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严惩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政策解读

《条例》专设“法治保障”(第六章)章节,其位置是在“总则”(第一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之后《条例》正文最后一章,这样的设置体现了用法治手段保障前面五章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立法用意,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制度构建的逻辑,凸显了营商环境优化最终需要靠法治加以保障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思想,是全面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体现,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讲话精神的最好贯彻和制度回应。

从《条例》第六章“法治保障”的安排内容来看,每个条文均突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从法治角度出发,时刻考虑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这对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条例》第六章“法治保障”的所有法律条文(第六十一至七十一条),都是对我国营商环境存在问题的现实回应,是对我国现行营商环境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规制的制度安排,是对营商环境典型问题的“对症下药”,都是“剑有所指”,每一个条文规制的至少都是一个典型的、类型化的营商环境问题。从规制方法来看,多数条文都使用了“应当”“不得”等法律用语,大多为义务性规范;还有部分条文(第六十九至七十一条)直接列举了应受法律法规和党纪处罚的禁止性行为。

法律规制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必要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应予处罚的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都是让企业深恶痛绝的、许多地方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经常实施的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行为,从表现形式来看,五花八门。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规范内容及法治保障的应有之义来看,对此类污染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必然性和正当性。

(一)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乱纪现象形态各异

(二)惩治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市场经济本为法治经济。在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今天,我们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国家优化营商环境任重道远,尚有多重困难需要克服。《条例》的出台可谓正逢其时,用行政法规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为“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是用法治手段治理营商环境这个“万里长征”所走完的“第一步”。将法治保障成为营商环境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治理的主要手段,是新时代营商环境治理的必然要求,需要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律运行全环节对营商环境的改善进行治理。为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建设、政务服务的提高和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等方面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笔者更认为,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敌,与营商环境的改善“水火不相容”。因此,我们要以出台《条例》为契机,严惩各种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乱纪行为,方能为营商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这些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必须对这些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毫不含糊地严格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

严惩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规范依据和实施路径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文件均要求严惩营商环境的“害群之马”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要改善营商环境,必须建设法治政府。为此,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时,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各地各级政府公务员除了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大力推进营商环境改善之外,还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有着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并且按照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忠实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例如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含义及实施路径

第一,“依法依规”的含义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含义并不明确,适用时存在诸多模糊之处。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看,此条所称“依法依规”是指依照何种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是依照这种“法”和“规”作出何种处罚(或处分)或者追究何种责任?笔者认为,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语境下,此处的“依法依规”需要从我国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两个方面来加以阐释,相应的追究责任既包括追究法律责任,也包括追究党的纪律责任。

第二,惩治的实施路径

综上所述,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征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区、各部门和公务员都要坚持法治思维,用法治手段保障市场主体、开展市场环境建设、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工作,特别是要以严厉惩治破坏营商环境行为作为抓手和突破口,切实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正面建设激励和反面惩治警示相结合的工作常态化,才能为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建立起长效机制,短期内也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THE END
1.学习借鉴《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借鉴意义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促进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和集聚发展,是解放生产力、增强竞争力的前提和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改善营商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https://www.zunyi.gov.cn/zwgk/zdlygk/zsyz/zhxd/202012/t20201223_68646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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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省委书记用“三个关乎”“三个影响”,强调这两件大事他说,“作风建设关乎党的形象,关乎发展信心,关乎事业成败;营商环境直接影响企业信心,影响经营主体发展,影响发展质量。”一番讲话既深入分析形势,也直面存在的问题,震撼人心、引人深思。 干部作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代表着营商环境。小编注意到,江苏多年来一直在机关作风建设上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营商环境在全国有口皆https://www.xhby.net/tuijian/202303/t20230330_78856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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