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引领全球经济社会变革、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近期举办的北京服贸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将加强服务领域规则建设,支持北京等地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北京发展数字经济,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应抓住历史发展机遇,继续在数据价值生成、要素市场建设、交易模式创新、金融科技引领等方面先行先试,助力创新型金融中心建设。在发展过程中,要聚焦数字经济的四大要素--数字价值、数字机构、数字技术、数字制度。
一、新经济创造新价值
数据作为一种社会核心要素资源,目前虽然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但其资产属性还没有充分体现。数字经济的发展目标是通过推进要素市场改革和金融创新,充分挖掘和实现数据蕴含的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这就需要释放数据要素的强大动能,需要洞察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与数据价值实现之间的深刻关联,完成数据价值的不断演进和提升。
正如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市场化历程,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是从数字资源到数字资产、再到数字资本的价值化过程。数字资源的价值提升要经历几个核心的环节。第一个核心环节是确权。数据的权属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等,通过对权属的界定和权属的适当分离,配合确权登记、资产评估等一系列完善制度,才能实现数字资源到数字资产的跨越。第二个核心环节是交易。因为只有进行交易,才能够市场定价,数字价值才真正能够实现从资产到资本的转化。第三个核心环节是创新。在每一次经济要素改革的过程中,新的经济资产出现后都会引发一系列金融创新,来放大经济资本的价值。
这三个流程和环节很像90年代的房地产改革。在改革之前,大家住的是公房,个人没有产权,市场没有交易,房子也没有价值。那时中国家庭最主要的资产是现金和银行储蓄。经过改革之后,房屋经过确权变成了个人和家庭的资产,通过建立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就有了市场价值,变为经济资本,使得中国家庭的资产规模和财富水平一下就跃居到了世界前列。这个巨大的变化不是“5+2”“白+黑”干出来的,而是通过推进要素市场改革而爆发出来的。和土地、房产等领域的金融创新类似,通过审慎试点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信托、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将会进一步放大数字资产和数字资本的规模和价值。
二、新业态催生新机构
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购买方、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方以及数据交易的监管机构,各方参与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数据要素市场生态。未来,数据托管机构、交易场所、数据中介服务机构等一系列创新型机构的建立,将对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挥关键作用。
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创新引领者和产业先行者,北京市积极打造数据流通的基础设施。今年上半年,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家基于新型数据交易模式的数据交易所,通过采取数据分级分层管理模式,综合运用数据确权、隐私加密、智能合约等技术,通过建设包括数据、算力、算法等一系列基于交易的智能合约来实现数据使用价值的流通。这一模式将有效解决高价值数据在流通过程中的痛点问题,努力探索数据交易未来的发展方向。
三、新交易应用新技术
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有新的技术与之相匹配,特别是在数据的交易流通环节,新的交易模式将对交易平台有新的技术要求,以数据确权标识、隐私加密计算、智能数据合约和数据应用追踪为代表的新技术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发展隐私加密计算技术推动高价值数据在“可用不可见”的前提下实现交易。由于数据具有无限的可复制性,导致高价值数据明文交易的收益远远低于采集成本,上市交易的意愿很低。目前,通过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等技术,以明文加密、密码学算法和芯片硬件加密为基础,可以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深度挖掘数据经济价值的同时又不触及数据具体信息和个人隐私,实现数据使用权与所有权交易的分离。隐私加密计算是数据交易的技术创新,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将为大量原本沉默的敏感数据提供价值实现的有效手段。
四、新高地完善新制度
一是推进制定全面的权属保护制度。建议制定数据确权和权利保护的基础性规则,颁布《首都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明晰不同数据权属的界定标准,解决数据交易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投资者各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做好数据权利保护与数据要素的流转利用之间的平衡。这些制度不仅将保护数据的所有者,也将保护数据的管理者、使用者和投资者,这样整个生态才能平稳发展。
二是制定公开、公平、透明、高效的交易制度。通过对数据敏感度分级管理方式,制定公共数据治理细则、数据交易交割细则和数据跨境流动试点细则来明确数据交易环节的各方权责义务。
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保证数据资源的合法、合规、安全应用。建议要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市场的多层次主体分级机制,对数据要素市场进行准入管理,对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托管机构、数据评估机构、数据审计机构等新型参与主体科学设定准入标准,提升数据流通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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