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五)
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第五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
【条文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要求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策略,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此内容经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并于2021年12月新制定的《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细化,正式成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总体要求。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一种形态新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在第四种形态将“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与《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协调。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总体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的是必须将“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层层设防、分类施治,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在高压震慑上不放松,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其一,第一种形态即针对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党纪处分等情形而运用的执纪形态,具体体现为可以依规依纪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所对应的是监督执纪对批评教育类措施的运用,其要义是强调及时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的强化,重在发挥预防功能。
其二,第二种形态即针对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等情形而运用的执纪形态,具体体现为可以依规依纪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离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第二种形态所对应的是监督执纪对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类措施的运用,其要义是强调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及时处理,重在发挥纠正功能。
其三,第三种形态即针对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且并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等情形而运用的执纪形态,具体体现为可以依规依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政务处分。一般情况下,党纪重处分会附带产生重大职务调整的处分后果。第三种形态所对应的是监督执纪对党纪重处分和组织处理类措施的运用,其要义是强调对严重违纪党员的惩治,重在发挥惩戒功能。
其四,第四种形态即针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的情形而运用的执纪形态,具体体现为可以依规依纪给予开除党籍的党纪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政务处分,并经由国家监察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种形态所对应的是监督执纪对开除党籍处分的运用,其要义是强调对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党员的严肃查处,重在发挥惩处功能。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面临如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问题。当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执纪执法体系,各种形态之间环环相扣,亦体现了各种处理处置之间的衔接贯通。为避免实践中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不当运用,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应当以严格依规依法对违纪违法行为事实的厘清为前提。根据党纪和国法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违纪的党员进行相应的处置必须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意味着不论运用何种形态采取何种具体措施,均应当以严格依规依法厘清违纪行为事实为前提,并以此为据作出相应的处理。质言之,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要以违纪违法行为事实的厘清为前提,该运用哪种形态就运用哪种形态,除非是依据行为事实的判断不构成相应的适用条件。由此,才能够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条款索引】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本条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关于《纪律处分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即党组织和党员。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全面覆盖”,以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为基本点着力构建党内监督“全面覆盖”,并已形成和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治理格局。党内监督“全面覆盖”即意味着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容许存在不受党的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委工作部门等,党员包括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干部和未担任党内职务的普通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