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未交增值税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内,销项税额(即销售额产生的增值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即购进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额)时,所产生的应交但未交的增值税金额。
会计分录:
当月发生应交增值税额时,将应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如果当月多缴了增值税,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将多缴的增值税额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会计分录为:
运费增值税税率是9%。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3%、9%、6%、0%。
一.适用13%税率
(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的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计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科目有三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指的是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即征即退政府补助分录:
1.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增值税先征后退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增值税先征后退会计处理:
1.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缴纳增值税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销项税额抵减、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本期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末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如为贷方余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如为借方余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将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余额结转到下年,在次年1月份可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即留抵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内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和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等。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等等。
国内学者,教授,1985年起从事税收教学和研究,有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维度实战经历。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多年会计职称考试教学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
多年财税教学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财税考试命题规律,多年专业辅导书编辑策划经验,熟悉学员学习历程和心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