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国有博物馆藏品体系,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0日
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国有博物馆藏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藏品征集,是指国有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根据本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二)专家鉴定。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估价建议。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八)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九)监督检查。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征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国有博物馆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条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七条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八条博物馆应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地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国有博物馆可依照本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