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1.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煤矿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2.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1)石油,每吨原油17元
(2)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m3原气5元
(3)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4)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5)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6)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x104t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7)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注]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目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2)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7.治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6)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8.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9.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混业经营企业的安全费用的计提
(1)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依据
(2)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鼓励”或“应当”投保
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1安责险的两个背景情况
一是原来的工伤保险,本来也应该用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但由于机构改革,工伤保险归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二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原来很多企业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
当时的形成是为了鼓励企业的管理层搞好安全生产,将其作为奖惩的资金运用。但是,这些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向还不是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和各项措施。所以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
所以,安责险的主要目的是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渠道。
02安责险和其他险有什么区别
03关于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的30万元最低赔偿金额,也是充分考虑当前从业人员伤亡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的赔偿额度确定的。
(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人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投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安全生产设施的投人必须有一个治本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克服盲目无序投人的现象。因此,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13条,进一步明确了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一般来讲,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编制年度(或半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支出按计划执行。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①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②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
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③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