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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人发[200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1
施行日期:2004-03-1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200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200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2004年全省职称工作,要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这个主题,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工作领域、完善评审政策、全面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结构调整服务,为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拓宽工作领域,逐步实现评审对象的社会化
(一)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评审或考试的条件按现行标准掌握。
(二)公务员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在涉外机关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翻译系列职称评审或考试,评审或考试的条件按现行标准掌握;在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从事法医、刑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或考试(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三)离退休后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评审或考试的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通过评审或考试只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省、市人才中心负责离退休人员的评审申报受理,并向各评委会推荐。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职能和管理权限,可直接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资格认定。
(五)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人,凡符合各系列评审(考试)条件规定的,可以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评审(考试)通过后,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0]15号)规定,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按职能权限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直接认定,认定时须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发[2003]14号)规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各市人事局按属地负责本地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推荐或评审工作;凡需到省直相应评委会评审的,省直各系列评委会要按照现行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在全省选择500家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职称评委会。继续做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九)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农[1994]116号)规定,进一步做好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的标准条件和评审的方式方法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省里不做统一要求。
(十一)在会计系列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在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讲师和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允许高校从事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二、完善评审政策,逐步实现评审标准科学化和评价方法多样化
(二)对工农业生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时,放宽对获奖等级的要求,具体调整为: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市(厅)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取消晋升各级别职称任期内考核优秀或任期内至少一年考核优秀的规定,在任期内考核合格者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五)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考试,其评审或考试的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六)完善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评审分流政策,由原来的一年享受分流政策调整为三年享受分流政策。
(七)继续在经济、会计、审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新闻、档案、统计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审办法。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考试内容和形式进行认真研究,对考试范围和考试大纲提出修订意见,并经省人事厅同意后施行。
(八)继续对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新闻、律师、翻译等系列(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由省里统一考试的方法进行,凡国家和省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专业),各市不得自行组织评审或考试,擅自组织的评审或考试一律无效。
(九)完善文化和体育等特殊专业晋升条件和破格条件(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十)完善各系列量化评审标准。各级评委会要按照评审条件和省人事厅统一制定的量化评审标准,结合专业特点修改完善现有的量化评审标准,制定出能反映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和水平的量化标准,并在评审前20天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各高级评委会的量化评审标准报省人事厅审核。
三、加强对评委会和评审工作管理,逐步实现评委会组成多元化
(一)加强评委会管理,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充实扩大评委库,并实行微机管理;各级各类评委会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委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各系列评委会主管部门务于4月底之前将新推荐的高级评委会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推荐评委的标准按照辽宁省人事厅《200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辽人[2000]8号)执行。今年的评审工作定于610月份进行。
(二)完善评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打破行业限制,最大限度地将行业外的专家吸纳进来,由省内外和行业外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委会,实现评委会组成的多元化。
(三)实现评委会组成的高层次,将两院院士、国家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优秀归国人员和国家级及省百千万人选吸收为评委会组成人员。
(四)继续做好职称评审公示工作。严肃评审纪律,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所有职称评审都要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内容按照《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要求执行。
四、加强岗位管理,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0]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的要求,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修改完善现行的聘任办法。各市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四)对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年度审核,换发新的专业技术岗位手册。年度审核和换证工作定于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各单位在接受年度审核时,应提供原有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手册。各市专业技术岗位的年度审核或调整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安排。
(五)设置省直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专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省直各单位2004年1月1日以后由国外或省外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由省人事部门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单独核定。
(六)省直各单位入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人层次人选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内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七)在省属本科院校和部分科研院所试行以聘任代替评审的人才评价和用人方式。
(八)中小学教师系列继续进行考核聘任中、初级职务试点,各市要在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加强指导和管理,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加强职称考试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体系
(一)研究拟定辽宁省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逐步建立健全辽宁省职业资格体系。
(二)国家已经开展了执业资格考试的系列或专业,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执业资格认定、参加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考试和注册等项工作,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今年,要对全省执业资格注册进行一次检查。
(三)根据国家关于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省内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作。今年,凡可以进行执业资格或从业资格考试的系列均可以进行试点,省直各部门制定试点方案,由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3]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3]7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明纪律,确保2004年各项职称考试的顺利完成。
(五)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综合管理、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做好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允许参加各级各类职称考试;对考试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验收;对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要及时公布和发放。
六、其它问题
(一)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一致者,在评审职称时,可通过继续教育取得评审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证明(含专业证书),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其它条件,方能参加评审。
(二)废止《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3]96号)中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的政策优惠。
(三)在职称评审、考试、培训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负担。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处理。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辽人发[2003]3号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