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从环保部官网获悉,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公开了第一批中央环保督查8省(区)移交案件的问责情况,共有1140人被问责。从问责情况看,此次问责人数多,问责级别高,涉嫌违法的多名领导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详情如下:
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查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情况反馈会现场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7月至8月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其中,内蒙古17个、黑龙江13个、江苏11个、江西11个、河南20个、广西9个、云南11个、宁夏8个,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对此,8省(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法依纪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区)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经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8省(区)于11月16日统一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经汇总8省(区)问责结果,主要情况如下:
(一)从问责人数情况看,8省(区)此次共问责11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处级干部504人(正处级干部248人)。分省(区)情况是:内蒙古自治区问责124人,其中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黑龙江省问责170人,其中厅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93人;江苏省问责137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45人;江西省问责106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46人;河南省问责227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83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问责141人,其中厅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44人;云南省问责110人,其中厅级干部25人,处级干部50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问责125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78人。8省(区)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强化了领导责任。
(二)从具体问责情形看,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通报20人,诫勉320人,责令公开道歉1人,组织处理18人(次),党纪处分178人,政纪处分584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9人,批评教育9人,停职检查1人。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中,诫勉46人,党纪处分40人,行政处分40人,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总体上看,8省(区)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为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内蒙古等8省(区)党委、政府在通报督察问责情况时均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以下是8省问责情况:
(一)江苏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5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提出,要把落实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体现、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契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内容,雷厉风行抓整改,综合施策见成效,确保按时整改到位。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安排,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工作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3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省管干部18人(厅级干部12人,县委书记3人、县长3人),处级干部39人(不含县委书记、县长),科级及以下干部8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诫勉谈话36人,因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7人,通报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二、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4台烧结机、1座高炉和5台中频炉均属于应淘汰的生产设备,长期违法生产;铜山区利国镇的49座非法小球团竖炉中,有13座属于应淘汰的生产设备。徐州市政府及市经信委对落后产能缺乏管控,存在不作为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徐州市副市长冯兴振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组织调整,给予贾汪区副区长苗国庆、铜山区副区长陈光、贾汪工业园区副主任聂新文、铜山区利国镇镇长吴园园、贾汪区发改经信委副主任王雁文、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赵驻军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铜山区利国镇副镇长师飞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贾汪区青山泉镇人大主席吕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贾汪区青山泉镇党委书记、原镇长张兆友党内警告处分。
五、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行为突出,核心区内长期存在较大规模采集泥螺行为,缓冲区已开发土地的水产养殖、农业种植项目配套建设了电力供应、饲料厂等设施或企业,实验区内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违规审批问题。盐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问题,存在明显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盐城市副市长葛启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盐城市工商联党组书记黄金文(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原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组织调整,给予响水县政协主席、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杨毅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副主任陈浩、射阳县政府副处级干部顾宝凤(射阳县原副县长兼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射阳盐场场长孙益奎党内警告处分,对东台市时任副市长沈浓等2人诫勉谈话。
六、镇江新区团结河葛村桥断面是长江流域国家考核断面。由于周边雨污管网建设不到位、沿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不力等因素,导致团结河水质严重恶化,葛村桥断面水质由2013年、2014年的Ⅲ类下降为2015年的劣Ⅴ类,镇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断面长履职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镇江市市委常委、秘书长郭建(团结河葛村桥断面长)党内警告处分。
七、新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长江江心洲丹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长江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鱼塘养殖场,镇江西口门砂石码头长期非法占用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长江岸线,镇江市及其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不力,对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非法砂石专项整治推进协调小组组长王常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润州区副区长祝中昊,润州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丁笑笑,润州区区委统战部副部长高峰(水利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对镇江市交通局副调研员严傲良诫勉谈话。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二)河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6日至8月16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2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一、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三门峡段生态破坏问题。2012年至2016年7月期间,三门峡市锦滨矿业、陕县锦江奥陶矿业、陕县锦江矿业等3家企业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采矿,三门峡市林业、国土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上报,三门峡市政府失职失察、监管不力,造成该保护区生态严重破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清(三门峡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三门峡市湖滨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水贤礼(三门峡市林业和园林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豫锋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卫骁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贾文伟等9名干部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二、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新乡市制定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比省定标准有所降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不到位、管控不到位,致使空气质量持续恶化,污染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新乡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职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新乡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员戚向群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给予李纯茂等2名干部行政记过处分。
三、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问题。2014年至2015年,省质检系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1500余台,加重了我省大气污染;环保部门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质监局副巡视员周庆恩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保厅原党组成员、省环境监察总队原总队长易旭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原调研员王建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商丘市质监局调研员蒋伟群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刘振江等45名干部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通报等处理。
四、全面推广使用国四车用柴油及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滞后问题。2015年以来,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履职不力,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执行政策不到位,导致全面推广使用国四车用柴油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严重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环保厅原副巡视员高惠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处长吕胜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副处长周利民(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原副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可存,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经营管理处处长、物流中心主任冯小磊党内警告处分。
五、郑州市贾鲁河及双洎河污染治理不力问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城区雨污不分流,造成贾鲁河严重污染;由于同类原因,双洎河2013年以来水质严重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王广国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郑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关民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还分别给予任岩等8名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
六、濮阳市马颊河、金堤河治污工作不力问题。2014年以来,濮阳市马颊河水质持续恶化,从IV类恶化为劣V类,金堤河长期为劣V类。台前县、清丰县、南乐县政府对治污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治污项目未按时完成,造成水质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信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邵华(南乐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台前县委书记常奇民(台前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清丰县委书记冯向军(清丰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2人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还给予岳洪波等6名干部行政记过处分。濮阳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对台前县政府、清丰县政府、南乐县政府进行通报。
七、安阳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水质恶化问题。2012年至2016年7月期间,安阳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小南海水库和彰武水库网箱养殖数量逐年增加,致使水质持续恶化,水质标准由2012年的Ⅱ类降至2016年的劣Ⅴ类。安阳市政府虽然进行了部署,但一直未采取实质性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靳东风(安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付文彬等9名干部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理。
八、郑州市尖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和郑州市违规处置拆迁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郑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尖岗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审批绿地集团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并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至2016年7月期间,郑州市拆迁近300个行政村,共产生约1.21亿立方米建筑垃圾,仅处置2500多万立方米,其余建筑垃圾无序堆存在城市周边及郊县自然沟壑,扬尘污染严重,环境隐患突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郑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俊峰(郑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对郑州市外事侨务办党组书记、主任蔡玉奇(郑州市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州市政协城建委主任张京祖(郑州市规划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郑州市重点项目办副主任吕明体,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邱应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义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静伟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还分别给予王润洲等9名干部开除党籍、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等处分和免职、诫勉谈话等处理。
九、洛阳市部分企业长期超标运行造成环境污染问题。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洛阳市义安电力公司、万基控股发电公司和香江万基铝业公司等3家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拒不执行洛阳市、新安县环保部门停产整治决定,环保部门报告后,洛阳市政府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导致上述3家企业长期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洛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侯占国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委书记王玉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委副书记、县长郅书安行政记过处分。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三)黑龙江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9日至8月19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6年11月15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庆伟、时任省委书记王宪魁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的整改和问责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发展问题来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省政府成立了以省长陆昊为组长的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问责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调查、统一审核、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7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93人,科级干部52人,其他干部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41人,责令公开道歉1人、诫勉谈话28人。同时,责令哈尔滨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二、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毁草2500亩,生态破坏严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协审同意项目违规建设,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省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局长于金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兴凯湖农场场长张凤虎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牡丹江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李益忠,八五六农场副场长陈绍东、魏玉田3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和勇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局长江云俊诫勉谈话处理。
三、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采砂活动猖獗。肇源县政府及其水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违规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2011年至2014年,在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发放采砂许可证94个;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到位,自2009年成立以来,从未对违法采砂活动采取过制止、处罚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拟给予时任肇源县委书记李延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立案审查,现已移送司法机关);给予肇源县政府副县长谢景深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肇源县人大副主任兼县水务局局长、书记王春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河道管理处主任朱国臣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河道管理处主任刘治中、主任孙百万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湿地管理局局长韩青春、局长李乾警告处分。
四、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冬季大气污染严重。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方面存在不严不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2013年以来,哈尔滨市秋末冬初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导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高速公路封闭,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31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贾剑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哈尔滨市环保局局长张欲非、呼兰区政府区长于传勇、时任双城区政府区长毛臣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哈尔滨市工信委主任刘兴阁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给予哈尔滨市公安局时任副局长、交通警察支队长崔劲松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哈尔滨市工信委总工程师兼煤炭节能处处长石振兴,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调研员王嘉志,哈尔滨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局长、副局长,有关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等22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依兰县政府县长何宪光诫勉谈话处理。
五、鹤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缓慢,百万吨垃圾不能安全妥善处置。鹤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垃圾填埋场建设重视不够,部署落实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导致建设进度缓慢,截至督察时仍然无法投运。目前,鹤岗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零,已累计产生100多万吨生活垃圾,严重威胁城市生态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拟给予时任鹤岗市政府市长梁成军行政记大过处分(2017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立案审查);给予时任鹤岗市政府副市长马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鹤岗市城管局局长史洪生、陈金玖行政记过处分,局长李诗伦行政警告处分,调研员付国增、副调研员陈五一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鹤岗市热力公司经理姜大力记过处分。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项目进展缓慢。齐齐哈尔市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未按照国家要求按期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项目,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自2003年投运以来,累计产生污泥达10余万吨,全部堆存于嫩江行洪区内,对嫩江水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7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吴刚诫勉谈话处理;拟给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兼市住建局局长黄宇行政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对其进行并案处理);给予市住建局副局长李鸿波、市环保局副局长曹国斌、市城管局副局长王竹春、市河道管理处处长张剑光、市河道管理处副书记陈伟5人行政警告处分。
8月11日,省委第十三次常委会专题听取督察整改情况。张庆伟书记强调:要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对我省提出的“两座金山银山”要求上来,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狠抓整改,解决突出问题。紧盯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挂牌督办,明确时限,持续跟踪问效,集中力量攻坚,确保按照要求和标准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四)江西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7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鹿心社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来抓,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要组成工作组办理问责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省政府及时成立了以刘奇省长为组长的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工作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23个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06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46人,科级干部40人,其他干部1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66人,诫勉38人,免职或调离岗位6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尾水收集利用处理站,定南分公司、信丰分公司地表水氨氮超标。赣州市整顿领导小组违规批准同意未经环评审批的车间投产,且在企业启动生产时仍未督促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废水治理设施和加强环境监管。有关环保部门督促整改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执法不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赣州市政府原副市长刘建萍行政记过处分,免去赣州稀土公司董事长黄光惠职务,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经理谢志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工程师郭小斌、安全环保与社会责任部经理潘伟、信丰分公司经理丁建红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定南分公司总经理钟祎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信丰县环保局副局长陈过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信丰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乡镇中队中队长李俊记过处分并免职,对赣州市环保局局长杨中茂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赣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宜春市松江园排污口位于宜春滩下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靖安广场排污口和碧桂园凤凰城小区排污口位于袁河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宜春市政府、市水利局等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新余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赖国根(宜春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春市水利局局长李万文、宜春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科长朱赟、宜春市城管局燃气节水办主任胡利军(宜春市政执法分局原教导员)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对宜春市城建局长黄建民、城管局长宋云波进行诫勉谈话,对宜春市城建局建管科长肖继文、综合科长谈卫红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岗位,责成宜春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省水利厅编制的《江西省鄱阳湖采砂规划修编报告(2014-2018年)》中,余干县、进贤县、鄱阳县部分采砂规划区与鄱阳湖银鱼产卵场、鄱阳湖鲤鲫鱼产卵场等省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重叠。省水利厅2015年批准的进贤县3个采砂区,有1.28平方公里在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5.54平方公里在实验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省水利厅原副厅长曾晓旦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李少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李泽进、水政监察总队主任科员刘祖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黄燕平记过处分,对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黄立章进行诫勉谈话,责成省水利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为生产营利,违反与抚州市水利局签订的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书》中关于禁采区的约定,在禁采区偷采砂石,甚至进入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偷采。抚州市水利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巡查,未及时发现偷采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抚州市卫计委党委书记廖金平(抚州市水利局原局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抚州市水利局副局长聂福仙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抚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副队长汪淦(负责支队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偷采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成抚州市水利局向抚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乐平工业园区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乐平市委、市政府对乐平工业园区雨水管网水质超标问题重视不够,对上级有关园区环境整治的要求和批示没有专门研究整改意见,没有拿出整改计划,导致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园区雨水管网水质污染物超标问题长期存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景德镇市公路局局长毕长春(乐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和乐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李宝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乐平市环保局局长程金标行政警告处分,责成乐平市委、市政府向景德镇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奋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但在工作落实中,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够高,发展理念有偏差,执行政策不坚决,监督管理有缺位,受到严肃问责,教训极其深刻。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目标任务,造福子孙万代。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要改进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层层压实环境保护责任;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部署,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江西创新发展、绿色崛起,努力开辟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境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中共江西省委中共江西省人民政府
(五)内蒙古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一、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西海岸开挖鱼塘5000亩,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乌拉特前旗环保局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对违规开工建设行为未予以制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邱进宝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职务,给予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副局长、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岳继雄记大过处分并免去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瑞强记大过处分,给予乌拉特前旗环保局副局长等2人行政警告处分。
二、近年来岱海湖持续萎缩,水质成倍下降,生态功能明显退化,2015年岱海湖总体为劣V类水质,乌兰察布市政府和凉城县政府对岱海湖生态功能退化治理不力,工作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国相记过处分,给予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书记贾军(时任凉城县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协秘书长那胜巴图(时任凉城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2004年,“引黄入呼”一期工程完成,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企业封闭自备井,使用引入的黄河水,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未按批复要求改用黄河水,继续违规使用地下水进行生产;乌拉特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2006年6月投入运行,批复生产水源为再生水,但至2016年3月一直违规取用地下水;2013年至2016年,临河热电厂违规取用地下水2272万立方米。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未按规定对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督促整改,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时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张三红(时任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局长)、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原总队长王进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
五、赤峰市中水利用率偏低,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老哈河、英金河上游的5家污水处理厂污水直排和超标排放至老哈河、英金河,使老哈河水质由2013年Ⅲ类恶化为2015年Ⅳ类,英金河水质由2013年Ⅳ类恶化为2015年劣Ⅴ类,赤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不力,工作失察,监管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赤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于文涛、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高子林、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姚向民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
六、2002年6月至2016年10月,呼伦贝尔市陆续建成污水处理厂14家,其中4家负荷率低于60%,10家存在超标排放问题;2004年9月至2016年12月,锡林郭勒盟陆续建成污水处理厂14家,其中8家负荷率低于60%,5家长期超标排放。呼伦贝尔市政府、锡林郭勒盟行署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污水处理厂存在负荷率低、超标排放问题失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闫宏光(时任呼伦贝尔市委常委、副市长)记过处分,给予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秘书长赵德永(时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党组成员、副盟长)党内警告处分。
八、2005年5月,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潘彦昭征得时任分管副市长张继平(因职务犯罪已被判刑)同意后,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违规指定不具备资质的公司作为危废中心项目业主单位,该危废中心自2011年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彦昭(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九、2009年,自治区政府要求乌海市矿区灭火工程在2011年达到熄灭标准并完成验收,2012年上半年完成火区治理任务。截至2012年年末,海勃湾区2家灭火工程责任区域内火已灭,但未进行验收、复垦、绿化等工作;海南区至今仍有3家灭火工程未达到熄灭标准。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政府工作不到位,乌海市煤炭局对火区治理工作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乌海市市委常委、秘书长全觉民(时任乌海市海勃湾区委副书记、区长)、乌海市海南区区委书记苏和(时任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齐国芳记过处分,给予乌海市煤炭局局长等2人记过处分。
十、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分三期建设,在整体建设期间,均不同程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问题;陆续建成投产后,存在异味扰民、超标排放、违规处置废物等问题,群众对该药业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伦贝尔市政协正厅级干部巴树桓(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胡庆武(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杜联合(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局长张宝泉(时任牙克石市市长、市委书记),牙克石市正处级干部倪永连(时任牙克石市委副书记、市长,2016年7月被免职)、牙克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孙尚国(时任牙克石市副市长)、牙克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许刚毅等7人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对自治区8名厅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和考察内蒙古时讲话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优化发展理念,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着力推进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实现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重大转变,但还有一些差距,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存在站位不高、认识偏差,超越红线、顶风违纪,失职失察、整改不力,受到严肃问责,教训十分深刻。
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进一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活方式,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大重点行业和领域整改力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原则,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件,不管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真正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至8月,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对宁夏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11月将督察发现的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要求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及时开展“回头看”,对破坏生态环境并造成损害的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我区良好生态环境这张靓丽名片。2017年4月,自治区党委书记石泰峰刚一到任,即听取有关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追责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责成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成立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25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2人,县处级干部78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3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2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4人);诫勉53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四、关于银川、中卫、固原等地7个新建加油站未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即投入使用问题。2015年以来,自治区商务厅、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中卫市商经局、海原县商经局审核把关不严,对未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进行验收。银川市环保局、兴庆区环保局、海原县环保局履行环境监察职责不到位,对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新建加油站进行验收,或没有发现新建加油站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运营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李军(时任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处长),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副处长杨黎,自治区发改委主任科员吕亚辉,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商贸业务主管马瑞宁(时任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勘验商服处处长),中卫市商经局商务服务管理科科长何太军,海原县商经局副局长刘继媛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海原县政协经济环境委员会主任马风槐(时任海原县国环局局长),海原县商经局商务科科长段成芳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另5人进行诫勉。
五、关于部分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下降问题。自治区环保厅,银川市、永宁县住建局,贺兰县政府、县建设局,石嘴山市政府、市环保局、市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平罗县政府,吴忠市环保局,红寺堡区政府、区环保局贯彻落实自治区《水规划》不力,履职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贺兰县政法委主任科员汤宏(时任贺兰县住建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石嘴山市安监局局长刘惠平(时任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主任),石嘴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超(时任平罗县副县长)2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石嘴山市农牧局局长刘学勇(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局长)、石嘴山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黄学山(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副局长)2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刘军(时任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谭新山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惠农区区委书记梁福祥(副厅级,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局长)等9人进行诫勉。
六、关于沙湖水质下降问题。2013年,沙湖被列入国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至2016年,中央财政共投资1.07亿元实施了19个项目,其中宁夏农垦集团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6个项目,共3420万元。但由于管理措施不到位,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缓慢,周边湿地水生植物种植及生物治理项目没有发挥环境治理效益,湖底清淤工程缺乏操作性,致使沙湖水质改善效果不明显,水质下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湖葡萄发展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沈文祥(时任沙湖旅游公司党委副书记),沙湖旅游公司项目工程部副经理杨宁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沙湖旅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石志刚,简泉生态移民管委会副主任郭爱华(时任沙湖旅游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沙湖旅游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杨建国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苟金萍(副厅级)进行诫勉。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七)云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3日将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陈豪,省委副书记、省长阮成发强调,追责一定要体现严肃性和警示作用,当前特别要防止失之于宽、松、软。省成立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抽调23名纪检监察干部迅速开展核查问责工作。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33个责任单位、11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被问责33个单位中,厅级单位10个、县处级单位13个、乡科级单位10个。被问责的110名责任人中,厅级干部25人、县处级干部50人、乡科级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5人、免职2人、停职检查1人、诫勉问责25人、通报问责5人,批评教育9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二、玉溪市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保山市昌宁县政府违规撤销或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江川区(原江川县)违规撤销大龙潭县级自然保护区,通海县违规撤销秀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保山市昌宁县违规调整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导致已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得不到依法保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责令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向玉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昌宁县政府向保山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林业局向江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通海县林业局向通海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昌宁县林业局向昌宁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江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志华,通海县委书记卢维江(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通报、诫勉问责;给予昌宁县委书记苏格非(时任昌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通报问责。
四、在牛栏江流域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或技改生产磷酸盐项目、新建绿色农化项目问题。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均落户于昆明市寻甸县),在位于云南省重点保护的调水水源区牛栏江流域内新建技改扩大生产项目,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产业园区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违规对该项目进行登记备案、核发许可证。责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昆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向寻甸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昆明市国资委第三监事会主席苟光清(时任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诫勉问责,给予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管理处处长彭钢通报、诫勉问责,给予寻甸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方正平(时任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盘晓汤行政记过处分。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生态立省、环境优先”战略,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扎实抓好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抓好滇池、洱海、抚仙湖等重点湖泊、重点流域和重点领域生态治理与生态保护修复,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对各类环境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失职失责行为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坚决守住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让彩云之南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西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9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对全区整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成立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问责工作机构,从自治区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等15个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4个核查组,迅速查清事实,逐一厘清责任。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41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4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86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8人,诫勉51人,通报批评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决策部署,为我们建设美丽中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充分肯定山清水秀生态美是广西的金字招牌,指出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并就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狠抓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但在工作落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思想松懈、工作不力,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研究不透,没有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综合治理上监管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格,推进整治工作缺乏主动,受到严肃问责。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责任担当意识不强,没有真正用严和实的作风抓环保工作,教训非常深刻,必须认真汲取。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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