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按税法口径和会计口径计算的结果可能不影响最终优惠的享受,但是,还是建议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相应的比例,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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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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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产品收入占比的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收入占比用公式表示: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收入×100%≥60%
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总收入(分母)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确认。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计算收入占比时,由于不了解税法的口径,采用了会计口径,其实这样计算是不正确的,也是存在风险的,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举例说明: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准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2年有关收入如下:主要产品(高新领域产品)收入5000万元;销售材料取得收入500万元;商品贸易取得收入2500万元;转让一套生产设备,取得收入300万元,账面价值320万元,会计上确认净损失2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取得子公司分红200万元,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收到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研发补助300万元,专门支持企业的新材料研发,拨付文件规定专款专用,有具体的管理要求,会计上将其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将其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予以纳税调减,并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计算2022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
如果该公司的会计不了解税法关于收入的规定,按会计上营业收入的口径计算,结果如下:
5000÷(5000+500+2500)×100%=62.5%>60%,符合认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5000万元
总收入=(5000+500+2500+300+200+300)-300=8500万元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5000÷8500×100%=58.8%<60%
因收入占比小于60%,则不符合认定的要求。
通过上述案例看出,用会计口径计算和用税法口径计算,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尤其在高新收入占比处于临界值附近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了会计口径,不考虑其他条件,即使企业取得了高新资格,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收入占比的计算
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第四条新增7个(实际为6个)负面清单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根据规定,只要企业属于上述六个负面清单行业,即使企业发生了研发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但是,在企业多元化运营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企业属于上述六个行业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此作了明确。
9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总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收入占比的计算,分子为全部负面清单行业收入总和,分母=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占比的计算
现行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总结: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占比,分子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的产业项目收入总和,分母为收入总额,没有任何减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收入占比的计算
现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包括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三个文件,涉及两个重点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述文件,并没有对收入占比进行明确。
在财税[2014]75号的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财税[2015]106号的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中明确规定:行业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涉及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总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收入占比,分子为重点行业营业收入总和,分母为收入总额,没有任何减项。
除上述列举的四个政策外,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有关税收优惠(财税[2016]49号、财税[2015]6号)也有类似规定,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上述规定的中“收入总额”,其口径仍然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时,如果该项优惠有具体的比例要求,一定要吃透政策,明确该比例的计算口径,尽管按税法口径和会计口径计算的结果可能不影响最终优惠的享受,但是,还是建议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相应的比例,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