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实施方案
(2016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和上岗合格证书日常管理。本实施方案包括名词解释、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申请时限、申请书审核、考核发证、证书管理、换证申请和考核、罚则、信息公开十个部分。
一、名词解释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在四川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机构”)。
(二)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是指从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为证明具备申报项目所需技术能力所接受的由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构”)组织的专项测试(包括理论考试和现场考核两部分)。
(三)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环境监测人员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并向环境监测人员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社会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上岗考核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须与社会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由其所在社会机构依法为申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三)上岗考核由社会机构向考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考核管理机构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考核申请。
(四)申请人员所在社会机构应具备申请考核项目所需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
三、申请资料
(二)社会机构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四)考核管理机构只受理环境监测业务领域有能力完成的考核项目申请。
(五)首次申请上岗考核的人员申报项目不得少于3项且至少1项为标准样品测试类项目。
四、申请时限
(一)考核计划
考核管理机构每年1月和5月征集二次考核计划。社会机构提交的考核计划由所在地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于规定时限内提交考核管理机构,逾期不予受理。一个社会机构一年内只能提交一次考核计划。
考核管理机构根据全省的工作安排和社会机构的申报的考核信息编制考核计划。
(二)考核申请
五、申请书审核
(一)自查
社会机构申报考核项目须与本单位环境监测业务开展需要和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水平、人力资源情况相符合,应对申请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申明。
(二)初审
(三)复审
通过复审的社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纳入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范畴。
六、考核
(一)理论考试
所有申请人员均须参加理论考试。考试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闭卷进行。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从事环境监测工作10年以上的可申请开卷考试。
考试成绩由考核管理机构行文通知,若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7个工作日内向考核管理机构提交试卷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人员所在机构统一提交,不接受个人提交的复核申请。
(二)现场考核
理论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员方可参加现场考核。
考核组按照现场考核实施方案、参考《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开展现场考核,编制《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上岗考核报告”)提交考核管理机构审核。
七、证书管理
(一)证书发放
考核管理机构对上岗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上岗证书”)。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二)证书使用
1、持证人员应在上岗证书项目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对监测行为和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2、持证人员所能从事的监测类别和项目监测方法应与上岗证书及上岗考核报告有关信息相一致。
(三)证书监督
2、持证人员离职时,原所在社会机构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人员离职情况报考核管理机构备案。
(四)证书废止与重新确认
1、持证人员所持上岗证书自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次日起自动废止。
2、持证人员持证有效期内离开原社会机构时其所持证书自动废止。新所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考核管理机构提交上岗证书换证申请。考核管理机构按照本方案第八条有关规定进行换证考核。
八、换证申请和考核
九、罚则
承担社会机构监测任务的持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一)拒绝受理
考核管理机构对于申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受理该申请人员上岗考核申请。
1、申请人员上岗考核时填报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申请人员基本条件不能满足本方案及上岗考核有关规定的。
3、申请人员在上一年度考核中有作弊行为的。
(二)限期整改
1、超范围使用上岗证书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
2、不遵守技术规范要求,导致监测结果与事实严重背离或造成较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3、违背职业道德,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5、对机构内部审核和外部检查时的整改要求不予执行的。
(三)注销证书
持证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未达到考核管理机构下达整改要求的,考核管理机构予以注销持证人员上岗证书。
十、信息公开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持证上岗管理实施方案》(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