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无人机驾驶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8号)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无人机驾驶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由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完成。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智训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四川纵横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中航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起草人员有:梁光华、周扬、董红祥、袁睿、周飞、邓浩、朱林锐、王夏峥。参与起草人有:何兵存、郝琦、楚晓明、任斌、董正汉、刘士汇、刘思彤。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中国兵器工业试验测试研究院、北京康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无人机协会、合肥工业学校、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未来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睿尊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审定人员有:彭瑜、贾成千、郑丽媛、鞠致礼、柯玉宝、王德高、孙健、侯小捷、栾润生、田贵康、梅金龙、曹斌、王萍、范方华、赵静、刘亮、赖友源。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安徽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①2021年12月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2号)公布。
无人机驾驶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1.2职业编码
4-99-00-00
1.3职业定义
通过远程控制设备,操控无人机完成既定飞行任务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部分高温、低温或存在一定危化品。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和计算能力;有较强的反应能力和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空间感强;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好;辨色力正常,双眼矫正视力5.0以上。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12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16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16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10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80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3)具有15年(含)以上公安工作经历,或具有军队及武警部队少校军衔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9.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