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政局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红十字会关于人体器官捐献人惠民殡葬补贴的通知
海民发〔2024〕78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红十字会,市殡葬管理所、市殡仪服务公司:
为贯彻执行《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风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人体器官捐献人惠民殡葬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对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并在市殡仪馆火化遗体的捐献人。
二、补贴项目(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1.遗体接运费(市内普通殡葬专用车,含车辆消毒)680元;2.遗体消毒费80元;3.遗体冷藏存放(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450元;4.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成年人780元,未成年人580;5.骨灰寄存费(不超过一年)400元。(二)殡仪服务项目免费提供追悼中告别厅1次(碧海厅800元)。(三)生态安葬服务项目享受优先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生态安葬活动权利。
四、办理程序(一)捐献人丧事承办人在市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时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2.省红十字医学捐献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结果登记表;3.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捐献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补贴发放由市殡仪服务公司参照《海口市民政局海口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殡葬惠民补贴审核发放流程的通知》(海民发〔2021〕240号)执行。
五、经费保障(一)本市户籍人体器官捐献人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承担,外地户籍的由市级财政承担。(二)年内经费预算不足部分由市殡葬管理所和各区民政部门报请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进行追加,以后正常列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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