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重磅官宣!要求这样规范发展直播电商……营销网络

据“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22年(上)中国直播电商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17-2021年,国内直播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为:196.4亿元、1354.1亿元、4437.5亿元、12850亿元、23615.1亿元,预计2022年交易规模达到34879亿元,同比增长47.69%。

一、直播电商监管趋严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

2020年5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发布《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规定了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从业人员、商品质量、运营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要求。适用于商贸流通行业内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等管理。

2020年6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发布,这是国内第一个关于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专门自律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商家、主播、平台、主播服务机构(如MCN)和参与营销互动的用户等主体提供行为指南。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于2020年11月发布,《通知》规定开办网络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的平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着力健全网络直播业务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内容安全制度和人资物配备,积极参与行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5.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同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部分“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三大主体(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进行梳理,分层次进行责任划分。

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7.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

8.国家七部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5月2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在对直播营销平台的要求方面,《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认为,对于平台来说,《办法》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9.商务部:《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

2021年8月18日,商务部就《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该具备的资质、经营条件及合规性基本要求;规定了其应对商家和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和服务信息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用户以及直播主体账号的管理和服务要求;规定了其应对消费者隐私保护、交易及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明确了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10.三部门:《“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2021年10月26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规划》提出“鼓励模式业态创新”。业态模式创新既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重要的增量空间。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该《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要求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涉及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网络直播带货等。

12.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同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13.四部门:《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意见》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建立专门服务团队、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等工作举措。

1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对网络主播也划定了31条红线,主播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等。

《规范》列举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13种行为。结合当前新技术发展,此次《规范》还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列入了参照执行的范围。而对于需具备专业性的直播内容,《规范》也对主播提出要持证上岗等更高要求。

15.中共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16.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其中提出,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等要求,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大浪淘沙卷走谁?

直播进入下半场,竞争依然暗涌不断,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直播平台等多方面共同努力下,直播电商行业迎来规范化发展新阶段。而在规范化的这条路上,倒下了不少人。

1.辛巴公司因“假燕窝事件”被罚90万

2020年12月23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辛巴所属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处90万元行政罚款,对燕窝提供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处200万元行政罚款,并责令双方停止违法行为。

通报中称,辛巴方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却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方认为,由于涉及消费者的购买、发货、收款等行为都是燕窝方融昱公司行为,因此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而燕窝公司方为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并且,经涉案商品产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融昱公司销售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13个项目,符合GB2760-2014、Q/DZXY0010S-2020、GB14880-2012要求,但该商品标签存在瑕疵。

2.网络主播雪梨和林珊珊偷逃税被罚罚金最高超6000多万

2021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官网显示,网络主播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注:图片采集自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官网)

3.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元

2021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公布薇娅偷逃税案件,经查,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共计13.41亿元。这是直播带货行业史上力度最大的税款追缴与处罚,额度是一个月前两位主播雪梨、林珊珊逃税被追缴处罚总和的14倍多。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认为,这次事件主要是源于薇娅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根据目前的材料来看,薇娅偷逃税的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把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虚假申报为企业经营所得,用来偷逃税款,二是有一些其他的经营收入没有如实申报纳税。

马恺浓表示,因为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像主播的佣金、坑位费这些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是3%到45%,那么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企业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其实是5%到35%,如果这个企业是查账征收的方式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率,那么如果企业申报了核定征收,因为核定征收的这个利润率和征收率都比较低,所以纳税的税负就会更少。再者就是企业的注册所在地往往会存在一些税收的政策的优惠,那么这一整套“组合拳”打下来,其实际的税负就会大大的减少,多余的都进入了个人口袋。这不仅大大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更不利于收入二次分配,而且也造成了实际的税负的不公,所以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的不满。

4.网络主播平荣因偷逃税被追缴6200.3万元

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务通报,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该主播在2019-2020年期间存在隐匿直播带货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1450.72万元,将被追缴并罚款共计6200.3万元。

5.直播带货主播范思峰偷逃税被罚649.5万

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称,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范思峰涉嫌偷逃税款,经查,范思峰在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以直播带货方式取得销售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67.8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100.56万元。

三、直播江湖浮浮沉沉

据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受理用户维权案例显示,发货问题、商品质量、虚假促销、网络欺诈、货不对板、售后服务、退换货难等为2022年直播电商常见问题;主要涉及平台有:抖音电商、快手电商、点淘(淘宝直播)、蘑菇街、京东直播、洋码头、小红书、玩物得志、有播、地鼠湾、至尊宝物、微拍堂、红豆角等。

THE END
1.网络营销直播,重塑电商销售模式的新动力之源网络营销直播已成为重塑电商销售模式的新引擎。通过直播平台,商家能够直接与消费者互动,展示产品特点,实现销售的快速转化。直播营销不仅提高了电商的销售额,还通过互动环节增强了消费者与品牌的连接,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和用户黏性http://hljldds.cn/post/9265.html
2.直播营销的概念是什么?直播营销的内容有哪些?直播营销模式有哪些?直播+电商模式为一种新的推销手段,以主播作为销售渠道,电商为基础。通过直播为电商带来流量,从而达到为电商销售的目的,网络直播营销的概念也随之诞生。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直播营销这一新兴营销手段尚未给出权威性的定义,比较普遍的认同是“网络直播营销是指一种采用视频直播形式进行实时互动的营销活动,该营销活动以电商https://www.xlhz.com/toutiao/detail/878
3.《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修订要点解读——合规之路不再“暂行3. 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广告?相关主体责任如何划分? 直播营销是近年兴起的一类互联网推广手段,是指通过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的营销场景。2021年,国家网信办、市监总局、广电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已明确规定“直播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key-revisions-of-internet-advertising-management-measures.html
4.网络营销第五课直播营销.pptx网络营销第五课直播营销汇报人:AA2024-01-23直播营销概述直播营销策略规划直播营销实施流程直播营销中的关键要素直播营销案例分析直播营销的挑战与机遇目录01直播营销概述定义直播营销是指通过在线直播的方式,实时展示产品、服务或品牌,并与目标受众进行互动,以达到品牌推广、销售提升等目的的一种新型营销方式。发展历程随着https://m.renrendoc.com/paper/310074137.html
5.嘉润研究《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十一大要点解读及条文对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的相关主体责任,包括(1)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形;(2)直播营销人员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形;(3)直播营销人员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形。早在2021年5月25日实施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对https://www.dowway.com/news/2023-04-17/365.html
6.一文读懂互联网广告新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承袭了2021年发布并实施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规范路径,肯定了“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简称“直播带货”)可能构成https://www.360doc.cn/article/38315799_1073840202.html
7.这套Social营销模板写得很用心,实用型干货收藏社会化营销定义 百科中关于近年来大热的“社会化营销”定义如下:社会化媒体营销亦称社会化营销,是利用社会化网络、在线社区、博客、百科或者其他互联网协作平台媒体来进行营销、公共关系和客户服务维护开拓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利用网络平台和媒介,使用网络手段进行传播的一切营销及公关活动的总称。 https://www.digitaling.com/articles/25969.html
8.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范ICS 03.100.20 CCS A 12 3203 徐州市地方标准 DB 3203/T 1035—2023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rketing management of livestreaming 2023-10-13 发布 2023-11-01 实施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203/T 1035—2023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https://dbba.sacinfo.org.cn/attachment/downloadStdFile?pk=fd0f1c6343740804e217ab2abc9667e1cfdf1100d3d08f40e2193591569f3236
9.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是干什么的?行业资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营销和直播电商已成为现代商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功能和优势,帮助企业推销产品和服务,并与客户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网络营销和直播电商的定义、具体工作方式、成功案例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两个领域。 http://www.ceotx.com/show-83-129.html
10.汽车企业广告合规风险提示及建议——兼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新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直播行业从业者的广告责任作出进一步明确。办法明确网络直播过程中,通过口播、露出等形式作产品推广的责任主体为四类人,分别是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间营销人员、利用自身形象作推广的直播间营销人员。其具体划分标准见下图: https://www.allbrightlaw.com/SH/CN/10475/2b99e3a651fcd0ae.aspx
11.引流定义(直播带货中“引流”该如何定义和规制)“带货”与“引流”如何定义 就“带货”而言,其可能对应到几种不同的含义: 一是销售行为:这种情形可以对应到传统电商平台上,商家对于自营商品或服务通过直播形式展开销售的行为,如淘宝、京东、拼多多上的众多商家直播。 二是营销或推广:亦即通常所说的“引流行为”,即带货的主播本身不是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https://www.niaogebiji.com/article-499902-1.html
12.营销中的直播营销是什么直播营销是一种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现产品或服务推广的营销方式。通过直播营销,企业可以以生动的方式展示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优势,并通过与观众的互动建立信任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和购买率。 一、直播营销的优势 1.增加品牌曝光率:直播营销能够吸引大量观众的注意力,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曝光率。 https://www.linkflowtech.com/news/3489
13.互联网营销师(视频创推)理论一A.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B.主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C.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D.直播营销主体可以适当刷单、炒信等提升流量 5.完全以第三方对语气讲述一场直播,和主办方、主播都没有关系,文章撰写可以更随意、更博人眼球的是什么软文撰写技巧()。 A.行业资讯B.观https://www.wjx.cn/xz/25532585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