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火石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义务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义务的规定,除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责任义务之外,还有其作为第三方平台不同于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责任义务。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这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执法监管效率,同时也是平台经营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02
江西德优家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江西德优家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的举报信息,经查,当事人通过向刷手发布刷单任务、采用刷手假拍、发空包或者不发货的方式对其开设于天猫平台的“德品曼家具旗舰店”进行刷单,刷单成功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刷手。执法人员在其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脑内发现《德品曼旗舰店返佣明细》,共计35单,退款金额为55660元,支付佣金24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刷单数量较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
评析:刷单炒信,是通过虚假交易,对服务、商品做虚假宣传,本质上属于商业欺诈,既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和商品质量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更破坏了电商信用评价机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倘若任由投机取巧者获利,诚信经营者吃亏,会造成网络经济的“信任危机”“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显而易见。组织刷单炒信者违法行为性质更加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一方面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03
温州电尾猴科技有限公司默认搭售案
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和县某小区内温州电尾猴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充电桩检查时,发现消费者在充电桩扫码付费时,充电平台上显示默认搭售安全险,每次充电付费缴纳的安全险金额为0.1元。经查,当事人共经营74台充电桩,712个充电位,累计收取搭售安全险金额3586元,其中2868.8元(80%)支付给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实际收益为717.2元(2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之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17.2元,并处罚款六万元。
04
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虚假宣传和不正当价格等无底线营销案
评析: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多次行政处罚,且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引发大量投诉举报及社会舆情,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挑战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05
珠山区泽荣陶瓷工作室视频直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评析: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06
景德镇御枫堂陶瓷文化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景德镇御枫堂陶瓷文化有限公司网售商品的举报。经查,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山音问茶”中销售的“2002旷野”茶叶标注生产日期为2002年。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经调查,该款茶叶于2002年收获,包装或灌装日期均为2018年以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景德镇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和涉案茶叶7份,并处罚款六万元。
07
08
09
赣州世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利用抖音直播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案
评析: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美誉,这是法律对经营者的要求。在2023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中,依法整治恶意侵害网络经营者声誉、信誉、美誉的行为,规范网络交易秩序。
10
江西缘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军品”用语招揽顾客案
江西缘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傲万旗舰店”从事鞋袜服装销售,当事人在销售“傲万3520布鞋”“低帮解放鞋”两款产品时,以“男军”“87式军布”“军板鞋”“军训”“野战”等用语招揽顾客。经查,两款产品总销量为3392双,销售总额为94272元,利润共计45003.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03.4元,并处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