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累计增加值原则、差异化的正面和负面清单、中日韩战略合作三个方面探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基于国际贸易理论中的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效应,揭示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机制和作用渠道,检验贸易创造效应和转移效应的政策冲击影响。最后,从对标RCEP高标准经贸规则、强化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推进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融合等方面,提出优化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产业链;供应链;RCEP;影响机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研究”(22AJL010)。
一、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特征
(一)RCEP的累计增加值规则促进区域制造业产业链协同发展
RCEP突破性实行区域内原产地成分累计增加值规则,确立了亚太地区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制度化基础。累计增加值规则就是将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缔约方原材料视为所在缔约方自身生产,进而使原材料和中间品获得优惠关税待遇,促进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进程。受到区域原产地累计增加值规则影响,商品从一国进入另一自由贸易伙伴国可用协定中多个缔约方的中间品。采用累计增加值规则可显著促进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重构,大幅提升优惠税率的利用率。在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东盟、韩国所要求的增值标准或生产要求,由此可享受零关税的门槛显著降低。
原产地成分累计增加值规则推动区域供应链和价值链重构,将显著提高优惠税率的利用率,强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环节有效链接。澳大利亚、新西兰已给予中国相应关税优惠,RCEP协议对于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而言,重点在于突破了多数双边原产地规则,创造性地将原产地成分累计增加值规则纳入实践。RCEP作为中国与日本之间首个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将使中日贸易迈向新台阶,原产地规则变更引致的产业链供应链重构,对中国与日本均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和创新链影响。
相比于全球最高标准的经贸协定CPTPP而言,RCEP中采用原产地成分累计规则较为审慎和务实。RCEP协定第三章第四条分为两款,其中第二款提出在五年内进行审议,“考虑将第一款中累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这说明短期内RCEP的原产地规则并未实现生产累计,为各成员国逐步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提供了缓冲期。相对稳健的原产地规则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提供了潜在机遇,更好地兼容了开放与安全的产业链发展目标。
(二)RCEP差异化的正面和负面清单推动服务环节产业链开放发展
在中国加入WTO时承诺的约100个部门基础上,RCEP新增管理咨询、研发服务、养老服务、建筑设计与工程服务、环境服务等22个部门,提高金融、法律、建筑、国际海运等37个部门承诺水平。在投资领域全面整合并升级现有FTA规则,做出了正负混合模式的高水平服务贸易开放承诺。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7国对所有类型的服务贸易和投资,包括跨境服务贸易均采用负面清单承诺,中国等其余8个成员国对服务贸易则采取正面清单承诺并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这种正负清单混合模式的开放承诺是基于成员国发展水平做出的差异化开放探索,有利于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达地区的负面清单有助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全球资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重点领域投资开放首次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升了区域服务环节产业链供应链开放水平。中国首次在国际协定中对非服务业投资(制造业、农、林、渔、采矿业)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标志国内经济转型升级、融入全球价值链的坚定决心。相比国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RCEP投资负面清单增加了国民待遇这一重要义务。在专业服务、速递服务、建筑及工程服务、环境服务、铁路和公路运输服务等方面做出最惠国待遇承诺,这为RCEP成员国在重点领域双向投资创造了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以促进有效投资。协议国之间重点投资领域的开放,促使投资向RCEP成员国倾斜。随着国内营商环境优化,成员国间建立共同的服务贸易投资规则和服务投资市场准入政策,有助于成员国市场互联互通和技术互助互补。
中国在重点领域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采取了比RCEP更高水平的开放试点,推动完善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开放部署,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上述内部贸易与投资开放举措与RCEP政策叠加,形成具有开放性、可预测性、安全性的内外开放新格局。
(三)RCEP的中日韩合作助力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发展
RCEP生效后,中日韩三国间经济合作将实现制度性突破,对扩大三方的贸易、投资,促进形成更强韧的产业链供应链具有积极意义。2021年中日贸易总额为3714亿美元,同比增长17.1%;中韩贸易总额为3624亿美元,同比增长26.9%。按照RCEP规定,中国对日本、韩国免关税比例分别高达86%和92%。
中日合作是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突破,提升了中日产业链供应链制度化开放水平。协议约定日本出口至中国的零关税商品比例从当前的8%扩大至86%,例如,对水产品、加工食品、特色酒类给予零关税待遇。同时日本对中国88%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其中包括众多具有出口优势和潜力的农产品,如禽肉、虾蟹、柑橘、蔬菜等。2015年,中国与韩国签订过渡期为20年的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在RCEP项下给予中国新的关税待遇。例如,韩国作为中国鹿茸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在协定中给予自华进口鹿茸产品的最优惠待遇,干鹿茸和加工鹿茸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在机械制造产业合作上,RCEP签署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亚洲汽车产业链合作。日本和韩国作为全球先进的材料制造业中心,在零部件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规模和竞争力,协议将有效补齐中国制造业关键环节和核心领域的短板。
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合作具有较为广阔的前景,有助于提升中韩自贸区升级版和促进中日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推动中日韩服务贸易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统一和对接,推动中日韩在深化RCEP电子商务规则框架下共同开拓区域内数字经济大市场,提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机制
根据国际贸易理论,自由贸易协定对区内产业链供应链具有显著的创造效应与转移效应,即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由境内和区外转向区内,区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总量和频率均显著增长。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进一步揭示了贸易自由化对行业内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作用,揭示开放条件下对微观企业创新行为的正向促进作用(Aghion等,2022)。本文在上述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揭示了RCEP正式生效后,中国面临着产业链供应链重塑和垂直专业化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可能存在的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效应,上述机制将显著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区域创新链协同,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动力。
(一)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强化区内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二)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提升区内产业链供应链关联性
(三)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效应提升区内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
三、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渠道检验
(一)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
2020年11月15日RCEP正式签署,为检验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提供了政策情景,采用2020—2021年的货物贸易数据对产业链上下游进行分析。基本思路是:根据BEC(BroadEconomicClassification)分类将货物贸易分为初级产品、中间品和最终品,据此划分产业链上中下游。根据不同贸易对象将中国伙伴国划分为RCEP成员国(14个)和七国集团(G7)成员国(7个),再根据2020—2021年进出口贸易对比数据,评估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后产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需要说明的是,若中国与RCEP成员国和G7成员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均增加,则存在正向贸易创造效应;若中国与RCEP成员国进出口贸易额增长而与G7成员国进出口贸易额减少,则存在正向贸易转移效应。
表1为2020—2021年中国与RCEP成员国和G7成员国的进出口总额以及占比情况。根据BEC分类将产业链划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其中第(6)(7)列分别表示产业链相应环节占该环节总额比重。根据表1可得到以下结论:首先,从中国与RCEP成员国进出口总额的比较来看,产业链上中下游均呈上升趋势,说明RCEP签署后产生了正向的贸易创造效应;其次,从中国与G7成员国进出口总额的比较来看,产业链上中下游也呈上升趋势,说明主要表现为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相对较弱;再次,从2021年中国与RCEP成员国产业链的上、中、下游进出口占比来看,中国对RCEP成员国上游依赖度(48.85%)高于中下游依赖度(30.18%和21.56%),RCEP成员国对中国上游依赖度(25.68%)相对低于中下游依赖度(42.42%和36.20%)。因此,中国与RCEP成员国贸易中产业链总体处于下游地位,在产业链上游环节竞争力较弱且对其他国家依赖度较高,在产业链中下游环节具有比较优势。
表12020—2021年中国与RCEP和G7成员国进出口情况
(二)创新类产业链关联效应
创新链是一条由基础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应用等多个环节形成的链式结构,这部分采用三个代表性产业检验创新类产业链关联效应。验证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将ICT产业、清洁能源和大容量电池产业根据原材料、关键中间品和最终消费品划分产业链上下游,其次基于2020—2021年UNComtrade数据,检索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的进出口总额,计算其相应环节占中国与全球该环节进出口总额比重情况,最后得出结论。
1.ICT产业
根据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定义,ICT产业是指:主要通过电子手段完成信息加工和通信的产品和服务,或使用具有信息加工和通信功能,属于高技术产业。表2为2020—2021年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的ICT产业进出口情况。首先,对比2020—2021年进出口数额,中国与日韩及东盟十国贸易额均呈上升趋势,这说明RCEP签署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其次,从进口视角来看,2021年中国对日韩和ICT产业链上游依赖度较高,占比47.05%,中下游依赖度相对较低,分别占比16.54%和13.24%;对东盟国家上游依赖度较低,占比3.90%,中下游依赖度较高,分别占比36.82%和21.46%。这说明中国在高技术创新链产业链中总体位于下游地位,在高技术产业上游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度较高,下游对发展中国家依赖度较高。再次,从出口视角来看,2021年日韩和东盟国家对中国ICT产业链上游依赖度较高,中下游依赖度相对较低。综上,中国在高技术产业链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较大产业关联度,存在较为明显的产业互补性,进一步证实了中国处于“共轭环流”枢纽位置。
表22020—2021年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ICT产业进出口情况
2.清洁能源
一般认为,清洁能源对环境更为友好、排放少、污染程度小。“十四五”时期,中国将持续推动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使用。本文将清洁能源产业界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产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界定标准,新能源产业主要包括核电产业、风能发电、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五大类。
根据这五大类产品的设备制造业和最终产品制造业划分产业链上游和下游,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产业链上下游进出口情况。首先,从2021年中国与日韩贸易情况来看,上下游进口分别占比31.44%和25.45%,出口分别占比7.62%和7.54%,中国在需求侧对日韩的依赖度要高于供给侧,即中国与日韩在清洁能源产业链上存在较弱的互补性。其次,从2021年中国与东盟十国贸易情况来看,上下游进口占比分别为16.83%和20.21%,出口占比分别为12.27%和18.91%,在需求侧和供给侧,中国对东盟国家上游依赖度都低于下游,存在产业内贸易的特征(表3)。综上所述,中国在清洁能源产业方面表现突出,日韩和东盟国家对产业链上游依赖度高于下游,且东盟国家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市场规模为中国创新链发展提供了良好空间。
表32020—2021年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清洁能源产业进出口情况
3.大容量电池
大容量电池是近年来全球绿色化转型背景下的关键战略性产业,总体上涉及了矿产资源、电池部件、储能回收等关键产品。大容量电池产业上游包括钴、锰、镍、锂、石墨等矿产资源;中游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极耳、电芯、电池、电池模组及PACK等;下游包括消费电子、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回收、回收电池利用等。
表4为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产业上下游进出口情况。从2021年中国与日韩贸易情况来看,进口方面,中国对日韩上游依赖度较低(0.03%),中下游依赖度较高(26.66%和27.08%);出口方面,日韩对中国上游依赖度较高(63.04%),中下游依赖度相对低于上游(13.08%和18.93%)。从2021年中国与东盟十国贸易情况来看,进口方面,中国对东盟十国上下游依赖度较高(33.45%和24.97%),中游依赖度较低(3.21%);出口方面,东盟十国对中国上游依赖度较低(3.35%),中下游依赖度较高(19.11%和18.60%)。综上所述,中国与RCEP成员国在大容量电池产业具有显著的产业互补性。
表42020—2021年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大容量电池产业进出口情况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基于中国加入RCEP的现实背景,本文以国际贸易理论为指导揭示了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存在的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效应,理论研究发现RCEP通过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累计增加值原则)、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正面和负面清单结合)、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效应(中日韩战略合作)影响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生效前后已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影响。基于UNComtrade数据的经验研究表明,RCEP生效后,对货物贸易产生的正向影响以贸易创造效应为主,贸易转移效应相对较弱;中国处于创新类产业链下游位置,在需求侧上游对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依赖度较高;中国产业链供应链总体上处于“共轭环流”枢纽地位,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业关联度较高。聚焦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基本目标,本部分提出参与RCEP与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优化路径及政策选择。
(一)对标RCEP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
(二)强化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提升服务贸易产业链供应链关联性
(三)推进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强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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