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文物局
2019年5月10日
第1章总则
1.1制订目的
切实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影响力,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指导各地博物馆提高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开发和活化利用能力,完善体制机制,激发博物馆运行活力,特制订本指引。
本指引为推荐性规范,指引及后附的协议范本供博物馆开展有关工作参考使用。
1.2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与政策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指引属于非强制性规定,博物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参考。
1.5术语与定义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馆藏资源商标权是指博物馆用名称全称、简称及其标志图形,馆藏资源的名称及其他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元素等,通过商标申请注册而获得的的专有使用权利。商标是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必须在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博物馆馆藏资源的著作权权利有: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博物馆数字信息资源的商业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作为书籍、期刊、画册等出版物的内容出版;
各类网站及自媒体的内容传播;
影视、动漫、游戏及视频开发;
各种程度和形式的仿制品的设计与开发;
各类文化创意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的设计与开发。
博物馆的名称全称、简称及其标志图形,馆藏资源的名称及元素等,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博物馆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各类衍生品及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外观设计与包装设计;
3.2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3.2.1独占许可
3.2.2排他许可
3.2.3普通许可
同时,因博物馆目前的公益属性,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建议优先使用普通许可。
(1)文物仿制品:是指以馆藏资源为原型,采用不同比例、大小、材质的仿制品。
(2)文物艺术创作品:是指以馆藏资源为素材,从材质、纹饰、色彩等多个方面进行艺术加工创作而成的产品。
(3)纪念品:是指以馆藏资源为素材,进行设计、开发、制作的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观赏性、纪念性,且有助于文化推广的产品。
(4)生活用品:是指以馆藏资源为素材,进行设计开发的集创意、艺术性和生活实用性于一体的产品;作为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的重要方向,是博物馆融入社会生活、发挥教育意义的重要手段。
(6)其他:以上类型未涵盖的其他以馆藏资源开发而成的产品或服务方式。
4.4合作洽谈
许可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双方的权利义务;
产权归属等。
4.4.2产权归属
4.5签订合同
4.5.5争议处理方式
一般建议选择仲裁机构或博物馆所在地法院解决争议。
4.6跟踪反馈与监督管理和保密
在许可合同中,博物馆可以要求被许可人举报市场上的侵权产品。
第5章权利与义务
5.1权利与义务
5.2质量控制
(1)在设计、用材和工艺方面均具有优良的质量。
(2)具有安全性、无伤害性,并能达到博物馆的预期目标。
(3)设计与制作的产品要与博物馆的声誉保持一致。
(7)所开发产品涉及食品的,应符合生产、销售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卫生标准。
5.3产权确权及归属
许可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被许可人添附产权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如何确认其权利及归属。