国,国家行政权并不直接延伸至县以下,而是通过地方精英或非政府的社会体制实现乡村治理。19世纪,农民革命改变了这种情形,毁坏了旧精英团体和传统社会体制,新的组织精英、支配性的大众组织和正式的官僚体系进入乡村。现代科层权力进入乡村社会后试图塑造法理式官治权威,但国家权力的嵌入并没有带来乡村社会新旧权威的彻底更替,而是在传统秩序崩解后形成了更为复杂的权威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党权力和官治权力形成了复杂的、交融叠加的形态,权力载体上的区别(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并不意味着权力构建和运行上有本质区别。在讨论官治权威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中的形成、形态和作用时,有必要作阶段性划分。
1.传统向现代的过渡:权威的异化。
2.科层的嵌入:精英的整体替换。
四、复合型权威:权威的再造
(一)权威边界及结构的重塑
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借助于指令性计划经营农业生产的人民公社丧失经济功能,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失去了权威基础。乡村社会出现权威缺位,国家反思要重新适应新经济状况的乡村治理,并开始建立新的乡村政治体制。新体制下的村治权威有别于传统地方权威下的社区权威。首先,新时期的村治权威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权力边界。“其作用范围和形式一般都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具有与一定正式组织联系的影响力”。[48]村级正式组织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并履行一定政治功能的国家基层正式组织,包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群团组织。村级正式组织代表了按照国家意志运用国家机器实行社会统治的一种特殊权力,具有典型的“外嵌”特征。但与嵌入型权威不同的是,“村庄正式权力组织获得了独立和自治的村庄治权地位,使现代行政村在法律地位和社会功能两方面实现了与20世纪早期乡村自治传统的接续”。[49]在法律地位上,村庄再次成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权力分界点;在社会功能方面,村庄正式权威组织再次成为国家治权和村庄治权的中介。“村政的重建也标志着国家权力从农村基层的回收,国家对农村再一次采取了通过中介人而不是直接管控的方式”。[50]
(二)权威的再造与虚悬
外嵌型权威向复合型权威演化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国家从乡村社会的回归。马克思认为面向社会的民主是国家的本质。[53]现代国家向社会的复归是实现民主的必要前提,也是村治权威类型的重要转变。复合型权威类型中,国家主要通过以下路径重塑村治权威:
第一,通过立法实行村民自治、成立村民委员会重塑自治权威。自治权威的重塑在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村民自治体现了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民主建构的需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54]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载体实现自治。村民自治理论上恢复了村治权威的自治属性,保证了权威主体的变更不再完全由国家安排。自治权威主体经由民主选举产生,体现了村民在自治过程中的主体性。
第二,通过政治吸纳机制为乡村精英进入体制提供通道。国家权力在社会领域的部分退出,一方面使社会自治组织和民间团体重新萌芽,社会组织获得成长空间并在各领域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新的社会精英重新被孕育,凭借突出的才能、资源优势或“关系”(或人缘)成为现代乡村社会的克里斯玛。1978年12月,农村经济改革诞生的一大批乡村“能人”成为新一代乡村精英。依循原有的村治体制,这些精英是被排除在公共权威机构之外的。如果乡村治理体系没有这类新生乡村精英的“位置”,那么本可以成为建设性的积极力量完全可能转变为主流政治体系和正常社会的对抗性甚至破坏性力量。因此,将这些新的精英纳入乡村政治体制,是构建复合型权威的内在机理。1980年代,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与村党支部同为村级治理权威的村委会成员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从农村治理看,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也为最大限度地吸纳乡村社会精英参与村务管理提供了可能。
第三,通过携带资源深入乡村巩固村治权威的正当性。乡村在国家权力部分退出后需要建立“强社会”,由于改革开放后乡村的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出,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普遍匮乏,长期浸润于行政权力下渗的乡村社会无法独自有效地完成自身的治理。因此,国家通过项目制、财政转移支付、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政策反哺曾经作为资源汲取对象的乡村。资源的输入改变了现有的乡村治理格局。这一时期,虽然继续沿用乡政村治的自治结构,“但是项目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以国家政权背书的方式给予了现代中国村治权威强大的正当性支撑”。[55]
理论上,村民自治制度及精英吸纳机制体现了国家培育乡村社会、孕育基层民主的努力。然而,现实中集体化权威基础消解后,由于乡村社会发育不足,城镇化进程中乡村的空心化趋势严峻,乡村治理呈现出“权威虚悬”的困境。
首先,乡村空心化导致了村治权威主体的缺失。中国乡村发展呈现明显的梯度特征,人口流出的乡村社会发展相对缓慢,许多村庄随着人口大量流出而日渐“空心化”。在相对不发达地区,乡村人口流失是村治权威主体缺失的重要原因。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进一步加剧了农村人口和劳动力老龄化趋势。从农村劳动力流动特点看,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绝大多数为受教育程度较高或者有一定专业技能的青壮年劳动力,而留在农村和从事农业劳动的多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且无专业技能的低素质劳动力,这也导致农村人口整体素质提升缓慢。这种人口流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乡村社会活力、组织活力普遍降低。一是,基本的政治、社会活动的有效参与率较低、组织动员难度增大。许多乡村都存在基层选举开展难的问题,部分乡村的选举为了完成投票指标,甚至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组织甚至找人投票。二是,村干部流失严重,很多村面临干部队伍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困境。
其次,村干部的行政化使自治权威基本虚化。在1982年首次将村民委员会组织载入宪法时,村民委员会被列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一节内。村民委员会是作为人民公社组织的替代组织产生的,本质上是一级包含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种功能在内的基层组织。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建设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石。在这一体制下,村干部在权威的重塑过程中被纳入到了与乡镇干部相似的管理模式中。“除了备案管理、岗位培训、目标责任制等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化外,各地政府也加大了从外部输入村干部的做法,诸如乡镇干部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和代理村委会主任,大量向村庄下派第一书记。”[56]另一方面,当村干部频于应付处理上级政府的下派任务时,其作为自治权威理应发挥自治作用。
最后,乡镇政府资源配置能力的下降影响了村治权威的治理效力。乡镇政府是村治依托的政权末端,由于乡财县管,乡镇一级的财政吸纳和配置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乡镇对乡村的财政支持。由于现行乡财县管制度切断了乡镇与村之间直接的财政关系,乡镇不再直接在经费上支持村,但行政性任务仍由乡镇下达给村,而村治需要的经费又要经由县拨付,这种体制导致乡镇政权的行政任务下沉受阻,村对乡镇指派的行政任务“软拖硬顶”。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使乡镇与乡村权威关系紧张,村治权威在不得不接受乡镇下沉的行政任务时往往力不从心或勉强应付,导致乡村治理权威作用的发挥受限。
五、国家、社会与村治权威关系的再思考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形成了对村治权威塑造的直接影响。一方面,国家权力的变化影响了乡村权威类型的更替。其中,最为典型的影响是君主国家的让位导致了传统村治权威的解体。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对资源的控制也成为权威类型分野的主要因素。内生型权威类型中,国家保留了地方精英对当地资源一定的控制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权、对儒家人伦礼制的解释权等。在教育、水利等“共域”,国家权力基本退居幕后,给予地方精英充分的自治权。与之对应的是外嵌型权威类型中,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的控制一旦强化,地方精英可作为的空间就会不同程度地萎缩。国家有时甚至垄断了地方资源,“通过高度统一的财政体制完成对地方财政的直接占有”[58],此时的村治权威变成了高度外嵌的政经一体化官方组织,传统式自治权威的身影几乎完全淡出,民间自治权威基本虚化。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二分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关系是纯线性的。事实上,国家权力从未完全退出过乡村,即使是在“皇权不下县”的历史阶段,乡村权威背后依然依托着皇权法规处理地方事务。村治权威的历史演化就表明了国家政权建设和乡村社会自治并非非此即彼,而是呈现出不断的反复和平衡状态。有学者曾指出中国的现代化是一个被设计的进程(DesignedProject)[59],在此前提下,国家深入乡村社会对村治权威的塑造是否也是被设计的呢?那么,被设计的权威自然与内生型权威不同,后者一般为基于血缘认同和文化认同的权威认同。外嵌型权威是否先天就缺乏内生型权威的原生优势?国家权力塑造的官治权威在集体化时代拥有的政治能量为何消解得如此迅速以至于在农民与集体解绑后基本失去了权威基础和效力?村治权威该如何塑造,权威的效力又该如何发挥?
注释:
[1]马克斯·韦伯从支配与服从的角度界定权威,他认为支配是人对某种命令的服从,基于合法性的支配与服从,谓之权威。孔子也在《论语》中提出“足食、足兵、民信”三项统治者的权力资源。民信则代表了权力的合法性或正当性。
[2]马克斯·韦伯也强调过三种权威在实践中不可能找到纯粹的形态,也讨论过克里斯玛型与其他类型并存的情形。
[3]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57-60页。
[4][16][26]王先明:《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
[5]《胡文忠公遗集》卷86,上海著易堂光绪十四年铅印本,第33页。
[6]李培林等:《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8页。
[7]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7页。
[8]这些地区不用面对区域外强固的氏族血缘纽带的对抗,在与商人或工匠的行会打交道时它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9][46]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开放时代》2001年9月。
[10]《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调解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5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年。
[11]孔飞力在研究晚清时期以地方精英为核心的团练、地方武装的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时,使用了“名流”(偶尔也用“绅士”)这一社群概念,并区分了“全国性名流”“省区名流”和“地方名流”,认为后者在乡村和集镇社会中行使着不可忽视的权力。孔飞力:《叫魂: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4页。
[12][14]衷海燕:《士绅、乡绅与地方精英——关于精英群体研究的回顾》,《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3]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8页。
[15]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张雄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76页。
[17]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年,第60页。
[18]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中指出,在乡土中国,现职、退休或罢黜的官员、举人以及正式或捐纳的生员等,都可以划归士绅之列。
[19]马华灵:《从绅士到知识分子:清末民初乡村社会中的权威变迁》,《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20][28]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1年。
[21][23][49][50]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7、58、207、208页。
[22]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上海:上海书店,1948年,第39-48页。
[24]宗教或神明体系。
[25]卜正明:《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张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转引自狄金华、钟涨宝:《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中国传统农村的基层治理研究》,《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5期。
[27]《贵业贱业说》,《大公报》1902年11月20日,第1版。
[29]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84页。
[3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37页。
[32][37][38]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33][35]EzraF.Vogel,“FromFriendshiptoComradeship:TheChangeinPersonalRelationsinCommunistChina,”TheChinaQuarterly21,1965,no.21,pp:46-60.
[34]陈佩华、赵文词、安戈:《当代中国农村历沧桑:毛邓体制下的陈村》,香港: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
[36]杨奎松:《新中国镇反运动的始末(上)》,《江淮文史》2011年第1期;杨奎松:《新中国镇反运动的始末(下)》,《江淮文史》2011年第2期。
[39]应星:《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1951—1976年中国西南一个山村的故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2页。
[40]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8页。
[41]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第92页。
[42]赵泉民、忻平:《乡村社会整合中的“异趣”——以20世纪30年代江浙两省乡村合作运动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43]狄金华、钟涨宝:《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中国传统农村的基层治理研究》,《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5期。
[44]纪莺莺:《文化、制度与结构:中国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
[45]郭正林:《中国农村权力结构中的家庭因素》,《开放时代》2002年第2期。
[47][55][56]景跃进:《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逻辑转换——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再思考》,《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
[48][58]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长沙:湖南文苑出版社,2001年,第222、179页。
[51][52]潘建雷、李海荣、王晓娜:《权威的构成:乡村治理秩序的古与今》,《社会建设》2015年第4期。
[53]卡尔·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熊威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
[54]《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8页。
[57]当社会需要出现创造秩序、发现秩序、揭示秩序的力量时,就会激发克里斯玛品质的出现及传播;此外,当社会出现摧毁性力量(如暴力革命时),也会激发克里斯玛倾向。
[59]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56-366页。
[60]“整合政治”早在清末和民国时期便已浮现出来。赵泉民通过对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府推行的乡村合作运动(主要在江浙两省)的研究,认为“对中国来讲,实现乡村社会整合就是要在净化乡村政权的基础上,变更和加强自治组织,发展民意。真正做到由农民选举公正廉洁的人士负责主持乡村事务,实现社区组织的农民‘自有、自治、自享’”。这些建议是根据八十多年前的中国乡村治理问题所提出的,至今仍旧具有参考价值。参见赵旭东、辛允星:《权力离散与权威虚拟:中国乡村“整合政治”的困境》,《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