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期限:作者为公民时,其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一规定涵盖了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多项财产性权利。
合作作品:对于合作作品,其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作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
保护期限:作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该作品。
职务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保护期限同样遵循上述规定。
三、特殊作品的情况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这些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同样,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出版者版式设计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其他权利如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并复制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一、保护期限的限制
个人作品:保护期通常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作品,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受保护。
特殊作品:如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等,其保护期同样为五十年,但起算点可能有所不同(如首次发表后或创作完成后)。
二、权利内容的限制
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这些权利通常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
财产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则受到保护期限的限制。
三、合理使用的限制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作品。
为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或翻译而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四、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限制
法定许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通常适用于教科书编写、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