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精选5篇)

目前,我县消费环境虽然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坑害农民等行为仍然存在,消费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文明、消费资源浪费、破坏环境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改善我县消费环境,意义重大。

党的十七大报告: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主要由依靠投资和出口推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拉动转变,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组织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正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把“责任”放在首位,不但要经营者履行好责任,也要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一、国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救济方式

由于消费者诉讼与通常一对一对抗式诉讼的显着区别,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者,各国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救济方式。

4.小额法庭。最早倡议建立小额索赔法庭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庞德。目前,美国、加拿大的很多州都建立了小额索赔法庭;创立小额索赔法庭的原意是为了帮助消费者,但是在实际审理中却出现了两大问题。(1)商店和公司反而利用这种法庭来催收账单,它们成了原告,消费者反而成了被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一些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完全禁止工商业主在小权利索赔法庭;(2)小额索赔案中,消费者一般没请律师,而工商业主则聘请了律师,因而消费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能言善辩、谙熟法律的律师出庭肯定会影响到审理的最终结果。因此,有些国家禁止双方当事人在小额索赔法庭中聘请律师。

除了以上几种制度以外,为减少诉讼上的障碍,方便消费者,一些国家还进行了其他一系列诉讼程序上的改革,如允许检察长或官方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代表消费者提讼等,使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要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国的消费者诉讼救济方式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诉讼作特殊规定,实践中解决消费争议除单个消费者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之外,主要适用的是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比较活跃的领域就是消费及消费者保护。由于在消费领域,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如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而经消费者造成损害,受害者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人数可多至几十、几百甚至几千。例如,1992年5月至10月间河北省邯鄣市磷肥厂出售1000多吨对农作物有害的劣质磷肥,结果造成4个县17个乡镇的2.69万亩小麦冬苗枯死,涉及数千户农民;对这类受害消费者众多且小额的案件,一方面法院无力承担单个,另一方面消费者自己也得不偿失。在解决这类消费者纠纷中,代表人诉讼可以实现纠纷一次解决,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适应了主体数量众多的民事诉讼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然而,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却很少得以利用,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只作了粗线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尚有不少问题需要作出理论上的探讨和技术上的处理。

一、我国常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侵犯行为

(一)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指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庭的生活开支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1]。从概念上来看,“金融消费者”从属于“消费者”,前者是后者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因此作为金融产品的购买者、金融服务的接受者,理应受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我国的消法贯彻的是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经济法理念,这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因为对于以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的自然人来说,他们往往是较为弱势的一方,这种弱势主要体现在[2]:实力弱,即个体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与企业法人相比大相径庭;结构弱,即分散的消费者通常势力单薄;手段弱,即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缺乏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等。

(二)常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侵犯行为

金融消费者应有的基本权益包括: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隐私权、金融消费受教育权、金融消费求偿权、金融消费监督权[3]

1.知情权的侵犯

经常会有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争端甚至对簿公堂,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完全知晓,知情权收到了侵害,也就是说,他们感觉被蒙蔽了。在知情权上的侵犯事件,典型的案例有银行调高跨行取款手续费而不告知存款人,增加了存款人在跨行存取款上的费用;金融机构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鼓吹产品的高收益,却淡化高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蒙蔽消费者。

2.自由选择权的侵犯

银行将两项相对独立的金融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例如有些银行在消费者开户办理借记卡的同时开通网银、手机银行,对可免费用不进行主动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申请贷款业务时被银行人员要求在相应网点存款,借此完成吸储任务,或者购买特定的几款理财产品,否则难以享受银行优惠贷款利率等。

3.隐私权的侵犯

金融机构不仅是资金的聚集地更是信息的大宝库。金融客户往往会将其私密信息留在金融客户,但这会引发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在金融消费领域,存在着金融机构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任意转让或者出售给他人的现象。我国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银行卡盗刷事件,尤其是最近媒体曝光银行卡信息的大量泄露,随意就能买到银行卡号、密码、户主等私人信息。这使许多消费者感到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4.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往往都是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而条款的设置通常不利于消费者。消费者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往往会填写各种单子和表格,而很少有消费者会详细查看这单子和表格背后的说明。这导致的后果是一旦发生风险,金融机构会以客户已经签字作为认同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总而言之,以上提及的所有法律规定针对性不强,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上不具备直接可操作性,这将增加纠纷处理的难度,导致在审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时面临有法可依但依法不足甚至是无法可据的尴尬境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脚步明显迟缓,尤其在2007年金融危机事件后各发达国家更是把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外在这方面有诸多可借鉴之处[6]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在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方面,各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7]:首先,从立法上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立为金融监管目标;其次,规范投诉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一旦投诉纠纷发生,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这两个渠道寻求帮助;再次,发挥金融行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后,在国际上展开合作,共同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依法取缔不合理条款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8]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工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一到落实省委确定的“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上来。这一总体取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要求,符合四川省情,符合四川要求发展的主流民意,也是全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我们一定要立足职能,努力为省委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定位服务,为省委“一主、三化、三加强”的发展思路服务,为省委着力打造“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建设服务。

一是要树立消保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理念。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任,其职能和作用涉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消保工作要始终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要有发展观念和服务观念,要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自觉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融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中去思考、去谋划、去落实,不断探索服务发展的新途径、新方式、新办法,争取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成果。

二是要通过打假维权来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我们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开展了很多专项行动,并把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也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机制、制度等,保护了我省一大批支柱产业的发展,受到企业和群众的普遍赞誉。我们要通过继续开展“打假维权保名优活动”,来保护我省的酒类、食品等名优企业、优势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和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总之,我们要通过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保护名优和有效监管来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三是要通过消费维权来扩大市场消费需求。消费、投资、出口被喻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近年来,全国、全省消费持续增长。从全国来看,20*年是近年来消费对GDP的贡献率首次超过投资的一年;我省消费品零售额也达到4015.6亿元,增长17.49%,总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9.6%。从整个消费来看,还是存在消费不足的问题,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有效地消费,没有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消费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经济增长速度和它的效率,消费已成为新时期经济增长的动力原或发动机。我省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通过消费环境的改善,来推动需求,来促进经济的增长。我们要立足职能,通过强化消费维权,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我省的消费增长和经济的增长。我们要把握市场消费的脉搏,增强消费维权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以消费环境的改善来发挥消费拉动内需的最大效应,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促进消费与我们的工作关系很大,工商部门也是省政府确定的责任部门之一,工商部门的责任越来越大,我们要切实承担起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我们要加强消费引导和消费教育,倡导科学消费、合理消费、文明消费、绿色环保消费,提高全民消费素质和水平。

二、整顿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突出保障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乃至整个工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工商职能最重,职业风险最大的工作。总体来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越来越好,但假冒伪劣商品还存在屡禁不止的问题,群众的意见还比较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涉及的范围广泛、经营主体众多、经营方式多样、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经营品种繁杂、数量庞大,而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的手段和花样也在不断翻新。我们的监管责任重大,监管难度也大,这也是我最担心的问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不能出事,一出事就是大事,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常抓不懈。要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在规范、提高上下功夫,全力以赴抓好常态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是强化重要商品监管。要严把重要商品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实施重要商品准入制度。今年重点是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大类重点商品质量的监管,实施好商品市场入市、交易、退市的全程监管。

二是做到方便快捷维权。要按照“强化执法、规范运行、完善网络、提升水平”的要求,着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和维权体系建设。要加大12315中心和“一会两站”建设力度,扩大12315进社区、农村、市场、企业、商场、餐饮娱乐场所、景区、学校等的网络体系,方便消费者投诉和解决问题。要充分运用12315网络平台,依托信息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网上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快捷高效受理处理消费纠纷和查处侵权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做到“三个过硬”,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突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进一步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队伍建设是关键和保障。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消费者权益保护干部队伍。

一是要切实担负起消费维权的责任。工商部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政府和法律赋予了工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的监管职能,作为监管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为政一方,要确保一方消费安全。所管理的辖区,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查处和遏制对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管是否落实到位消费者的投诉、申诉和举报是否得到满意的解决法律和人民赋予了我们监管执法的权力,赋予了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任,我们要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是要努力提升消费维权的能力。各级工商部门要更加重视和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努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要采取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等方式,使我们这支队伍涌现更多的“办案能手”、“维权能手”、“管理专家”,全面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人员从全局和政治上把握与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监管维权的能力、协调配合的能力、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等。要把提升基层尤其是工商所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能力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要集中财力物力,继续改善基层尤其是工商所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二、扩大内需的必要性

经济驱动力在演化,消费将成为主流。从国际经验看,经济每增长10个百分点中消费要占到6至7个百分点,只有消费率达到50%以上,才能长期维持经济的稳定健康增长,所以扩大消费无疑是经济稳中求进的法宝,但我国从1978年到2010年,消费率由62.1%降到47.4%,居民消费率由47.98%降到33.8%,去年仍在降低,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消费率是一个综合指标,既反映了居民实际收入增长、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进程,也反映产业结构、城乡结构调整等进程。与GDP和人均GDP增长率等指标相比,更能够体现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消费率的降低传出这样一个信号:我国需要将消费率作为政府工作的硬指标,要进一步扩大内需,使经济增长更快地实现由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三、提高消费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近年来我国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日益严重,已成为当前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主要矛盾,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普遍偏低、税负偏高,又是这组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些问题都亟待着手纠偏。

(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障制度,全社会也缺乏保障意识,社会救济、社会优扶、社会福利仍然缺失,各种费用居高不下,社会保障监管体制管理分散,无法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继而无法刺激消费。

(三)在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之后,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消费观:一种是持币徘徊,不愿或不知怎样消费,致使消费低迷;另一种是买东西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还有不少人出于虚荣,为了张扬个性,盲目追逐潮流,从而负债累累,最终成为“负翁”。

(四)眼下,民间借贷市场走在“异化”的边缘,民间资本就像奔腾的江河水时常泛滥,保险业和银行业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消费信贷投入渠道和投入力度还不完善;信用卡市场收费有陷阱,刷卡安全存在隐忧导致了信用卡市场“乱象丛生”,消费者的账户信息不能受到严密保护,“信息真空”扩大使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络团购白热化,因各种制度缺失导致恶性竞争、欺诈消费者、霸王条款、利益驱动下的消费误导不断涌现,诚信难觅、守规难寻,消费安全问题暴露无遗,因此带来的投诉问题层出不穷。据全国各级消协组织统计汇总,2011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607263件;另外制约国内消费潜力释放的体制远未破除,监管不力又折射出市场秩序的紊乱,改革在消费主导经济转型中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四、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消费与收入分配

笔者认为:收入分配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的话,无论是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预期和消费环境,恐怕都难以有一个大的突破。因此通过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有效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这是解决收入分配领域问题的关键所在。1.增加中低阶层收入比重,提高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使国民收入增加,实现“民富”,促使其消费。2.有效实行结构性减税,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变个人所得税以工薪阶层承担为主的局面,切实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3.提高劳动者报酬,实现全体劳动者同工同酬,落实规范居民收入同经济同步增长,职工工资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的分配机制。

(二)消费与社会保障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最终惠及民生,只有居民的生活改善了,才能改变其消费观念,促进消费。经济发展应以均衡发展为基础,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强化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监督意识。1.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要做到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政事分开,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2.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只有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3.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围绕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基础教育等重点领域加大社会救济力度,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保障基金的发放权重,保障居民基本生存权和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4.以依法治国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有效发挥其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消费观念

在这个不充分就业的社会,合理消费无疑是一种“美德”,它助力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如何才能树立“可持续消费”的观念呢?1.培养科学与文明的消费观,形成简约生活、适度消费,坚决摒弃挥霍浪费、盲目攀比、畸形消费的习惯,正确对待实用消费和时尚消费、节约消费和享受消费之间的关系。2.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素质,普及以强调“合理与适度”消费、提倡“量入为出”有计划地消费等为主要内容的“消费道德”知识,使消费者能自觉地、主动地、合理地消费。3.在全社会实行以保持人和自然和谐的、以保护消费者健康,节约资源及保护环境的绿色消费。提倡广大消费者做环保选购,分类回收、循环再生,物用其用的绿色消费者。

(四)消费金融和消费监管、消费服务和消费安全

1.消费信贷只是助力的工具,而消费行为才是服务的对象。政府和银行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更多以往不能或很难进入的行业领域,适度放松金融管制,降低消费主体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另外,银行应该进一步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消费信贷支持力度,使消费者有钱消费、敢于消费。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消费金融已经成了撬动消费的有力杠杆,消费金融创新显然存在利好,时至今日,我国信用卡累计发放量已经超过了2.68亿张,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银行应该植根于实体经济,面向市场和客户,不能盲目追求发卡量,而忽视了质量和安全,对客户的授信和账户信息更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还贷风险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2.这是一个剧烈转型的时代,入市10年,中国已成为全球化的“优等生”。鼠标轻轻一点,你想要的商品不久就会被送回家,便宜、方便、快捷的网购、团购的特点吸引了中国数以亿计的消费者。2011年我国团购网站有3000多家,团购用户达到6000多万人,销售总量达110亿元。面对遍地开花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及五花八门的网上产品,消费安全始终是家庭消费的头等大事。但是多数消费者一旦发现问题,往往不清楚到底谁该为自己的损失买单。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监管体制也不健全,据调查,41.5%的受访者认为各类消费质量监管力度一般,这是法的难堪,更是权的尴尬。

管理者应做到:牢固树立为消费者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把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放在首位,通过诚信经营和宣传让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放心商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在经营观念上不断进行调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通过举办一些新产品知识的介绍会,开展售后跟踪服务,构建一种和谐的消费环境;在这个信息为王的时代,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商业机会越来越少,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感受可以迅速的传达到世界上任何角落。其结果是,传统的营销理论的效果处于快速消退中,因此解决好销售模式创新和国内营销渠道的培养,调整产品的设计、式样、花色等,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以适应国内消费者的需求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保障部门和中消协应做到:引导和团结消费者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法律法规并规范行业自律体系,以风控为核心,加强市场检查工作和事后救济制度,对不合理的收费不仅要取消,而且要补偿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要意识到精细化是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的法宝。搭建多层次的消费投诉处理平台,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鼓励消费者受害要投诉,知情要举报,维权要依法,通过综合运用社会曝光,严厉打击售假的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诚信安全建设,重点整构网络经营和网络维权,督促其守法经营,及时受理和解决各种消费者的投诉,努力净化和保护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2]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青年课题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百度文库2012年1月.

THE END
1.忽悠你办卡的人,每一步都在违法《美国侵权法第二版》第526条规定,“对事实、法律等作出不当表述,从而诱使他人依次采取行为,应该为他人因依赖该不当表述而操守的金钱损失承担欺诈责任。”预付卡服务缩水堪称美国侵权法中欺诈行为的经典案例。 坑人第三步:“会员卡”金额绝不退款,到期余额亦不退还;而“不退款”的格式合同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https://news.163.com/special/reviews/prepaidcard0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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