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调动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造就高素质水利干部队伍,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的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全体干部。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时档案,对于干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章?学时要求

第五条?行政机关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年累计参加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教育培训一般不少于110学时,每5年内累计3个月或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累计一般不少于90学时。

第六条?事业单位六级及以上职员,企业相当于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每年累计参加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教育培训一般不少于110学时;企事业单位其他管理岗位人员每年累计一般不少于90学时。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初任培训一般不少于96学时;企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初聘培训一般不少于56学时。

第三章?学时计算

第九条?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参加组织调训或经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脱产培训,一般按每天8学时,每半天4学时计算。有主办单位出具培训学时证明的,按其注明学时计算。

第十条?集体学习。参加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报告、辅导讲座等形式的集体学习,一般按每半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网络培训。参加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课程培训,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网络课程的标准学时计算,未注明学时的一般按课程时长等额计算学时。

第十二条?在职自学。经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在取证当年一般按180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书目选学。参加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指定书目选学,并考核合格,按照书目设置学时标准计算,每本书一般按5-10学时计算,每年总学时最多不超过50学时。

第十四条?实践锻炼。参加单位组织部门安排的挂职锻炼,基层锻炼等实践锻炼,以组织部门的文件为依据,一般按每月10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政策理论考试。参加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政策理论考试,知识竞赛等活动,成绩合格的,一般按4学时计算。有主办单位出具培训证明的,按其注明学时计算。政策理论考试每年总学时最多不超过15学时。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人事司承担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时管理的宏观指导、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等职能,负责部管干部、部机关公务员、流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学时审核登记管理。直属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管理干部的学时审核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登记申请。教育培训结束后,干部应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培训学时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参加教育培训的培训证明,考试考核合格证明,毕(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学时。单位集体学习应在学习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集体学习备案表》(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登记审核。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其中,部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由所在单位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初审汇总,每半年通过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报部人事司审核登记;部机关公务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由所在司局初审汇总,每季度末通过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报部人事司审核登记;流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由所在纪检组初审汇总,每季度末通过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报部人事司审核登记。

第五章?学时运用

第二十条?新录(聘)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初任(聘)培训,培训未完成的,应进行补训,补训合格后才能任职定级。

第二十一条?提拔担任行政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事业单位六级及以上职员,企业相当于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应了解考察对象近5年教育培训完成情况。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教育培训,补训合格后才能正式任职。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需提供评审年限内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学时未达标的,晋升年限顺延。各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应将教育培训完成情况作为聘任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干部年度考核中,将教育培训学时达标率作为考核评优的必要条件。干部年度教育培训学时达标率低于60%的部门和单位,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干部个人年度教育培训学时未达标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干部弄虚作假获取教育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部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6日印发的《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事〔2011〕96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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