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缴纳增值税时: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4、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
3.非盲人按摩机构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4.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7.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A级或B级。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2.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即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3.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4.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