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2023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云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等,经研究,决定开展红河州2023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遴选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为州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乡科级正职、副职和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部分职位可以专门遴选符合条件的选调生。
二、报名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报名范围:
1.红河州县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已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且在编在职、担任正科级及以下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层次职级的公务员。
2.中央和省直机关设在我州县(市)级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的,为1982年9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的,为1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的,为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面向选调生的职位年龄统一要求为35周岁以下。
3.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4.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党纪、政务处分,被追责问责影响期限未满的;
5.违规进入机关单位、违规取得相应身份的;
6.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乡镇司法所、派出所、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管所不在此列);
9.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通过换届选举进入乡镇领导班子的人员,任期未满一届的。
10.转任后即构成《公务员回避规定》所列情形的;
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具体职位要求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各遴选职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红河州2023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设置表》(附件1)。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红河州2023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3份(详见附件2);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免冠蓝白渐变底正装彩照3张和电子版(JPG格式,以身份证号命名);
报名地点:红河州人才市场一楼招聘大厅(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面,蒙自市振兴路1号,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5.职位裁减及改报: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每个职位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对达不到开考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予以取消或相应缩减遴选人数,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对遴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公告规定开考比例的,经遴选单位与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6.领取准考证:请参加笔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至9月23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到红河州职业技术学院4号教学楼7楼702室(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教园区内红河州人社局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遴选。
(二)笔试
1.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主要测查应试者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报名人员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2.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分值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阅卷工作完成后在“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红河人才网”公布。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作为面试人选。
笔试不指定命题范围,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遴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面试人数与遴选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按3:1比例末位出现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因报考人员放弃造成面试名额空缺的,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2批次。达不到面试比例要求的职位,按实际取得面试资格的人数进行面试。
(四)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加权计算,按百分制计分,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具体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考察与体检
1.考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考察人数与遴选人数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按2:1比例末位出现综合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考察。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可进行等额考察。由各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及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组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考察,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违规违纪情况、社会信用记录等),如实撰写考察报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考察结束后,各遴选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集体讨论决定拟遴选转任人员并报州委组织部审核。
(六)公示
根据考察、体检等情况,研究确定拟遴选人员名单,通过“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的,可进行一次递补。
(七)办理遴选转任手续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有关程序办理遴选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人选资格。
除以上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外,各遴选单位不得随意增加程序、环节和职位计划。
四、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遴选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群众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参加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重点说明
七、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八、本公告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职位设置、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具体事项由公开遴选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