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和《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和自主招聘相结合,管事和自主选人、用人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符合昆明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人才引进政策办理。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指导、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基础上,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由用人单位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及招聘方案审核工作。
第六条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章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在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尤其是招聘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第十条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及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聘方案须通过昆明人事网、昆明人才网及本地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主要为: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对象;
(六)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合格分数线、考核人选的确定原则;
(七)体检标准;
(九)招聘单位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报名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接受其报名。
第十五条每个招聘岗位拟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不得低于1∶3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政策有规定的地区和行业以及紧缺急需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比例。
第十六条招聘单位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考试
第十七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具体考试内容、方式由招聘单位确定。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试题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包含两个层次以上的,以最低学历层次条件确定该岗位具体考试办法。
第十九条考试成绩由招聘单位在本单位及昆明人事网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考生可向招聘单位申请查分。
第二十条国家、省政策规定可以加分的人员,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及体检
第二十一条考核及体检由招聘单位负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等;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选。
在考核或体检中不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因此产生的空缺可从本岗位在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七章聘用
第二十三条招聘单位根据考核、体检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在本单位及昆明人事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可由达到考核、体检条件的应聘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二)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第二十五条公示无异议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由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招聘单位应主动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聘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第三十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属教育、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由主管部门核准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方案送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
昆政办(2008)80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报名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中择优调入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调配行为。
第三条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市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以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选调。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应坚持宏观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进人指标内以及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的原则;坚持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的人员,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考核调入:
(一)市级和四区一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工勤人员,自愿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二)市级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市级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四区一县之间、四区一县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
(四)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第六条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开选调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指导、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的公开选调工作。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调条件
第八条选调条件:
(一)参加选调人员所在单位与选调单位为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拟选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在符合选调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选调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一)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第三章选调程序
第十一条公开选调应按拟定选调方案、发布选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进行考核、公示选调名单、审批办理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选调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和进人指标,拟定具体选调方案(方案包括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属市级事业单位的,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属四区一县事业单位的,由四区一县选调单位及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各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第十五条考试分别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
第十六条笔试。笔试内容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调岗位特点自行命题。
第十七条面试(或专业测试)。面试内容及方法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
第十九条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四区一县组织或人事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核人选,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考核工作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调人员。对拟调人员应在选调单位以及市、区(县)组织或人事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与拟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商调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调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组织或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选调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选调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选调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选调单位负责人和从事选调工作的人员在选调工作过程中,与报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选调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公开选调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选调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市其他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昆明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青云街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