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第第页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依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方法》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方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方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参与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本细则参与省直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方案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方案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详细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
其次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需照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
(二)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xx元/例;
(三)特别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
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
第十一条职工实施方案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50元/例;市级医院130元/例;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
(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4000元/例;市级医院38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省级医院300元/例(特别状况除外);市级医院280元/例;
(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
(七)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第十二条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方案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根据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连续治疗的费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参与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方案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与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方案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第十条规定标准的50%。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
(一)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实施帮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六)违反国家和省方案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根据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方案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其次十条女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实施方案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按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其次十一条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领,也可由本人或其托付人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方案生育手术的证明;
(二)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含方案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出具的婴儿诞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方案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用人单位领取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在供应上述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由托付人代为领取的,提交托付人出具的托付书和受托付人的身份证。
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与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四章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其次十四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其次十五条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方案生育手术的,应持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生育证》,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其次十六条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和职工实施方案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产前检查(围产保健)费用,应于妊娠终止或分娩后到省医保中心结算,所需材料同其次十一条规定。
其次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项目付费方式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参照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药品名目、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可依据省直生育保险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或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方案生育手术费,或向他人供应《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医保中心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假证明、假票据、伪造或篡改病历等弄虚作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要如数赔偿损失;情节严峻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三条省医保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情节严峻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