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管控海外利益能力提升国家经济实力
作者:李超民
[当前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深入发展,“走出去”企业逐年增加,我国的海外利益持续高速增长。只有强化海外利益的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海外资产的配置和调动能力、增强海外投资收益回收能力,才能为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保障提供坚实支撑。]
[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海外资产高达7.5万亿美元,其中净资产2.2万亿美元,分别相当于2020年我国GDP的50%和13%左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我国经济迈上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之路。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历史昭示,伴随大国综合实力的提升,以对外经济联系、国际贸易、对外投资、海外工程建设、海外务工和劳务输出等为主要内容的外向经济将深入发展,国家的海外利益将迅速扩张,而且对于国际秩序、国际治理体系和规则的塑造能力也在加大,客观上要求在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方面,必须同步提升对国民经济和外向经济治理能力。
当前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深入发展,“走出去”企业逐年增加,我国的海外利益持续高速增长。只有强化海外利益的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海外资产的配置和调动能力、增强海外投资收益回收能力,才能为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保障提供坚实支撑。
学术界对于“海外利益”一词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一种观点认为,海外利益是国内利益在境外的存续形态和新增长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海外利益是指在国家主权有效管辖范围地域之外存在的本国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社会认同、国际组织身份、国际制度主导权等过程性的非物质利益也属于海外利益。也有人认为,海外利益是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在物质与精神层面上需求的一切权益和好处。
海外利益急剧增长是我国经济实力持续提升的有力支撑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海外利益已遍布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据统计,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海外资产高达7.5万亿美元,其中净资产2.2万亿美元,分别相当于2020年我国GDP的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十三左右。
截至2018年末,已有2.7万家中国跨国企业在境外188个国家(地区)设立了4.3万家分支机构,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951.4万人次。2018年当年,我国共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9.2万人,期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99.7万人,而中国企业向境外东道国(地区)缴纳各种税金总额594亿美元,中国跨国企业与东道国建立了广泛的利益纽带。
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3个国家已投资设立了近1.1万家企业,累计直接投资1794.7亿美元。“一带一路”建设满足了东道国人民世代渴望解决的国家重大建设和发展需求。例如由我国投资60%建设的中老铁路的通车,使在东南亚国家中受制于地理条件的唯一“陆锁国”成为“陆联国”,彻底突破了老挝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战略瓶颈。
保护海外利益是提升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着力点
由于当前中国企业的技术实力正在不断逼近、超越国外竞争对手,未来可能遭遇更强烈的打击,海外投资风险越来越大。
只有强化保护海外利益才能不断提升我国经济实力。长期以来,我们严重依赖战后形成的国际安全体系,维护和保全海外利益除了受到非传统安全因素威胁,更受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打压,严重制约着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可见必须加快海外利益管控和保护机制建设,有效应对经济防护、解决海外资产收益管理难题,注重权益保护和回收,还必须应对“长臂管辖”等种种新的现实问题。
通过建立保护海外利益机制,同步提升我国海外利益的管理能力
在当前中国的海外利益高度发展,海外利益支撑国家经济实力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前提下,要求我们从国际税收、独立的国际清算结算体系建设、阻断外国“长臂管辖权”等、强化对外力量投送能力建设法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调动、配置海外投资收益的体制和机制。
第一,不断改革和完善国际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征收能力。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的税收主权,它体现的是国家对于具有管辖权资源的汲取能力和动员能力,中国作为跨国投资大国和在海外居住公民越来越多的大国,拥有越来越多的全球资源和收入,应当全面通过对税收居民和法人的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行使,提升对海外收入的动员能力。美国和墨西哥在这方面提供了较好的案例。
在美国国际税制中,国家征税权力巨大。美国税务局(IRS)既对居民企业和个人来自本土的所得征税,也对来自境外的所得征税,同时还对长期旅居海外的本国公民的所得征税,较好弥补了税收漏洞,既保证了国家的财产权利,也加强了国家对于全球财力资源的调动能力和控制能力。
今后我国国际税制建设的重点之一,既要完善和强化对海外投资的征税权,也要借鉴西方如何对长期旅居海外本国公民征税的做法,通过强化国际税收征管、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交换国别税收情报等措施,稳固和强化国家税收主权。近年来我国国家税务部门通过与G20(二十国集团)、OECD(经合组织)等主要国家的合作协作,在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方面,通过共同参与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体制机制建设,签订相互税收协定等,为我国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抢得了先机,因此我加大对海外收益的保护和管控,也应当以此作为重要的典范和突破口。
2021年初我国出台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从及时报告、评估确认、发布禁令、司法救济和处罚制度等5个方面,对外国次级制裁(“长臂管辖”)进行反制,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经评估确认、存在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形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可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充实了我国应对单边制裁或“长臂管辖”的能力。但该办法尚属临时规章,需尽快进行国家立法,并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和细则,通过财政预算、机构设置、人员和队伍配备落实有关措施。
第四,注重外向力量建设,同步提升海外安保能力。完善《国家安全法》内容,继续通过海外保障基地建设,共享海外保障资源,稳固和提升未来海外利益保护等应急行动时期的动员潜力和能力。推进涉外民营安保产业发展,建设拥有国际视野和海外运营能力的安保队伍。
第五,积极和持续强化对外合作交流,塑造国际社会对中国爱好和平的国家民族性的认同能力。首先把“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沿线国家和地区当作施策重点,在辅导企业提升海外投资和管理能力的同时,帮助“走出去”企业充分了解投资东道国的法律体系、文化习俗、民族特点、语言文字、饮食习惯等,注重与东道国社区、工会等非政府组织打好交道。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副院长。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中间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