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介绍

按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下列7类机关的人员将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按照这个范围,我市有3万人左右。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未列入公务员范围。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淡化行政色彩,便于他们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以及自身发展。

(二)关于领导成员和法官、检察官的管理等问题

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这个规定表明,公务员法是适用于所有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的一般性法律。

同时,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款规定,体现了公务员中领导成员及法官、检察官与一般公务员有所区别。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及监督与非领导成员是不一样的。只要法律对领导成员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责任务有其特殊性,宪法、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产生任用方式、任用条件、义务纪律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规定,公务员法不再作重复规定,也是采取“从其规定”的办法处理。

(三)关于公务员主管部门问题

这里规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是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今后这两个部门将成为公务员法的执法主体。

经中组部、人事部研究确定,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承担。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原有分工基本不变,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领导干部进行管理不变。[page]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本章共3条,分别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7项基本条件、应当履行的9项义务和应当享有的8项权利。该章有两点需要说明:

(一)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的问题

这一点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顺序不一样。应该说,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在前在后并不改变实质。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醒公务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也是出于对公务员严格要求的考虑。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是党员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

(二)关于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共七个,既包括国籍、年龄、身体、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条件,还包括具有良好的品行以及拥护宪法的条件。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本章共7条,规定了公务员职位类别、职务层次、级别等内容。说明两点:

(一)关于职位类别

公务员法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职位。其工作具有领导、指挥、决策、规划、监督、管理的特性。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评价、鉴定和保障的职位。具有技术性、权威性强等特点。比如:公安系统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外事部门的高级翻译等职位。专业技术职位的设置应从严控制,其设置类别、层次、规模数量应经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形成全民皆师的混乱局面。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处罚、强制、裁决、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具有执法性、现场强制性等特点。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税务、工商、质检、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系统。

(二)关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暂行条例把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公务员法沿用了这一规定。二者区分的标准是是否具有领导职责。由于领导职务的名称很不一致,如局长,从部级到科级的职务有些都叫局长。所以,法中无法一一列举,只能规定职务层次。领导职务层次共有10个,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有8个职务,目前实践中有的名称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名称不尽一致,公务员法实施后,职务名称也应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一致起来。比如原来叫助理巡视员、助理调研员,现在就要改为副巡视员、副调研员。[page]

第四章录用

本章共12条,规定了录用的范围、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内容。这里我重点讲两个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各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凡进必考”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也是群众较认可的。因为不讲关系,不讲门第,是“玻璃房子里的竞争”。锦涛同志曾批示,“凡进必考”弘扬了人事工作的正气。这些年来,我们坚持规范化、公正性、科学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规范化方面。2002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115号令《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2004年又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此外,相续出台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各个主要环节的配套管理办法,比如面试实施细则、面试考官管理、体检办法和标准、录用考核、考试录用纪律及监督、后备录用人员储存库管理等,使我省考试录用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公正性方面。坚持“录用计划,录用条件、录用程序、报名、考试成绩,录用结果”六公开;录用人员打破身份、地域界限,面向全国招考;面试考官构成临时抽签决定;阅卷、面试、体检等各个环节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监督。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科学性方面。考试内容是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两门试题,考试方式上采取四级联考,统一命题。

(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第五章考核

本章共5条,规定了考核的内容、种类、程序、等次以及考核结果的使用等。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三个突出的地方:

(一)对公务员实行分类考核

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将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区分开来,两者在考核主体、考核形式、考核方法上不一样。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部门即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由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派出考察组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定期考核形式。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由各机关管理,并由各机关自行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形式。

(二)强调了主管领导的责任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强调了主管领导的责任。这里的主管领导实际上就是各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三)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

为加大考核档次的区分度,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公务员法总结近年来考核工作的经验,在称职和不称职之间增加了一个基本称职等次,变成四个等次,并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page]

第六章职务任免

本章共分5条,规定了任免的方式、任免的情形、任职要求以及兼职等内容。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增加了选任制的有关规定,同时明确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也是暂行条例没有的。这个在前面介绍公务员法的特点时已经说了,这里我重点介绍一下任职的前提条件和兼职问题。

(一)关于任职的前提条件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也就是说,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即有编制,有职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者缺一不可。这是暂行条例没有的,从法的角度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纠正和克服各地各单位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现象。

(二)关于在机关外兼职

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不得在行政机关外兼职。公务员法从实际出发,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明确了兼职的两个要求:一是要经有关机关批准;二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公务员兼职作这些限制,主要是使公务员专心致志,依法履行公务,并保证兼职确是工作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廉政建设。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指任免机关,但对人大任免的人员,按实际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章职务升降

本章共5条,规定了公务员晋升职务和降职两个问题。本章吸收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比较集中,比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等,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等文件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和照应。我重点讲两个内容:

(一)关于公开选拔

(二)关于司法考试

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的任用与公务员录用还不是一回事。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别要求;法官、检察官的职务都是副科级以上的层次,审判员和检察员以上法官、检察官都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也都是由本院院长、检察长任免,这与录用进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同;初任法官、检察官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目前这种各方都能认可的表述,并放到职务升降这一章,既解决了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同时又解决了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而无公务员身份人员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门渠道问题。[page]

第八章奖励

本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奖励的原则、对象、事由,奖励的种类、权限、程序以及撤销奖励的情形。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内容:

(一)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法第五十条仍然沿用了暂行条例的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这里的荣誉称号,是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称号,荣誉称号只能由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

(二)集体奖励问题

第五十一条关于集体奖励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对象只限于公务员个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可以对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又明确了公务员集体的定义。

第九章惩戒

本章共7条,主要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项不得违反的纪律、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是否免责和违反纪律后的惩戒。这里我讲三个问题:

(一)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

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廉政纪律。

(二)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免责问题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中有一项是“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纪律的规定中有一项是,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能的重要规定。如果上级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是错误的怎么办怎样避免因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而对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其本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问题第五十四条作了规定。这条讲了三层意思,一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二是“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三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使关于公务员执行命令的法律更规范、更完整。

(三)关于处分问题

公务员法沿用了暂行条例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二款还规定了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page]

第十章培训

本章共3条,主要规定了培训的依据、机构建立、培训分类及培训结果的使用等内容。

(一)分级分类培训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由于不同职务层次、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就有所不同。分级分类培训,就是要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要求,在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形式上有所不同,使培训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培训机构问题

第六十条第二款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没有委托的培训机构不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这就遏制了社会上一些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乱办班、乱收费现象。

(三)四种培训形式

(四)培训结果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培训结果的使用,明确规定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为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务员培训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本章共10条,我重点介绍两个内容:

(一)三种交流方式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将原来的四种交流方式改为三种,取消了轮换。

(二)回避问题

法中规定了三种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

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同时,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地域回避”。按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地域回避的,一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二是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公务回避

第七十条规定了公务回避的三种情形:“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了以上三种情形,自己要向组织提出不参与该项公务,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除了公务员个人要求回避外,只要符合这三种情形,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公务员回避,组织上也可以直接决定公务员回避。[page]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本章共7条,分别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保险制度。由于目前正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福利制度也要进行改革,保险等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本章只规定了原则性、方向性的内容,具体内容要由公务员工资规定、福利规定、保险规定等配套法规来规定。说明三点:

(一)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为保证正常增资落到实处,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公务员工资为什么要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这是根据公务员工作的特性和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定的。

(二)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

针对当前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三)对公务员有关经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为我们开展公务员管理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经费问题解决了,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借这个机会,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公务员工资改革的问题。第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简化基本工资结构。把“四结构”改为“两结构”。

二是增设级别并适当调整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从办事员到国家级正职共12个职务层次,对应15个级别,多数职务特别是低职务对应的级别偏少,部分公务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就升到了本职务的最高级别,且级别交叉幅度小,广大公务员只有依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待遇。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上挤,而领导职务是有限的,从全国来看,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职务以下,只有8%的公务员是副处级职务以上,仅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待遇,对绝大多数公务员来说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队伍的62%,但机构规格又限定了县乡基层公务员的职务发展空间,县乡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台阶太少,他们很有可能工作了一辈子还是个科员,他们的待遇就一直都没有办法提高。

改革的考虑,级别数由15个增加到27个,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上下职务对应级别的交叉幅度适当加大,职务越低,对应级别范围越大,级别晋升空间越大,使低职务人员不晋升职务也能够达到较高的级别。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资略低于领导职务人员。

级别晋升的两个主要渠道是:第一,累计5年定期考核称职以上的,可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第二,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其级别可直接晋升到该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范围内的,在原级别基础上晋升一级。

三是合理设计工资标准。既保证低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又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形成较为合理的工资关系。目前最高与最低的比为6.6:1。

五是对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工资政策倾斜。县乡两级机构是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县(市)委书、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比上级机关同职务层次人员承担的责任更大,为了鼓励这些领导干部篚长期在基层工作,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规定担任县(市)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满五年并考核合格的,可高定一个级别。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本章共7条,规定了公务员辞职和机关辞退公务员两个问题。下面,我重点说明两点。

(一)最低服务年限问题

(二)关于领导干部的辞职问题

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情况。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辞职包括辞去公职和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两种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公务员法把领导干部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四种辞职纳入了公务员法的内容。其中,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只适用于领导成员。[page]

第十四章退休

本章共3条,规定了公务员的法定退休、提前退休和退休待遇。我主要介绍公务员退休年龄问题。

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经过上上下下,反复征求意见,最后采取现在的写法,也就是各职务层次的男女公务员仍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这个规定,是指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该办法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退休的年龄等条件都作了统一规定。同时,还要执行国家对一些人员的退休年龄作出的特殊规定。此外,公务员法参照劳动法的处理办法,在法中不具体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也为将来在条件成熟时实施男女同龄的政策以及规范退休年龄规定留下空间。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本章共5条,规定了公务员申诉制度和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关于申诉

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两处明显变化。

一是扩大了申诉受案范围。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对公务员申诉的受案范围规定了八项内容: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这些可申诉的情形,几乎囊括了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所涉及的人事处理决定。

二是由一级申诉制改为二级申诉制。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请控告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91号)实行的是一级申诉制,没有规定公务员对处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二)关于控告

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申诉与控告的区别是:一是目的不同。申诉的目的是要求处理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对自己不利的处理决定,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的目的则是要求有关机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追究责任。二是原因不同。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正确、不适当。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在职权活动中有侵害其个人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三是期限不同。提出申诉有时限要求,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三十日内,而提出控告没有时限要求。[page]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一)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这里讲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较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0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因此,实行聘任制的职位既包括非领导职位,也包括领导职位。辅助性职位,主要指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的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收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对以上职位实行聘任制,要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且聘任合同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什么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聘任方式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同时,本条第二款又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这就是说,实行聘任制需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同时,必须使用机关财政负担的工资经费。

(三)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是说,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是根据合同管理,这与委任制公务员有所不同。

(四)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与聘任制相配套,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将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来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人事争议仲裁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这一章共4条,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责任形式等内容,以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发生,努力确保公务员法的有效实施。

(一)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特别是本条第一项,“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应引起格外重视。

THE END
1.2020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报名时间:2019年10月15日8:00至10月24日18:00,笔试时间:2019年11月24日,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点击下载 2020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注:本文职位表摘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https://www.offcn.com/gjgwy/2019/1014/57352.html
2.各地招考/省级机关2017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查询、2017年山东公务员局网上招考公告发布、2017年山东公务员考试职位表、2017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用书、考试大纲查询http://admin.sdgwy.org/html/gdzk/sj/index.html
3.公务员管理机构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系统建立和运作的保障。我国公务员法律对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从行政管理全过程看,即决策、执行、监督这一循环,监督是其中重要https://www.360wenmi.com/f/file1rrrs6s0.html
4.公务员管理机构有哪些公务员招录、公务员管理、公务员奖惩、公务员考核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责任。根据《公务员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外公务员管理机构分类: https://xue.baidu.com/okam/pages/strategy-tp/index?strategyId=138125133186591&source=nat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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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务员界定范围很严格,除了这9类机关,其他人员都不是实际上,2020年中组部发布了《公务员范围规定》,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将以下9类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党的机关 党的机关,包括各级党委、纪委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属于公务员。但是党代表、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不一定是公务员,主要看人事关系在不在9类机关当中,如果是借调来的,就不属于公务员。https://m.douban.com/note/827325703/
7.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机构有哪些?TOP10排名一览2025国考马上就要来了,有的才刚刚开始准备得小伙伴们刺客已经慌了,想要了解一个考公机构进行一下冲刺备考,并问小编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机构有哪些,哪些机构比较好?下面上岸鸭公考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排名前十的考公机构,主要是某图、某笔、某公、上岸鸭公考、某木等。 https://www.gaodun.com/gwy/1660993.html
8.公务员信息系统机构编码规范.DOC市(地、州、盟)领导机构代码参照现有标准中省(区、市)领导机构代码制定。例如,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机构代码可依下表编制:云南省 E39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E39.F01 由云南省委组织部、人社厅、公务员局编制其中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代码的前三位代表云南省,后三位中的“F”代表城市类别,“1”代表政府。 3.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1118/6240005153001231.shtm
9.十大公务员培训机构红黑榜!?有效避坑。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哪个十大公务员培训机构红黑榜!?有效避坑。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哪个好?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去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但是在选择培训机构之前一定要认真去考察一下,有些培训机构会夸大宣传,同时也可以问问身边考上的朋友,可以请他们给出一些参考意见。选择一 - 机构择校师https://www.douyin.com/note/7369106765469732106
10.十大公考培训机构考公务员培训机构哪个好十大品牌网CNPP重磅推出2024公考培训机构十大排行榜,公考培训机构十大排行榜前十名有华图教育、粉笔公考、中公、上岸鸭、京佳教育、步知公考、高途、纵横公考、华政教育、考德上教育。十大公考培训机构由品牌数据部门通过收集整理大数据分析研究得出,旨在告诉消费者公务员https://www.cnpp.cn/china/list_6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