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称:2008年7月30日,我与泰康**公司签订了一份“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合同并按约向其南阳分公司交纳了2008—2010年的保险费用,2010年9月27日,我被确认为宫颈癌,在我向二被告申请全额理赔时遭到拒绝,仅退返我已交的三年保费9000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理赔保险金42468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1、2008年7月30日,原告编号为18411105的保险合同(含保险条款,保险单)。
2、保险费收费发票三张,合同约定的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本、投保单。
3、2010年7月23日,被告方业务员通知交费的信息1条。
证明目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
第二组原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票据、资料等32页。
证明目的:原告在合同保险期内患了合同约定应予理赔的疾病。
被告辩称
被告泰**阳支公司辩称:原告原为我公司业务员,在我公司投有保险,本案争议的保险在投保后的第二年度,因未按期交纳保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申请复效,因原告出险是在复效后1年内,依合同约定,应退回保费而不支付保险金额,保费9000元已支付给原告,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另外,我公司设在淅川的营销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所辖业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均在我公司承担,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2008年7月27日,原告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
证明目的:原告投保时是公司的业务员,其在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60日内未转帐成功,原告认可合同中止的事实,并经申请已复效,其患病发生在合同复效后1年内,被告已按约定履行了理赔义务。
被告**公司淅川营销部缺席无答辩。
庭审中,通过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3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复议是依被告的要求申请的,合同的效力并未中止。
根据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本案的下列事实:
庭审后,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泰**公司淅川营销部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应否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1468元予以赔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导致原、被告双方合同效力中止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条款中对保险费的支付作了明确而详细的约定:即通过指定的帐户,在合同生效对应日(7月29日)及之后60日内交付,也就是原告在每年9月30日前通过约定的农行帐户续交当期保险费即为履行了交费义务,2009年9月25日,原告按约向约定的该帐户存入3010元款,及时足额地履行了交付第二期保险费的义务,该款在9月30日前未被转帐扣交,没有证据显示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其引起的后果不应由原告来承担。对于被告来讲,在原告及时足额履行交费义务后,未能及时主动将帐户的保险费扣划,也不通知原告直至缴费期满,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形出现,其后果完全是由被告怠于履行造成的,其错在被告,被告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被告不应以此作为向原告拒赔的理由。因此,被告应当在原告按约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1468元予以理赔。
综之,原、被告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主动地按约履行了义务,支付了保险费,而被告却在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致此合同效力中止,其错在被告,虽然事后经双方努力使合同的效力得以恢复,但其责任不能消除。在原告出现事故要求理赔时,被告以自己的过错产生的后果为由,拒绝向原告赔付约定保险金额,显然是错误的,其错误行为引起了本案纠纷的发生,对此应负本案的全部过错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额保险金42468元(已扣除支付的9000元)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泰康人保**保公司南阳支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原告以此为由撤回对其的诉讼,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与被告泰康人**司南阳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泰康人寿**司南阳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重大疾病保险金42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泰康人**司南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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