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10-08-14施行日期:2010-08-14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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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0-08-14
施行日期2010-08-14
发布部门云信网
正文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现在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犯了错被问责以后,其复出往往变成了“伏出”——悄悄的去悄悄的来,在公众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
目前,除广东省有类似的问责办法外,云南算是走在全国前面。
复出程序
——省问责办
今年5月21日,广东省宣布全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细化了问责情形,问责范围扩大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规定,经过审批,被问责官员一年后方可官复原职。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明确职务,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了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此外,“办法”对停职检查问责也作出了后续规定,明确在停职检查期结束后,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被问责领导干部认识情况和具体表现,作出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
此外,“办法”还严格明确了受问责领导干部的任职受影响期:受到调整工作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亮点
1、新增三种问责情形
据介绍,“办法”在强调和补充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后的任职影响期、重新任职条件、问责决定材料归档等内容外,还在原有的10种问责情形中新增加了以下几项问责情形:在应问责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中,新增“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行为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3种问责情形。
2、问责决定社会公开
为重点体现问责的可操作性,“办法”把问责程序中的问责调查、问责决定的作出、问责决定的执行、问责的申诉等方面作了明确细化,更体现问责的严格、严肃。并明确指出: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3、纪检部门参与调查
在问责程序上,新增加了要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这一环节的内容,即除了党委、政府和机关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外,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也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p#分页标题#e#
另外,“办法”还做出了问责对象和适用对象的延伸规定,指出对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实行问责,可参照此办法执行。并且,扩大了问责调查的实施范围,把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监督列入了问责调查的主体之一,提出在干部监督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可按权限和程序,调查核实。
4、被问官员申诉有路
对问责的申诉这一程序作出补充细化,让受问责官员有了申诉渠道,办法规定,对被问责调查的领导干部的合理意见,应采纳,且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和陈述而从重或加重问责。并规定了从轻问责的情节,包括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等。
同时,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问责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要撤销原问责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