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6月,我国省级、地级地方政府已基本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共有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占比58%,它们分别是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和海南。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单位中共有208个地区设有大数据管理机构,占比62.5%。中国的22个省会城市、4个自治区首府(拉萨除外)以及5个非省会副省级城市,共计31个行政单位设立了大数据管理机构。
中国四大经济区地方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设置数量情况
表1第八次机构改革前后地方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第八次机构改革前地方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职能特征
表6第八次机构改革后地方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职能特征
一是机构规格。部门管理机构通常比其主管部门低半级,浙江等四省大数据局机构规格均为副厅级。
二是管理权限。直属机构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单独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和向同级有关部门行文;部门管理机构对下级业务部门可以单独行文,但向有关部门行文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时原则上需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调研发现,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部门管理的大数据局向有关部门行文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时不需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三是请示报告方式。省以下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党委、政府请示工作,确需请示党委、政府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呈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党委、政府请示的,需同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职能配置:整合大数据决策、执行与监督管理权
⒈决策权:制定大数据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加强省内统筹协调
其次,大数据局负责制定全省大数据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大数据和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及方向、具体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等方面的建议。第三,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大数据资源开发管理使用,以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系统整合等工作。
⒉执行权:大数据资源管理、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执行权是省级大数据局的关键职能,包括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促进、大数据资源管理和推广应用等职责。
一是负责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的建设管理利用,统筹大数据中心、政务云、政务网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二是负责大数据和信息化产业促进,支持和引导大数据、信息化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和应用,推动数字经济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三是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推进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四是组织实施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数字政府等项目,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大数据项目应用落地。
⒊监督管理权:大数据市场监管与政务监督
一是对象全覆盖。管理服务对象既包括大数据和信息化企业,也涵盖省级部门和市县政府,以及涉及大数据采集、储存、管理和使用的自然人等社会主体。
三是资源全配套。统筹法规政策、财政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各类配套资源。
四是应用全打通。负责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民用、商用多管齐下、互联互通。
当然,大数据综合管理机构正在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究竟大数据局的职能配置应当综合到何种程度,仍需在实践中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