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增值税会计,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然而目前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却存在着一种偏向,即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纯属代收代付税款,与企业损益无关,是独立于企业资金运动以外的税务自循环。在这一认识的影响下,形成了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不是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对其有关资产、负债以及税务清算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分别进行核算,而是笼统归集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登记有关情况。这实际上是依据税务会计的要求,把应交增值税账户作为税收征管分项汇集数据资料的流水账或登记簿,为编报纳税申报表服务。由此在会计实务上,也就出现了下列难以理解的问题:
三、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款时,冲转“应收补贴款”科目。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却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专栏按原来的科目说明系反映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但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列到“应收补贴款”科目,只不过是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事项,并没有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因此,如按上述会计处理,就会把同一会计事项一方面列为应收未收,另一方面则反映为已经收款,显然自相矛盾,不符合事实。其次,出口退税是目前国际贸易上广泛接受和普遍实施的通行做法,它并不是补贴,更不能视为出口补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把它列入补贴范围,与其他国家对企业的补贴等同看待,这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对外容易引起误会。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298600(280000+20000×93%)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贷:银行存款347600.
②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101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银行存款1000.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180000
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④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50000
贷:应付工资50000.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10000.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80000
贷:在建工程280000.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入小汽车
借:固定资产234000
②卡车转为在建工程使用,净值=50000-50000×95%×2÷(8×12)=49010.42(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9010.42×17%=8331.77(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累计折旧989.58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5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8331.77
借:在建工程57342.19
贷: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1)9月29日,公司将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大股东S公司。
借:应付股利32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47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贷:固定资产280000.
(2)公司于9月12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向受灾企业捐出7月12日购进的一台账面原值为5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捐出时支付清理费1000元,设备评估值为49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4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9160
贷:银行存款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8160
借:营业外支出57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57160.
年终按有关规定计算捐赠应缴的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中旧固定资产的转让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9月12日,公司转让7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转让价90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已全部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且未转出。转让以前年度购进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转让价为110000元。
①转让7月购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98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4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53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5300
借:营业外支出23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300.
②转让以前年度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982.91(110000÷1.17×0.17)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4529.91(100000÷1.17×0.17)
贷:固定资产清理14529.9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报、少报销项税额或多报进项税额,均影响增值税的缴纳,是偷税行为。其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一般纳税人若采取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而造成不缴、少缴增值税的,其偷税数额应按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此时偷税数额为应纳税额。
即:应纳税额=账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二)查补税款金额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确定偷税数额补征入库时,其补税数额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的一般纳税人与其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扣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按《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本账户。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当期销项税额236000元,当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47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1000元。
次年1月15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
1.12月3日,发出产品一批用于捐赠,成本价8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产成品80000
2.12月24日,为基建工程购入材料35100元,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银行存款35100
针对上述问题,应作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1.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会计调整。
(1)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企业按成本价直接冲减产成品,但未计算销项税额,属偷税行为。
销项税额=80000×(1+10%)×17%=14960(元)
据此,应调账如下:
:营业外支出1496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4960
(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这种多报进项税额行为,属偷税行为。
借:在建工程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5100
2.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份税数额=不报销项税额+多报进项税额=14960+5100=20060(元)
3.确定应补交税额。
当期应补税额=236000-247000+20060=9060(元)
4.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006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60
补交税款入库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60
贷:银行存款9060
从此例可见,企业的偷税数额,不一定等于补税数额
[例]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当期销项税额50000元,当期进项税额35000元,当期已纳增值税15000元。次年年初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如下两笔业务未作会计处理:
1.12月2日,企业购入商品100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款8500元,但未作任何会计处理。
2.12月21日,企业又将上述购入商品出售45件,取得现金35100元,也未作任何会计处理。
经税务人员检查核实,认定企业在搞账外经营。偷税数额如下: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8500-8500×55%=3825(元)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主要内容之一,由于增值税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因此,国家对增值税征收的力度较大,且征收标准基本按照国际的标准来执行的,本文主要内容是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作为主要的讨论内容,并作出如下论述。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定义
1.增值税的涵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计税原理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本身是对在商品的生产以及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新增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作为用来达成增值额征收的税种,主要针对销售或加工货物、提供修理修配服务等的企业以及个人。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提供的收入已超总税收的60%。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规范
①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方法
1.将企业的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个人代销
(1)买断某类商品后由其他个人或组织代销的会计处理方法
(2)对委托代销方进行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
2.企业承担代销货物的销售
将代销货物进行销售的过程需要对货物的委托和代销的整个环节中的各个因素进行深入的考虑与研究,将交给他人代销的方式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及税务缴纳的方式需要将其视同作为买断以及手续支付这两大类中。货物的代销处理同样是遵循这大类方式,可以为企业增值税的合理抵扣标准提供保障。
3.企业对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的非应税项目
4.企业对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5.企业对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6.企业对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做为投资
7.企业将自己或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分配给股东以及投资者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货物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时,其主要的内容实质是将企业的货物的生产、销售所得的经济利益通过货币形式支付给企业的股东,企业在生产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企业投资者的资金支持,需要股东在企业的发展的过程与企业的管理者共同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所以企业的股东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应该获得企业经营效益的货币形式的转化内容。这种方式的处理办法可以减少企业经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负担债务的额度,能够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这种经营活动符合会计准则对收入的计入原则。
8.企业对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的将自己生产的货物和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无偿的赠送给他人。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支持,其中包括国家的政策支持、合作伙伴的支持、消费者的支持等等,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一定要对自身发展有过帮助的各方面力量给予感恩的回馈,这就是有很多企业慈善家产生的原因。无偿赠送这种方式既表现了企业感恩社会,也能够给企业带来较好的舆论效果,增加了企业的信誉度。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货物和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无偿的赠送给他人主要因为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变,这种方式不能够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负债的影响,所以在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原则上,不能将其计入企业的主营业收入中。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各大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其缴纳税种也在发生着变化。增值税是我国目前征收企业税种的主要形式,增值税能够为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总值带来不小的数目,能够有效的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力的增强。增值税在企业的会计准则的计入要求中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有很多无法匹配的地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具体了解国家税法内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增值税的环节做到如实核算和记账,对无法计入增值税的计算中的经济利益不可将其列入增值税缴纳的项目中,否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和阻碍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崔菁,薛东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J].财务与会计,2014,11(01):42-44.
[2]刘秀荣,张卫东.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疑点解析[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4,12(01):107-108-114.
[3]延郦.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3,09(02):226-228.
[4]陈秀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J].镇江高专学报,2013,06(02):43-46.
关键词:适用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机器设备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全面推开,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方式的多样化和税收征收方式的复杂化,目前一些会计类教材在销售机器设备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方面的讲解较不规范,由此可能引发涉税风险。本文拟以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的整体出售收入和报废时的残值收入为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具体阐述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在销售生产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这里所指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研究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03-24.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制度信息报告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
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3.信息披露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销项税额
中图分类号:F235.9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7日
笔者认为,视同销售本身不是一种销售,但是在缴纳税款时需要按照税法上的规定按照正常销售进行纳税,也就是说视同销售是税务上的概念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原因考虑:一是由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产生增值额,应缴纳增值税,避免企业逃税漏税行为发生;二是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保证及时足额的缴纳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委托代销可以使企业在现有销售能力下实现销量的扩大,是企业扩大销量的一项举措,是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其会计处理根据代销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视同买断方式下的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视同买断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照协议价收取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委托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在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确认收入;如果委托方承担退货或损失风险,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确认收入。受托方按照自己销售时的实际售价确认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1:海天制衣厂委托天天服装店销售成衣100套,协议价(不含税)200元/件,成本150元/件。按照代销协议,天天服装店可以将未售出的成衣退回。天天服装店实际售价(不含税)250/件。当月衣服全部售完,向海天制衣厂开具了代销清单。
海天制衣厂的会计处理:
(1)交付商品:
借:发出商品15000
贷:库存商品15000
(2)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
借:银行存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
贷:发出商品15000
天天服装店的会计处理:
(1)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9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20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
贷:应付账款――海天制衣厂20000
(3)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海天制衣厂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2、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1)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需要结转成本;(3)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收账款”;(4)收到代销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货物,移送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记增值税销项税额,调入方记增值税进项税额。
移送货物的一方:
借:应收账款――内部应收款
贷: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接受货物的一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如果两个机构之间的生产经营成本和销售是分别核算的话,移送货物的一方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条件,可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如果两个机构之间未分别核算的话,移送货物的一方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移送的货物只能做库存商品减少处理。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还是属于企业,并没有发生改变,而且货物并没有流出企业,该项企业内部的移动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故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而是按照成本进行结转。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应该按照视同销售的价格,也就是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
例2:某企业2012年10月份为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4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4,000元,每件销售价格(不含税)5,000元。
借:在建工程194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5000×40×17%)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两者之间的会计处理是不相同的。
1、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其货物实际上是在企业内部领用,是资产所属形态的改变,但是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故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的实现,但是在税务上是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内部转移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时,企业是将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故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按照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并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并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投资时,其属于一种资产的所有权换取另一种资产的所有权,相当于该资产的转出给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购进的货物进行投资时,相当于企业外部的货物换取外部的资产,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故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实质上和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企业股利相似,其结果导致的是企业的负债的减少,也相当于给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故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虽然导致企业货物的所有权的改变,但是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是负债的减少,故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不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等,贷记“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就是笔者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的看法,总的来说这八种情况都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上的处理则需要看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来判断是否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信息质量;进项税额抵扣
1.1选题背景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解决方案。首先是专家对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的探讨。
吴坚真[2]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后由于采取的新方法导致某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导致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0,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这类问题使得增值税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脱节的愈加明显。同时作者还提出在2012年1月1日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于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这就使得企业利润生产过程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并且现行的处理方式会使得对企业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税费将被排挤出企业损益表,使得会计信息因税费的技术处理不科学而失真。基于此作者提出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核算模式设计,其中包括将增值税实行的价外税改为价内税;确认与本期营业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税费用;通过“递延增值税”调整“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的差异;改进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作者指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依据,同时举出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是学者对于具体的特殊业务在增值税会计处理方面进行的探讨。
以上为众多专家学者对于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的不同观点。我们既应清楚意识到增值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应看到它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提出同税法规定相互结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1.3研究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规范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通过对参考文献的研究分析和理解并结合当前的会计和税法环境提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以自己在企业实习的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难题作为此研究的补充,指出中小型企业实际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够完善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导致的不合理的记账,并提出改进措施。
1.4预期的结果及意义
2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弊端
2.1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和折旧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等问题[6]。这就使得资产不能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以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者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等为实际成本来计量,而是需要考虑税法规定使得一些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进而使得某些资产折旧计提不足。
2.3会计信息可比性差
2.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税法准则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税法政策的不完善导致少数企业长期不缴税,长期出现零税负或者应交税金出现红字现象。同时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一些工业企业利润下降,挫伤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之所以存在弊端,主要是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一些方面的冲突以及不完善。
3.1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计量涉及到增值税的差异
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是因为按照会计准则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资产购置时按照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者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等计量,所以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记入其成本,而税法上规定,用于生产经营的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成本,而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低估了资产的价值,同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由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买价加上采购费用和其他税金,而计提折旧也是在此基础上的,这就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当固定资产寿命终了,会发现计提的折旧额不能满足购买固定资产现金的支出,出现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的情况,而差额正是购进固定资产需要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2税法规定增值税不费用化,不进入损益表
3.3增值税会计核算过分依赖和受制于税法规定和纳税制度
会计信息可比性差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价税合一的模式,这就导致会计核算与计量过分依赖于税法的规定,满足纳税的目的,从而受制于国家的纳税制度,使得会计核算放弃了自身的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够客观和真实,也就造成我国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不仅如此,同一企业同一经济业务上也会存在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例如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存货的成本计量,从而导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3.4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
4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措施
4.1以“价外计税,价内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即进行税务处理时以税法为准绳,实行增值税价外计税,而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遵循会计原则,即对固定资产、存货等采用含税的完全价格计量,固定资产以含税价格计提折旧,这样就可以减轻会计与税法的矛盾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同时也可以增加我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程雄杰、李庆云、李波[7]提到了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使得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
4.2增值税在利润表中进行反映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符合费用的定义,并且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种反映在报表中有利于增强报表的透明度,提高报表的可靠性,让使用者获取更准确真实的信息,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若采取原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报表更大的失真,所以将增值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变得迫在眉睫,这样无论是新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项目还是一直以来的增值税项目都可以把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反映到损益表中。
4.3改变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无论工业还是商企业均由一次性将当月购进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改成按销售成本比率扣税法进行抵扣[8]。这种方法将企业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当期实现的销售挂钩,从而确认了与本期销售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税费用,遵循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避免了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零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情况的发生。对于一些企业购进钢板等材料将其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的平台、底池等生产设备,这些材料的购进虽然为了建造不动产,但是这些不动产却是生产经营用的车间设备,应该允许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以便减轻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的积极性。
5结论
参考文献
[1]郭妍,应永胜.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缺陷及矫正[J].会计之友.2009(8下):56-57
[2]吴坚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费用化会计核算探讨[J].财会学习.2012(4):30-32
[3]于明涛,杨静.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探析[J].会计之友.2011(11上):62-63
[4]黄正梅.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9(9下):65-66
[5]陈伟.外贸企业出口是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3):110
[6]孔玉生,王佐.我国消费型增值税费用化处理的构想[J].商业会计.2010(6):15-17
[关键词]会计;增值税;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不符合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在会计上不作销售核算,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条例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导致企业某些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在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但按税法要求应纳税,二者存在明显差异,本文主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比较分析
对于税法规定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的(1)、(2)、(3)、(5)、(6)、(7)项,现行会计处理已经实现与税法的趋同,即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也要求纳税。但对于(4)、(8)项,二者仍存在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建设),税法规定应按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不确认收入。笔者认为,税法做出上述规定原因在于如果企业使用自产货物不纳税而外购货物含有增值税就会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企业就有可能利用这种行为逃避纳税。但上述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第2项,原因在于该产品并未流出企业,企业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仍然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只不过商品存在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从库存商品变成了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税法规定应按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不确认收入。笔者认为,税法对这种行为要求纳税的原因在于由于增值税实行多环节课征制,上一环节不征税将直接导致下一环节无法扣税,因此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可以保证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这些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但上述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第4项,即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并没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趋同的情况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此类行为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业务往来,存在增值额或流转额,能使企业获得收益,会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计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利润”、“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
(1)某企业将自产的某设备对外投资,该设备的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2)如果企业将自产的锅炉用于车间生产,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8
贷:库存商品8
如果企业外购该锅炉用于职工食堂,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1.7
贷:银行存款11.7
(3)某企业将自产的服装(成本8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3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对外捐赠时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但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该类行为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能直接使企业获得收益,体现的是企业内部货物的移送但在货物流转中能产生新增价值,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结转成本,但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例如:
(1)企业将自产的钢材(成本8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用于建造仓库,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9.7
(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彩电(成本2万元,公允价值3万元)用于集体宿舍,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51
贷:库存商品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51
(3)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桌椅(成本1万元,公允价值2万元)捐赠当地小学,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34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大可不必按照上述五步走,只需处理上述第四和第五个问题即可。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贯彻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实现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协调,又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步处理。
本部分针对六个问题进行解读。
问题一:资产或成本费用已经符合确认的条件,但款项未支付从而未取得扣税凭证,或已经支付款项但未取得扣税凭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现在的问题是,全额征税业务的成本费用,已经符合会计上资产或成本费用确认的条件,但未取得扣税凭证时,“税额”是否要单独反映?购进材料等货物,已支付款项但未取得扣税凭证的,从而无需暂估入账的,“税额”应在哪个科目反映?
但《规定》对此类业务并没有明确“税额”的会计科目和处理流程。“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看起来比较接近,可《规定》又明确该科目是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强调的是“已取得扣税凭证”,与本文所述业务不符。
为解决上述问题,一般纳税人可根据本文第四部分“简易计税”提出的建议,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待转税额”明细科目,预提成本或实际支付款项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先将“税额”计入本科目的借方,待收到合规扣税凭证并申报抵扣后,再转入“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专栏。
1.预提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2000万
――前期工程费100万
――开发间接费50万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229万
贷:应付账款2379万
2.取得扣税凭证并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9万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229万
3.材料采购
借:原材料100万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
4.取得材料专票并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17万
我们再看“差额计税”业务。《规定》的解决思路是“先按价税合计数预提成本费用,取得扣减凭证再冲减成本费用”,这一方案是不彻底的权责发生制,对于业务量较少的企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此方案处理未尝不可,但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由于目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占比较高,采用这种方案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建筑业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为甲供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时,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其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会计核算方面,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在与其分包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所支付的分包款在取得合规凭证时允许扣减其销售额,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在预提分包成本时,应将未来可扣减销售额对应的税款,进行价税分离,将除税价格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科目,预提成本时,将未来可抵减销售额对应的“税额”计入“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明细科目的借方,待取得合规扣减凭证后,再转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科目借方。
具体案例参见本文“简易计税”续例5的“方案一”。
问题二:采购业务已发生,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例10:B建筑公司2016年7月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向其采购一批钢材,用于B公司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约定,本批钢材共1000吨,含税单价3510元/吨,7月10日钢材运抵工地,经验收无误,12月15日,B公司付款后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并认证抵扣,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
根据《规定》,应做处理如下:
1.7月末根据验收入库单等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351万
贷:应付账款351万
2.8月1日,将上述暂估分录红冲
借:原材料-351f
贷:应付账款-351万
3.12月取得专票并认证抵扣后
借:原材料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
贷:银行存款351万
可见,《规定》处理方案的思路是:验收入库后月末以含税价暂估,下月初即予以红冲,待取得扣税凭证并认证抵扣后再重新按照价税分离入账。
笔者建议:
货物已验收入库且已付款,但未收到扣税凭证的,按照前文所述例9方案处理。
货物已验收入库未付款也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先按照含税价将原材料暂估入账,同时确认债务;直到取得扣税凭证且认证申报抵扣后,再将原暂估凭证冲红,重新按照价税分离原则记账。冲销时,红字借记“原材料”等科目,红字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材料在此期间已经领用,除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外,还应红字借记“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成本类科目。
例11:假定例10中,B建筑公司于8月1日领用钢材100吨用于工程实体,其他条件不变。
1.7月末根据验收入库单暂估入账
2.8月1日,领用100吨,根据出库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35.1万
贷:原材料35.1万
借:原材料-351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35.1万
贷:原材料-35.1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30万
贷:原材料30万
问题三:采购业务已发生,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和申报抵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四:采购业务已发生,扣税凭证已取得,已经认证且已申报抵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这种情形是最为理想的,基本模式是按照不含税价确认资产或费用金额,同时将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借方,以保证“进项税额”专栏的本期发生额与其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相应栏次相一致。
这种处理方式,将红字发票对应的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方核算,与税务管理将会产生脱节。从纳税申报的角度看,购货方取得红字专票时,需要将其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注明的进项税额”,而该栏次在纳税申报表上属于“进项税额转出额”,因此《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纳税申报表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方便纳税申报取数,实现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的一致,笔者建议,纳税人取得红字专票时,应在冲减原分录的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即将红字发票注明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方。
问题五:采购业务发生时即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以及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2:C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6月只有一个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2016年6月该公司发生费用共取得专票3张,分别为公务用车修理费2340元,金额2000元,税额340元;材料款58500元,金额50000元,税额8500元;住宿费1060元,金额1000元,税额60元。
C公司只有一个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其当期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自销项税额中抵扣。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出发,为防止出现滞留票,建议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允许抵扣,一律先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案,C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1.付款且取得专票时
借:原材料50000
管理费用3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8900
贷:银行存款61900
2.认证抵扣后
借:原材料8500
管理费用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8900
考虑纳税申报因素后,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取得扣税凭证时,将相应税额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认证后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必然导致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相脱节。
笔者建议在《规定》的方案里增加一个环节,即认证抵扣后,首先将“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余额转入“进项税额”专栏,然后再将不得抵扣部分计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例12中,在认证抵扣后增加一个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9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8900
这样就可以实现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的一致。
问题六:进项税额发生时允许抵扣,且已经申报抵扣,但后期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以及发生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后期因改变用途又允许抵扣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分为三个小问题:
一是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后期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应将不得抵扣的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确认为费用或者损失。不得抵扣的税额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已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已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的,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例13:D酒店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入打印纸张一批,取得专用发票1张,金额10000元,税额1700元。专用发票已在当月认证并抵扣,2016年12月上述打印纸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
1.购入时,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借:管理费用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2.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或营业外支出11700
贷:管理费用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二是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后期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14:E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10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2500元,取得专票1张,金额250万元,税额42.5万元,拟用于该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钢材专票已于取得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11月,E建筑公司本部将该批钢材用于库房建设。
1.E建筑公司应在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将该批钢材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出,转出金额为42.5万元×40%=17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250万
贷:原材料250万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万
2.2017年12月申报期填报2017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时,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17万元,可以转入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万
三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三类资产采购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后期因改变用途又允许抵扣的,属于进项税额转入业务,纳税人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例15:F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所属项目部全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本月公司购置盾构机一台,取得专票1张,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公司对此盾构机以固定资产核算,自2016年12月开始按照直线法分10年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E公司已于当期专票认证并申报抵扣,同时将34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
2017年11月,F公司新中标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盾构机兼用于本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可在用途发生改变的次月(2017年12月)计算抵扣。
2017年12月,盾构机已计提折旧:(2340÷10÷12)×12=234(万元)
盾构机的净值为:2340-234=2106(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椋2106÷(1+17%)×17%=306(万元)
F建筑公司应在2018年1月申报期将306万元申报抵扣,账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