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称代理申报中心,主要为评审人员提供报考咨询、培训服务的网站,
一、基本原则
2.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实施。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分行业、分专业完善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根据不同类型工程技术人才特点实施分类评价,鼓励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多实现技术革新和成果转化。
4.坚持开放创新、激发活力。立足我省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积极借鉴人才评价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为工程技术人才松绑减负,提升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工程系列职称设置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我省重大产业和重大项目以及新兴业态的发展,工程系列各行业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特别是在精细化工、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量子科技等领域,积极促进我省战略发展和产业需要同步。
4.持续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施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贯通意见精神,畅通两类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5.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完善评审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日常考核、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充分体现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克服“四唯”倾向,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能力和业绩,注重市场认可和对社会及所在行业的实际贡献。对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考察其科研项目贡献、将先进技术或理论用于实际工作能力、开拓性研究能力和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考察其工程项目贡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能力、工程项目可行性设计能力和规划设计项目投产效果。对主要从事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考察其技术改造升级贡献、处理技术难题能力、制定工艺方案能力。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审参考之一。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成果、软件著作权、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对重大原创性业绩成果可“一票决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3.实行省、地区和单位评价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辽宁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各地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泛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意见,制定行业和地区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和单位评价标准不得低于省评价标准。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四)创新评价机制
2.畅通评价渠道。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评审渠道,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所属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积极探索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联合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开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五)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全省工程系列各层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企业的专家入库。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2.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自主评审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七)优化公共服务
3.加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按照《华盛顿协议》框架规则,在健全完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以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师评价标准制定,加强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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