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6年6月23日,梁河县遮岛镇水箐村李家田下组24户村民私下约定,对3户建档立卡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均分,其中每8户村民均分1户建档立卡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2017年2月,梁河县遮岛镇水箐村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新建房屋通过验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每户6万元打入李家田下组3户建档立卡户账户。
3月25日,李家田下组2户建档立卡户通过一折通提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2万元,各自留1.704万元,剩下8.592万元由16户村民均分,每户分到0.537万元。
3月28日,李家田下组杨恩建、杨恩正、雷保芬、杨世平、杨荣田、李义竹6人强迫另一户建档立卡户分钱,该建档立卡户被迫提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6万元,自留1.704万元,剩下4.296万元由8户村民均分,每户分到0.537万元。
梁河县遮岛镇水箐村委会主任、村党总支委员、李家田党支部组织委员杨恩禄,村党总支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李家田党支部书记、挂钩李家田村干部杨学春,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尹可湘,镇人民政府科员、驻村工作队员、李家田村民小组挂村工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干部唐敏4人在该事件中发现村民小组违规违法苗头问题,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致使村民私分建档立卡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形成事实,负有直接责任。
村党总支书记杨恩铁,县审计局党支部书记、新农村建设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尹仪帮,镇党委委员、镇机关党支部书记、镇人民武装部长、挂钩水箐村镇领导闫生佐3人对该事件失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7人违反工作纪律,履职尽责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通报明确,对涉嫌违法村民处理,2017年7月19日,梁河县公安局对遮岛镇水箐村李家田下组部分村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杨恩建、杨世平、杨恩正、雷保芬、杨恩培、杨恩存、杨荣现7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杨恩建、杨世平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监视居住;杨恩正、雷保芬、杨恩培、杨恩存、杨荣现被监视居住。
对违反工作纪律党员干部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杨恩禄、杨学春、尹可湘、唐敏4人给予党纪处分;杨恩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学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唐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尹可湘涉及其他案件,对其违纪问题并案处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杨恩铁、尹仪帮、闫生佐3人给予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杨恩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尹仪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鉴于事件发现后,闫生佐及时制止,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给予闫生佐通报的问责处理。
对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遮岛镇党委书记赵兴伟、镇人大主席闫雄芳、镇长张有旭、镇纪委书记董秋碧和县审计局长杨晓岩进行约谈,责成县审计局长杨晓岩对县审计局分管挂村副局长王再艳进行约谈。
对私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处理,2017年5月9日,遮岛镇政府对水箐村李家田下组私分建档立卡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2.888万元全部收回,并存入镇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