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抚财会〔2019〕238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会计人员: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号)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我市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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