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偈律师动态杨偈律师2024-12-1000:20:003063
杨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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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律师介入】
拿到第一手材料后,杨偈律师经过仔细分析和对比警方、检方所掌握的各种证据材料,并结合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作出了初步定性和权衡,认为辩护人作罪轻辩护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其刑事处罚。于是,杨偈律师在充分、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案的《代理词》,作为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观点和看法。
经仔细询问,律师了解到其并未被刑讯和殴打,但其指控的事实及证据被检方大量掌握,故律师更坚固了“罪轻辩护”的辩护思路,而不作对其极为不利的无罪辩护,因一旦作无罪辩护即将无法同时作罪轻辩护,而其证据又被掌握得很详细,最终的结果对其极为不利!
【庭审回放】
本案于2012年6月26日在云南省麻栗坡县看守所审判庭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龙副庭长当人审判长,并与另外2名审判员一道组成了合议庭。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了2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杨偈律师作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并为其进行了辩护。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目无国法、无视他人生命权利,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非法骗取被害人熊某某的钱财、将被害人冯某某杀死,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痛苦,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以“抢劫罪”、“诈骗罪”定罪量刑。
首先,在抢劫案中,暴力事件的发生,被害人冯某某也有一定过错;
其次,在抢劫案中,被告人去找被害人冯某某是为了借钱,“抢劫”犯意是在进入被害人家里后,在交谈中见到戒指才临时产生的,应认定为“偶犯”,不同于“入户抢劫”;
再次,诈骗案中,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其系被其男朋友曾某某教唆、威逼所致,直接威胁到其母子的安全的居所,所骗取的数额也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主观恶意不大;
第四,本案的事发具有深层的社会原因,属于社会的责任部分不能转嫁给被告人个人承担,否则有失公平。(详见《辩护词》)
附:《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客观、公正地处理此案,给蒋某某一个公正、客观的判决!
现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在抢劫案中,暴力事件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诈骗案中,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借钱未果,蒋某某即将离开时,如果没有被害人“多情的挽留”也许也就没有今天的悲剧,而蒋某某的犯意正是在被害人挽留之后继续交谈中才产生的,不能说被害人对此事的发生就没有一点过错!这些情况在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材料中均有显示,在此不必多言,只希望法庭能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其次,在抢劫案中,被告人去找被害人是为了借钱,“抢劫”犯意是在进入被害人家里,交谈中见到戒指才临时产生的,应认定为偶犯,不同于“入户抢劫”。在诈骗案中,蒋某某系被其男朋友教唆、威逼所致,所骗取的数额也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主观恶意并不是很大。
蒋某某进入被害人家的目的仅是单纯的借钱,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之后我就想借钱的办法了,就想到了冯某某,我平时叫的冯爷爷。”“他就问我来找他干什么,我就直接说明借钱的事情了。”(第一次《讯问笔录》第9页)在双方谈话的过程中,蒋某某看到被害人手上佩戴的戒指,此时才产生了非法骗取戒指的犯意,用其话说就是“这时我心里有了把这枚戒指骗了拿去卖的想法”,并且在之后的交谈中,其都只是利用哄骗的方法,比如叫被害人将戒指取下来让其试戴之类的方法,而非一开始就产生“抢劫”的意图,抢劫意图是在进入房间之后才产生的。以上种种事实不可辨驳地表明蒋某某抢劫犯意的临时性,也表明其主观恶意并不大。
第三,本案的事发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属于社会的责任部分不能转嫁给被告人个人承担,否则有失公平。这个问题大家虽然不喜欢提及,但却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回避的!恳请法庭给予一定的重视和支持。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间万物都处于相互联系之中,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正如本案的发生与我们这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民众的受教育程度等社会因素都具有联系一样,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只是发生在谁的身上、谁成为罪犯则具有不确定性而已。今天在庭上受审的蒋某某就是这个必然事件中的偶然主角,可以说是社会不公的牺牲品!
两个案件的发生都只是起因于贫穷,不是仇杀,也不是寻衅滋事。当然贫穷不是借口,我们也无意于推脱罪责,但贫穷却是她无法排解的。受到男友的威逼,为了区区两千元摩托车落户款而使自己成为阶下囚,祸害别人的同时也殃及自己,在某种程度上看是可悲的、令人痛心的。
因此,可以说本案是社会不公、体制不平以及我国教育的缺失潜间接地引发的,我们的这个社会是无法摆脱干系的,不能一味地将本属于社会的责任完全归咎于被告人个人,否则会导致新一轮的不公平。
第四,被告人蒋某某没有前科,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
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之事,也无法律可评价之处。在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中以及归案之后,其均能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材料以及辩护人的调查了解中可以看出,事发后蒋某某的悔罪态度是极其良好的,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以及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此也表示了深深的悔过。
综上所述,抢劫案的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诈骗案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抢劫犯意”是临时产生的,蒋某某也没有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且悔罪态度比较好,请法庭能够充分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客观地给予蒋某某一个公正的判决,避免因本案的悲剧引发另外一个悲剧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