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和经济发展都呈现出一种崭新的状态。在“互联网+”时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要面临新的环境。“互联网+”时代对传统产业的发展进行了升级性的改造。在“互联网+”时代,市场经济中的很多问题都呈现出新的变化。互联网在颠覆传统行业的时候,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来给予互联网发展一定的规范。本文以“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为研究核心,分析阐述了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条件和新困难,提出了“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的思路和对策,为“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23一、“互聯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新问题

(一)网络交易平台合法性不清晰

(二)消费者退货方面缺乏法律保障

(三)电商的管辖权存在异议

(四)买家信息管理和保护存在着盲区

(一)商品市场与市场服务之间的差距

我国的网络基础建设有待于加强,在网络建设中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项目都处于初级阶段,消费者一旦在互联网上发生交易,如果产生纠纷就会没有合规的法律作为依据,因为互联网背景而产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阻碍了互联网经济新时期发展的快速进步。我国已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时代,商业服务与过去有了重要的差异。市场服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传统的商业模式逐渐落后,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代替了原有的商业模式。无论是天猫、淘宝还是京东每年的销售额都达到百亿元,而这种商业模式运行下,商品快递的数量就可以迅速加大,物流发货迟缓,消费者维权事件激增等情况都是由于市场服务体系滞后和盲目造成的。在高度发达的网络市场条件下,需要完善的市场服务机制进行维护才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市场服务与现阶段的商业发展存在重要的差距。

(二)在新的网络交易模式下市场监管不力

网络交易与传统时代的实体经济有着重要的差别,网络交易不受地域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点开店。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品由于发货的便利性和自由性就给不诚信的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市场监管的不全面,市场监管也无法获得快速的效果,很多网络的卖家没有实体店铺,也没有明确的经营地址,消费者一旦发生维权问题则找不到卖家的具体地址。在搜集证据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假货泛滥情况很平常。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商家的在线交易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就无法获得必要的市场监督。市场监督缺乏会给一些不良商家有了可乘之机,不良商家在进行商业销售行为的时候,多数以欺诈行为为主,而没有进行具体的推进性的商业销售。

(三)网络维权的复杂性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

(一)明确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互联网时代需要明确互联网商家交易平台的合法性,一些商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卖方平台的规范性确定。卖方提供的信息和网站的信息合成为一种信息,而从买方的角度方面就无法区分这种情况,就是交易平台无法充分掌握交易的具体情况。在网络案件中,交易平台要做好多方面内容的核查,商品和商品的证明,发布信息、淘宝交易以及注意事项等都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平台要在网络合法性的规范操作下进行,任何网络平台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行为,更不得有法律无法认定的权利。

(二)做好動态化的市场监管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市场经营的主体需要从体制和机制上进行把控,网络市场经营的准入机制,整体运营质量以及评价平台都要可以清晰的认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认证机构以及政府的有关部门,在认证信息上面要求网络平台给予公正的对待,无论是任何知识平台上都要建立起信用评价体系,商家的刷信用行为以及强有力的手段推行遏制以及网络认证制度都要有明确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市场监管对于互联网经济时代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用市场监管的机制性来保障互联网经济的快速进步,有利于互联网经济能够在准入机制上有明确的保障。无论是任何商家平台都要在市场准入机制下进行工作,市场准入机制是有效防止非法交易的重要机制。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互联网+”时代是大数据的时代,由于电商平台的介入,个人信息容易因为第三方平台出现泄漏的现象,那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就要求完善个人信息侵权法律责任制度。无论在民事责任方面,还是在刑事责任方面都要求对个人信息的侵权的过错原则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到赔偿范围之内。在行政责任方面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此类案件增加取证的水平。在刑事方面有刑法明确规定来保护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特殊的主体。对模糊的问题和情节严重的情况作出进一步解释,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侵权问题。在互联网平台上,电商和买方之间可以构成紧密的商务关系,而不是在松散的情况下进行工作。个人信息的侵权保护责任制度确立可以从细节入手,可以从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入手。

(四)有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完善司法救济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电商平台和用户之间要架构起管辖的协议,主体和客体之间具有着一定条款进行约束。产品责任侵权纠纷还是保护着消费者权益,各个受到损害的一方都要及时的进行维权性的操作,各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网络购物合同起诉的平台案件,应认定协议中所约定的被告方所在地为法院为管辖法院,平台要尽到提醒的义务。网络平台的技术服务人员要接受法院的调查,在法院具体维权的执行操作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保护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完善司法救济的途径就是为了能够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短期之内获得解决,一旦纠纷发生,诉讼程序简便,诉讼方式清晰,消费者的权益可以明确的获得保护,电商平台和消费者之间能够建立起一种信任的关系,有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结语

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就是互联网的高度发达,在“互联网+”时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产生了很多新兴的经济形式,这些新兴的领域中运用互联网思维来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建设的快速进步,可以为新时期的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需要不断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有关键性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互联网+”时代,依托于法制建设来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新时期法律保障经济运行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在新经济时代进行的全方位体制性和机制性的改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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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互联网+法律"线上服务平台研究法信"互联网+法律"线上服务平台研究 期刊名称: 《法制与社会》 期刊年份: 2020年 期号: 26 页码: 132-133 作者: 朱泉钇;于秀丽 作者单位: 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 关键词: "互联网+法律" 线上服务平台 价值 未来趋势 设计方案 亲爱的用户: 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内容,点击登录或注册。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758286
5.成都首个“互联网+”社区法律服务平台投用那么,这个不同寻常的社区法律服务O2O平台是如何运行的?据了解,打造肖家河社区法律服务“线上”平台,肖家河引入“律金刚”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并与该平台联合“订制”社区法律服务卡,每户建卡家庭都有一个法律咨询通道和一个后台数据档案库。据悉,这个以互联网+理念构建的法律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的“线上”服务https://www.sc.gov.cn/10462/10464/10465/10595/2015/6/17/10339889.shtml
6.“互联网+”时代我国互联网发展政策法律七点建议蔡雄山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 高级研究员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 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近年来,以移动互联网https://cloud.tencent.com/developer/article/1056507
7.“互联网+”赋能土苗山寨公共法律服务恩施州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平台设有智能咨询、智能文书、公证服务、案例查询、人民调解、仲裁服务等服务模块,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律师免费咨询法律问题,查找身边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 笔者了解到,通过平台“智能咨询”模块输入婚姻、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相关问题,系统3分钟完成问题拆分,3秒内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191338
8.“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总结20240307170947.pdf网信息服务相关主体和行为。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 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 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307/8056130044006043.shtm
9.苏宇:“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研究与平台建设:一个整体性的观察2004年,第一家非在编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成立,此后几年间,此领域新增的平台寥寥无几。自2015年起,这一领域的平台建设明显提速,当年至少有10个内部科研机构建立。此后直至2020年,由于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安全等热点主题研究持续“走强”,每年成立的非在编科研机构数量均达两位数。根据周辉、徐玖玖的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6507
10.市经信委一行莅临我会就“互联网+”法律问题交流座谈9月8日上午,市经信委副主任傅新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张英处长、杨立哲、孙德功一行莅临市律协,就互联网+法律问题进行交流座谈。市律协副会长周天平、副秘书长刘小禾以及市律协互联网+业务研究委员会、参政议政委员会李志强、陈瑛明、陈巍、马远超、吴卫明、王展、游云庭律师参加座谈。 https://www.lawyers.org.cn/info/e1462bbccc124f758fdde0189bc5a1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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