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进行明确标识。(2)弹性引导内容在不影响片区或街区整体功能和设施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进行深化或调整。片区控规弹性引导内容可结合规划管理进行深化,或通过编制街区控规进行调整;街区控规弹性引导内容可结合规划管理进行深化和调整。1.4.5设区的市编制片区控规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同时编制执行通则。执行通则是片区控规成果使用的普遍性规定,其内容一般应包括:(1)执行通则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刚性控制内容的程序和要求,深化或调整弹性引导内容的程序和要求等;(2)用地性质兼容或混合的管理要求,用地开发强度的管理要求等;(3)进一步明确“六线”控制中的刚性控制内容和弹性引导内容,明确深化或
6、调整的情形。(4)街区管理要素和管理要求。1.5其他规定1.5.1控规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附件。法定文件为文本和图则,两者应内容一致,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图纸。1.5.2片区控规、街区控规均为法定规划,片区控规及执行通则、街区控规均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1.5.3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成果信息化要求,建立以控规为主体的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县级市、县城应参照执行。1.5.4片区控规批准实施后,当该片区新开发改造建设用地面积超过片区总面积的40%时,应对该片区控规进行实施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该片区控规继续执行、
7、按法定程序修改或重新编制。控规的全面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1.5.5控规编制涉及本导则未包含内容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第二章编制技术准备2.1片区和街区划分2.1.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片区控规编制前,统一组织划定片区范围。县级市、县城拟在城区核心区域、近期重点发展区域等直接采用街区控规编制方式的,应在划定片区范围的同时,划定街区范围。2.1.2片区划分应统筹考虑城市功能、自然地理界线、行政管辖范围、设施配置标准等因素,按照互不重叠、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片区界线。2.1.3街区划分应统筹考虑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土地使用内在关联性等因素,结合道
10、建设强度分区专项规划。2.3.5在控规编制前,应完成基于总体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线、水体保护控制线、高压输送管线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的“三线”初步标定工作。第三章片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3.1编制内容3.1.1总体布局。依据上位规划,落实与深化片区在城市以及区域中承担的主导功能,提出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主要功能分区,布置居住区级及以上的公共中心,核算人口和用地规模,合理确定片区内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规模与界线。3.1.2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各类须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布局,满足民生需求,完善城市功能,7便利居民生活。划定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线。
11、明确独立占地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居住区配套教育(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托)等设施的建设数量、界线、规模和建设要求。3.1.3综合交通。在道路交通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各类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交通发展目标和对策,落实铁路、公路、机场等区域交通设施,确定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控制要求。(1)道路系统。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布局、各级道路网密度、路口形式等内容。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资源分配应优先满足公共交通、行人和自行车交通需求。(2)公共交通。合理确定轨道交通、中运量和常规公交走廊及换乘枢纽布局;确定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
12、等的用地规模和范围,划定近期实施的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控制线;合理布置公交枢纽、首末站、公交停车场(库)、保养场等设施,明确用地规模及控制范围。(3)静态交通。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和区域差别化停车供给与管理要求,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4)划定道路用地控制线。明确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的用地界线及控制要求。(5)划定交通设施类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明确公交枢纽、首末站、公交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数量、界线、规模和控制要求。3.1.4公用设施。确定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环卫、综合管廊等各类区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13、的规划原则、建设标准和布局。划定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明确独立占地的公用设施的数量、界线、规模、走廊宽度及控制要求。3.1.5生态环境。注重对各类脆弱资源、特色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建设条件及有关要求,提出各类水体、绿地的保护、控制和利用要求,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纳入片区控规。(1)划定水体保护控制线。确定具有供水、防洪、排涝、生态等作用的河道、水库、输水线路、湿地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涵养区等区域的界线及控制要求。(2)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明确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的规划布局、规模、界线及控制要求。3.1.6历史文化保护。维护并延续历史
14、风貌特色,做好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位置、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明确保护控制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控制要求;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控制要求。3.1.7建设强度和建筑高度。合理确定片区整体空间形态特征,确定片区建设强度和建筑高度的空间分布,核算地上总建筑面积并分解至各街区,明确各街区用地基准容积率。3.1.8综合防灾。确定消防、防洪、抗震等设施的规划原则、服务范围、规模、位置,提出各类防灾
16、1.11街区划分与控制。按照街区划分原则,合理确定街区划分边界,提出街区核心控制内容,为街区控规预留接口。街区控制指标应包括主导属性、建设用地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基准容积率、公园绿地、重要配套设施等。3.1.12县级市、县城可结合自身规划管理实际,酌情简化综合交通、综合防灾、地下空间等部分编制内容。3.2刚性控制内容3.2.1片区总体控制内容,包括主导功能、建设用地边界;公共中心、道路网络、绿地系统的布局;重要景观、功能廊道走向;基准容积率等。3.2.2片区总量控制内容,包括建设用地总面积、基准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绿地总规模;
17、干路网密度,支路网密度(下限)。3.2.3“六线”重点控制内容,包括:(1)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线中现状保留或已明确建设的设施用地界线;规划新建或扩建的各类设施等级、规模。(2)道路用地控制线中,已按规划实施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用地界线;规划新建或扩建公路、铁路、城市次干路及以上道路的等级和走向。(3)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中的已明确建设或现状保留的市政交通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规模、规划新建或扩建市政交通设施的等级、规模、现状高压输送管线的走向和走廊宽度。(4)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中的现状保留、已划定绿线或已明确建设的各类绿地界线;规划新建或扩建各类绿地的等级、规模。(5
18、)水体保护控制线中的河道、水库的防洪(防涝)标准,干流河道的走向、宽度(最小控制值)。(6)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中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控制要求。3.2.4控制方式分为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两种。(1)实线控制是指对地块或设施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不得更改。(2)虚线控制是指对地块或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更改,位置、边界、形状、数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3.3弹性引导内容刚性控制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均为弹性引导内容,主要包括功能结构、规划目标、
19、居住人口总量及分布、用地布局;新建独立占地公益性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各类绿地的位置、形状、数量,城市支路、河道支流的位置、线型;城市交通与用地协调要求、建筑高度和建设强度控制分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竖向与地下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导引等。3.4成果要求3.4.1法定文件内容要求(1)文本。以法律条文形式编写(刚性控制内容以下划线标示)。主要阐明规划范围、规划目标、主导功能、布局结构、用地规模与建设强度、街区划分和控制等总体控制内容;阐述土地使用以及公共设施、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各类绿地、水体、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控制内容。(2)图则。主要包括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六线”
21、用地面积。依据片区控规或建设强度分区研究,核算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估算总居住人口。4.1.2地块划分与土地使用。统筹考虑用地功能布局、建筑布局合理性要求,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合理划分地块;确定各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混合及兼容性要求、用地面积。4.1.3地块用地指标。依据基准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和建设发展需求,确定各地块容积率(地上、地下);确定地块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指标。4.1.4道路交通。优化落实片区控规和上位规划确定的路网布局,确定铁路、公路、各级城市道路用地界线;明确各级城市道路的断面、交叉口形式、转弯半径及控制点坐标;确定地块出入口
22、位置和公交站点位置;确定独立占地或综合设置的交通设施界线、规模、数量。4.1.5公共服务设施。落实省市级和区县级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确定居住社区中心等基层公共设施布局、配套标准、类型、规模、位置和建设方式;确定独立占地或综合设置的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界线、规模、数量。4.1.6市政公用设施。落实省市级和区县级市政公用设施,进一步确定轨道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库以及邮政、通信、环卫、输配气、输配电等基层公用设施布局等内容;确定独立占地或综合设置的各级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廊等的界线、规模、数量。4.1.7公共安全设施。确定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设施、廊道等的界线、规模、数量。4.1
25、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范围及保护要求。地块用地性质及混合、兼容性要求,地块容积率(地上)。4.3弹性引导内容4.3.1居住人口、地块划分与编码、建筑平面布局意向、城市设计要素控制要求。各级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转弯半径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公交站点位置;各级道路控制点标高和地块场地平均标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范围、连通位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及控制要求;海绵城市设计建设要求。地块容积率(地下)、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数及海绵城市
28、区市码和县级市、县城分区编码24引用法规文件名录277I.本导则用词说明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反面词采用“不得”;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或“应当”,反面词采用“不应”;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II.主要术语解释1.主导功能是对规划范围内主导功能用地性质的概括和描述。原则上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应占规划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大型
29、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所在的片区或街区,不受用地比例限制。2.“六线”控制是指对道路用地控制线、水体保护控制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的控制管理。(1)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线是指明确独立占地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基础教育等设施用地界线。(2)道路用地控制线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等用地的控制界线。(3)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是指明确独立占地的交通、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界线、高压输送管线和市政廊道用地界线。(4)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是指各类公园
30、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的范围界线。(5)水体保护控制线是指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用地界线,具体包括具有供水、防洪、排涝、生态等作用的河道、水库、输水线路、湿地等地表水体以及需要保护的地下水涵养区等区域。(6)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3.建设强度分区专项规划(研究)依据总体规划和地方实际,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建设总量,提出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分区和管理要求的专项规划(研究)。4.基准容积率是确定地块额定容积率的基准参数,依据建设强度分区专项规划(研究)对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和建设容量进行分区、分
32、(3)调整:指在片区控规执行过程中对规划内容的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设施数量;跨街区调整设施布局;按照用地兼容管理要求,一次性转换地块用地性质的规模较大,但未导致用地所处街区的主导属性发生变化;地块容积率突破根据基准容积率或建设强度分区专项规划(研究)计算所得的上限或下限。III.片区、街区规模界定说明基于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规模差异性和管理要求的差异性,本导则不对片区、街区的规模作明确规定。片区规模的确定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划大,旧城区、城
33、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街区规模的确定除要考虑以上原则外,在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区域进行街区划分时,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IV.土地使用指引1.用地性质应按地上土地使用性质确定。72.用地基本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控规用地分类除以下情况外一般分至中类:(1)在现状保留或建设意向相对明确的情况下,居住用地可分至小类。(2)教育科研用地中,中小学用地应分至小类,增加符号标注或细分小小类用地类别。(3)公用设施应分至小类。(4)县级市、县城的街区控规用地分类应以小类为主,商业服务业、
34、工业、仓储等用地可分至中类。3.用地兼容是指在规划管理过程中,按照用地兼容原则和控制要求,将控规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局部或全部转换为其他用地性质。4.用地混合是指在规划管理过程中,按照用地兼容原则和控制要求,以控规确定的地块用地性质为主导,混合设置其他使用功能。5.用地兼容原则(1)涉及保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和保障城市安全的用地应严格控制,保障其必需的用地规模,不得占用或随意变更;在可兼容范围内,按公益性优先的原则进行兼容。(2)不影响街区或地块的主导属性,保持合理的用地结构。(3)提倡适度的混合用地,保持片区、街区内合理的就业与居住关系。(4)满足相邻关系的要求,
35、不得影响地块周边环境质量和整体景观形象。6.用地兼容控制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控规可以结合片区、街区的具体情况,参照附表A提出用地兼容引导内容,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地块用地性质作兼容调整的,其开发控制要求应相应调整。设区的市应进一步细化用地兼容、用地混合要求;县级市、县城在控规编制中鼓励用地混合,但应慎重使用用地兼容。7附表A用地兼容引导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R)行政办公用地(A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1以外)商业商务用地(B1B2娱乐康体用地(B3)工业用地(Mt工业用地(M2工业用地
36、(M3物流仓储用地(W1物流仓储用地(W2物流仓储用地(W3居住用地(R)O:xOxVxxO:xx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VxVVOOxOOx医疗卫生用地(A5)OxxOOxxxOOx商业商务用地(B1B2VOxxVVxVVx批发市场用地(B12)xxxVxVVxVVx娱乐康体用地(B3)xxxOVVxVxx加油加气站用地(B41)xxxxVVVxOOx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VxxOOOOxOOx一类工业用地(MRVxxxxVVxxV二类工业用地(M2xxxxxxVxxV三类工业用地(M3xxxxxxxxxx物流仓储用地(W1xxxxxVVxxV物流仓储用地(W2xxxxxxxxxV物流仓储用地(W3xxxxxxxxxx交通枢纽用地(S3)xxxVVVVxVVx交通场站用地(S4)xxxVVVVxVVx公用设施用地(U)xxxxxVVxVVx绿地与广场(GVxxVVVVxVVx注:横向用地可兼容竖向用地,不可反向。如该表中,居住用地可以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以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能作为居住用地。"V”表示可兼容,"O”表示满足环境影响、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条件下可兼容,"x”表示不兼容。表中未列用地一般不宜兼容。片区控规和街区控规中确定的高压走廊、输油管廊等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